民事权利体系重构及其方法论 刘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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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体系重构及其方法论1民事权利体系重构及其方法论刘文科关键词:民事权利/权利本质/权利体系/权能/重构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亦可称为私权,自滥觞于罗马法时代,时至今日,已有2000多年的发展历程。所有的民事权利在历代法学家的研究、总结下,逐步发展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民事权利的体系化,是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概念法学的产物,法学家寄期望于用自身的理论框架构建整个民法的理论大厦,将所有的民事权利都统统纳入到这个大厦的每一个楼层,每一个房间。正因为民法理论有如此系统性与逻辑性,使得其充满了浓浓的哲学气质和严密的思辨体系。民事权利体系的研究,本文认为,是民法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部分,是民法理论中最具魅力的课题。本文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以往民事权利体系的新的体系,即期望于将所有的民事权利囊括入内,并且将不同的体系方法统一其中。文中观点参考各学者论述,总结得出。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期望能有抛砖引玉之功。一、谢怀栻老师构建的民事权利体系暨问题的提出(一)、将民事权利体系化的重要意义民法学前辈谢怀栻老师曾经专门撰文《论民事权利体系》,对本文启发颇深。该文指出,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不论主张在民法中应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应对权利义务并重,都必须重视对民事权利的研究。这种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权利的种类,各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在发展,这种研究工作也应随着发展,不应该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今天我们须要审查一下,在原来关于民事权利的理论中,哪些过时了、陈旧了,今天应该抛弃或改正,哪些地方需要补充,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1]民事权利中有很多权利看上去十分相似,这是因为他们的性质相同;又有许多权利虽然看上去相似,但是深入研究又会发现他们的不同,这是因为他们的构造并不是一样的。将所有的权利体系化,可以更加深刻的体会出各种权利的相同与差别,并因此挖掘出深层次的原因。体系化的权利群,不仅可以加深对已经产生的权利加以深入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发展还没有产生的权利,这就象是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表。在《论民事权利体系》这篇文章里,谢老师还提出了一种分类的方法,即以权利内容为分类的标准。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民事权利体系重构及其方法论2护的利益也在发展。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这样,今天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审查,依照今天的情况,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2]依照这种方法,谢老师划分出五大类权利,分别是:(1)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然而,谢老师在发掘出上述的方法之后,又感到了问题的窘迫,他接下来写道: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3]德国民法学者拉伦茨在其论著中的“私权的各种类型”下面列举了人格权、具人身性的亲属权、对物支配权(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共同实施权(社员权)、形成权、无主物取得权、期待权、权利上的权利、反对权。[4]这显然与单以“内容”(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所不同,所以说这是私权的“各种类型”,没有将权利体系化。王利明老师也提出了他的分类方法,即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5]在这里的综合性权利就是既包含财产性的也包含人身性的权利。也就是说,王老师把不能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其他权利都归入了所谓的综合性权利。这样做虽然看上去简单明了,但终究还是没有构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台湾学者王则鉴老师提出应从各种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组成体系,以认识各种权利的特征、区别及关联。他总共提出了四类:(1)权利以其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2)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3)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4)权利以其成立要件是否已经齐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6]这种分类方法是目前民法教科书上的普遍做法,他实际上是提出了四套体系,没有使权利的分类达到统一。(二)、问题的提出现有的权利体系,各种类型的权利之间有所包容,这是权利体系化的最大难题。比如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包含区分所有人的单独所有权、共有所有权、社员权。那么,为什么民事权利体系重构及其方法论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传统的所有权有所不同,出现了社员权?再比如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著作权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为什么著作权重要包含人格权?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请求权及形成权等形成一个体系,而财产权、人身权等又形成另一个体系,这两种体系有没有可能统一?法规范并非彼此无关地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7]正因为上述问题的提出,本文认为,权利的体系应该打破现有的框架(解构),创造出一个新的内部没有矛盾的框架(重构)。二、民事权利体系构建的方法论(一)、三个前提在重构民事权利体系之前,必须先解决三个前提问题,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民事权利?什么是权能?1.权利的概念权利的概念或是本质,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个:(1)意志说。以萨维尼为代表,他认为,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意志自由己为人,并只有人是意志天赋的,每单个法律关系作为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律规则加以确定。[8](2)利益说。以耶林为代表,他认为权利的真正实质是存在主体的利益,利益的实际效用和享受上。[9](3)法力说。在此种意义上,权力是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的授权,一种“可以作为”或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10]按照意思说,没有意思能力的人,将无法享受权利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依照利益说,则将权利本体与权利的内容相混淆;依本文的见解,所谓权利,在本质上是主体在法律上可以取得的利益。