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王冠军概述•1、民事案件及规定•2、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评定•3、民事司法精神鉴定的常见案件•4、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与民事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5、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问题•6、民事行为能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精神病学诊断问题;•7、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相关法律能力评定问题一、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受理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才予以受理。当事人双方均不得自行委托鉴定。这是因为部分涉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民事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如在精神疾病与侵权事件因果关系的鉴定中,侵权事件是否存在、何时发生、程度如何,都应有确凿的事实依据。有些对签署合同能力和订立遗嘱能力的鉴定.往往要涉及到被鉴定人既往的精神状态.这时要求必须掌握扎实、确凿的客观旁证材料。这类鉴定由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相关材料后进行为妥,否则难以保证鉴定质量。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评定•民事案件司法精神鉴定的基本要求。•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有行为能力即意味着拥有能力从事合法行为,同时也能对他的非法行为负责。•我国民法规定把行为能力分为三级,即无、限制和有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986)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在取得民事行为能力资格后,直至这种资格消亡或终止的整个过程中,该公民对自己所参加的所有民事活动中所实施行为的辨认能力。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当被鉴定人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委托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即是要求对被鉴定人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定。狭义民事行为能力也称为具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在参加某一民事活动中对该事件的性质和意义的辨认能力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狭义民事行为能力有多种,如:婚姻能力、民事诉讼能力、儿童监护能力(抚养能力)、订立遗嘱能力、签署合同能力、履行契约能力、服兵役能力等。目前鉴定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对各种具体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尤以民事诉讼能力评定居多。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就是要判定被鉴定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疾病而致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损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依据及一般原则(1)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2)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认为,广义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二分法,如:有民事诉讼能力和无民事诉讼能力。行为能力评定的条件•行为能力评定也是根据医学条件和法学条件,•医学条件是确定是否是精神病人,•法学条件是判定其辨认能力状况。•精神病人的概念也应理解为广义的精神疾病患者。•辨认能力乃指民事当事人能否理解其民事行为的实质,能否正确作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一点与刑事责任能力不同,因为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时认识要件和意志要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是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两者择一。•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本人行为,同时也丧失了控制本人相应行为的能力。认识要件和意志要件•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1)对行为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行为结果的认识。•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具体判定辨认能力状况时,可根据以下内容:•1.能否理解案件的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2.是否理解法律程序。•3.能否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4.是否具有保护自己与个人利益的能力。•5.能否作出正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这些内容不仅在判定辨认能力状况时要进行认识和分析,并且在书写鉴定书时要表达出来,然而很多鉴定人之所以对民事案件的鉴定书撰写感到困难,其原因就在于此。•另外,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在一个维持较长时期内对法律有关事务的处理能力,而不仅是指行为当时,这一点也与刑事责任能力不同,但也增加了评定的难度。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种类一般可分为三类:(1)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与民事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3)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三、民事司法精神鉴定的常见案件•(一)离婚案件•这是民事司法精神鉴定中最常见的案件,精神病患者作为原告的,多数属下列情况:•(1)对配偶对方有嫉妒妄想和(或)被害妄想;•、(2)因患精神病受到对方的侮辱、虐待,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要求。•由精神病患者配偶方提出离婚要求的多数为下列情况:(1)由于精神病患者精神症状的存在影响正常的夫妻生活;、•(2)精神病患者结婚时隐瞒过去的精神病史,结婚后又复•发,配偶方认为受到欺骗。•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仍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时无法在精神病患者中实施,譬如有嫉妒妄想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法以理说服、进行调解的,所以遇到这类案件,就需要对怀疑有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评定其行为能力,属于无行为能力的,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诉讼。在处理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原则:•1.要照顾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如果离婚不是由精神病患者提出,离婚判决无疑对病人是个强烈的精神刺激,可能会加重病情,因此对于处于发病状态的离婚判决宜慎重,如果判决,也需做好安抚工作。离婚时房屋、财产分割方面要优先照顾病人。•2.要考虑到健康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和痛苦。精神病患者持久不愈的精神症状的存在会影响到正常夫妻生活,甚至会受到殴骂或生命威胁,健康方遭受患精神病配偶杀害的案件屡见不鲜,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因此凡属于下列精神病患者:精神病症状明显且持久不愈,或经常无故动辄打骂健康方,或精神症状威胁到另一方生命安全,此种场合应考虑到健康人利益,允许离婚。•至于精神病患者在婚前隐瞒过去精神病史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不应片面根据“婚前隐瞒”,还要有“经治不愈”作为条件。在原则上,精神病患者在婚前有发作史的,应事实告诉对方,但在社会上对精神病尚存偏见的情况下,对方不应片面以“婚前隐瞒”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精神病患者受到配偶方虐待,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的案件,不仅涉及到离婚,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旧)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一般应划归健康配偶抚养,以防止精神病发作时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但在具体处理上,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状况也要作具体分析,在必要的场合,也需对患者的抚养能力状况进行司法精神鉴定,鉴定要求不但要明确目前的精神状态,而且要对维持较长时期的能力状况进行估计。遗嘱能力•精神病人可以由于记忆和判断能力障碍,不能正确表示遗嘱意思,因此无遗嘱能力,多见于精神病发病期、老年期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需要通过司法精神鉴定,以评定有无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以后发生精神病,所订遗嘱有效。确定某人有立遣嘱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他必须知道自己是在订立遗嘱,并了解遗嘱内容的意义和影响;•2.他必须知道自己财产的主要情况和基本数额;•3.他必须知道财产的继承人是谁及与他的关系;•4.他必须不受他人不适当的影响,如过分关心、谄媚、欺骗、恫吓、威胁等;•5.他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不受任何药物(包括酒类)的影响,以免遗嘱失真或被曲解。•有些老年昏庸者,虽未发展为老年性痴呆,但存在精神活动和记忆力衰退,同时易受暗示,接受不适当的影响,而成为阿谀者的俘虏。因此通过欺诈、威胁,或亲戚的持续性暗示,或诌媚骗取信任等而获得的遗嘱,虽然司法精神鉴定结果被继承人并不一定丧失订立遗嘱的能力,人民法院亦将认定其无效。四、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与民事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法院委托进行此类鉴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相关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例如:学生在学校被老师或同学殴打(或体罚、辱骂)后出现精神异常,此类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法官往往委托鉴定机关对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与被打(或体罚、辱骂)一事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结论明确有关赔偿问题。受理此类鉴定后,鉴定机关应该明确:(1)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的诊断;(2)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与民事侵权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一般可分为四种:完全因果关系,部分因果关系,诱因或加重关系,无因果关系。五、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问题如伤者在意外伤害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中发生较严重的颅脑损伤,后出现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应根据有关伤残评定条款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此类鉴定多由法医鉴定部门承担。鉴定时机伤残的含义为永久遗留的功能障碍,因此评残的理想时间应是一般医疗原则认为的病情稳定之后,既临床治疗终结。但临床实践告诉我们,颅脑损伤的恢复是个缓慢的过程,脑外伤所致严重精神障碍的逐步恢复并稳定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不是每一例当事人都能等到理论上的稳定时期,过分拖延鉴定时机会损害伤者的合理权益,而过早评定会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这样均会使事件处理有失公平。如何有效的掌握鉴定时机,及时鉴定而又不失准确性,至关重要。有关脑外伤后人格改变的程度及性质众所周知,严重的脑外伤会导致伤者人格的变化,但针对各例伤者,这种变化的差异是很大的。轻者会出现易烦躁、没耐心、责任心下降,但人格改变严重者会表现出典型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或冲动性人格障碍的行为特征,如性格暴躁、冲动、无责任心、怪罪他人、残忍。这种人格改变者极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扰乱治安甚至犯罪行为,其危险程度应与中重度精神障碍相提并论。而另外一些不太引人注目的人格改变如意志的减退,行为的退缩,情感的脆弱,虽对伤者智力无明显损害,但它对伤者完成学习和工作及其他日常生活任务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社会功能受损程度并不亚于轻度智能障碍。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评定适当级别。轻微创伤引起的脑外伤后综合征在大量脑外伤受检者中,约有1/3从CT或核磁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