这一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第一,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一个时代被国家认可的,因此,权利是法律上充分的可以获得的利益。人们依法可以享有自己的利益,意味着可以享有在法律上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是有国家权力和社会的福利所保障的。第二,这种权利是在法律上有限度的,每个人都不能超越个人权利的限度,因为这个限度是他人的权利范围,超越了这个限度,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民事权利体系重构及其方法论4权利不是凭空产生,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的。如果说近代西方的民事权利诞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所要求的主体平等,那么,现代的权利发展则更多的得力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之间为了协同合作,充分的保有自己创造的财富和交换这些财富,而逐步产生的。比如著作权的产生,促进了职业的文化产业的人(作家和艺术家)的产生,他们可以凭借自己在文化上的创造,独立的在社会上生存,而且很好的生存。因此,本文所得到的第一个结论就是,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权利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的发展相伴随。决不是人对物的关系。权利主体在建构权利体系的问题应得到充分的考虑。2.民事权利。提到民事权利,它与更加抽象的法律上的权利是有所区别的,是共性与个性的区别。我认为,民事权利的个性,首先就是民事权利的主体是特殊的,这是民事权利的最大特点。按照经典的定义,民事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因此主体的特点是民事权利的第一个特点。第二,民事权利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人在生存上的各种要求,也就是民事权利在内容上的特点,权利主体要想在社会中生存,必须有独立的人格,有自己的财产,以及交易的保障,这些都是民事权利所规定的。3.权利与权能。权能,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之能,具体说就是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11]我们所说的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很难说只有一个内容,相反,它们是由很多内容构成的,构成了一个权利束,比如说著作权,他就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术语上,不能说权利还包含一个权利束,而是要将其在称谓上改为权能,一个权利有许多的权能,权利是由一束权能构成的。比如说所有权,他至少就包含了四个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对物的利用的发展,所有权的权能可能还会扩大。本文认为,权能是解开权利建构之谜,构建权利体系的一把金钥匙。权能的不同,是权利的区别的最重要表现,权能的发展和变化也是权利变化的因素和表现。(二)、权能的决定因素一项权利,我们可以将它分解为不同的权能,这既是我们学习一项权利的方法,也是我们民事权利体系重构及其方法论5研究权利的通用方法。比如说,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全能。这些权能既构成了权利所保护的利益的能容,也是我们行使权利的界限,还是我们可以处分的对象。法律的发展,权利的发展,主要就是权能的发展。同样是所有权,在我们这个时代和罗马法的时代,虽然说称谓是一样的,但是所有权的权能是绝对不同的。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不同的权利的权能有所变化呢?本文打算先提出具体的问题,再归纳总结。1.单独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在权能上的变化首先是比较熟悉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是一般意义上的单个主体的所有权——它包括了四项权能,如上文所述,分别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之所以它包含这四项,乃是因为长时间的历史发展,人们对物的充分利用所得出的结果。人们拥有一项物,最直接的就是占有它、使用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出现了多余的物的时候,人们还可以用它收益,并且可以处分它。相比较一般意义的所有权的权能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不一样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包含三大项权能:区分所有人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所有权、所有人管理的社员权(共同实施权)。为什么同样都是所有权,而权能却变化了呢?这是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对象变了,它不再是一个权利人对一个独立物的权利,而是多数的区分所有人对一个集合物的权利。对象的变化,导致了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变化。简单的说,假设是一个村庄上的村民,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房屋,人们之间是所有权的关系,只要是没有他人的干扰,他就享受了权利,他享有的权利是排他的,不受别人的意志干涉的。然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排他性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住在一个建筑物里的区分所有人如果要想行使单独所有权是不受他人的干涉的,但是要想行使共有所有权就没那么简单了,需要通过社员权的行使,才能决定共有所有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各区分所有人为了实现使用专有部分的目的,而必须使用共有部分;各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专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此种在建筑物构造及权利的归属和使用上的不可分割的相互关系,使各区分所有人形成一个共同体关系。为维持该共同体关系的存续,尤其为了管理该团体的共同事务及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乃不得不构成一团体组织,以借该团体组织的力量,共同管理共用的设施等共用部分及其他共同事务,从而维持区分所有权继续存在的机能。由此一来,便产生了各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团体组织成员的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此即所谓社员权。[12]这是因为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主体已经不是一个人了——共有权不是单个所有权的加合,按照一物一权的原理,共有权只有一个所有权,只是权利的主体是复数的——权利主体的变化使得权利内容的变化。在这里,客体和主体的变化使得性质民事权利体系重构及其方法论6相近的权利在权能上发生了变化。类似的例子还有共有所有权,不论是共同共有所有权,还是按份共有所有权,它们都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共有所有人要想行使权利,必须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干涉,也就是他人意志的干涉。共有所有权虽然也是绝对权,但他已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绝对权了,因为它的权利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是多个权利人对不特定义务人的权利。在这里,权利的主体又一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在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时,为避免相互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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