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检验及评价仲伟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11第一部分中国保健食品简介保健食品定义保健食品(FunctionalFood)系指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适宜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一类食品。特点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无毒副作用,食用安全;有别于食品和药品;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为主;适用于特定人群。特定功能由国家管理部门指定允许申报的功能目前有27种27种以外的功能,生产企业在获得足够的技术资料后(包括评价方案,试验数据及结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受理申请,接受评审。特定人群正常成人以外,包括婴幼儿、孕妇、乳母、青少年、中老年、特殊工种的工作者以及常见病病人对于营养保健有特殊的需要膳食结构的不同营养素需求的不同保健食品的发展历程第一代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颁布以前市场上已有的保健食品。第二代保健食品:经动物和人体实验证实具有某种生理调节功能的食品。第三代保健食品:不仅需要经人体及动物实验证实具有某种功能,而且需要研究提供该功能因子、含量及其作用机理。发展趋势根据新的疾病谱和健康问题,开发新的保健功能根据新的养生保健概念,开发新的保健功能根据现代营养科学理论,开发新的膳食有效成分根据中医药理论,开发中药类有效成分根据生命科学理论,开发新的人体所需营养素保健食品开发中的注意点中草药新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酸类真菌类益生菌类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接以微生物发酵的中草药类中草药作为原料应注意:1.不能采用有明显毒副作用的中药材、获国家药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成药、受国家中药保护的中药成方2.用量应控制在临床用量的50%以下新资源类新资源作为原料时必须具备的有关资料:1.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2.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3.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4.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5.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应提供有关食用历史的证明资料;6.质量标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类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有关限制:1.受保护的野生动物。2.禁止使用自然的、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和自然的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3.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有关限制: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5.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类核酸类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时需提供的特殊资料:1.具体成份名称、来源、含量;2.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3.企业标准中标出核酸各成份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4.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5.核酸原料纯度的检测报告。核酸类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时的注意事项:1.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2.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3.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免疫调节功能。如申报其他功能,需向卫生部提交申请并纳入审批范围后,方可申报。4.核酸成份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5.不得以“核酸”命名。6.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真菌类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1.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关的档案资料。2.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3.对生产菌种及工艺变更的相应规定。4.冠名规定。5.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6.不能使用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益生菌类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1.生产用菌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2.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一定条件。3.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否则产品必须重新申报。4.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活菌产品。5.在保存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106cfu/mL(g)。益生菌类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6.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7.所用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物质8.不能使用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其他类别对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限制的部分规定:1.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酶制剂不得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2.不再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他类别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供的特殊资料:1.菌种来源及菌种检定报告2.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及安全性评价报告3.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4.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其他类别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供的特殊资料:1.提供明确的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配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2.提供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及验证报告。3.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的组织病理报告。4.国内外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安全,无毒、副作用功能,保健功效理化、微生物特性:有害成分物质和污染物毒理学特性:剂量反应(效应)关系保健食品质量控制生物活性物质功效成分通过检验和评价,加以控制第二部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检验及评价主要内容检验评价依据审评基本要求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实验动物的选择样品的预处理原则毒理学试验项目要点介绍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应考虑的问题审评结论的判定毒性及功能检验评价依据1996年3月卫生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保健食品的标准、功能评价、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仅包含了12项功能检验及评价方法2001年7月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可受理和评价的功能调整到31项2003年2月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将功能学、毒理学、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评价方法三者合一审评的基本要求1.配方原(辅)料、用量、理化性质2.剂量食用方法及用量3.工艺规格化产品符合配方、工艺、质量标准4.批号注意批号是否一致,益生菌、奶制品等保质期短的除外1.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经口急性毒性试验:LD50,联合急性毒性,一次最大耐受量试验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体内试验和体外试验相结合Ames或基因突变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畸变试验;精子畸变试验等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2.一般无需进行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采用传统的工艺及食用方式水提取物,常规服用量,无不安全性报道来源、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营养强化剂或营养素补充剂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3.需进行一阶段和三项致突变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且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1)服用量与常规用量相同急性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2)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还需加做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4.需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文献显示无危害,人群长期食用;具有国际性毒理学评价结果的已知的化学物质,产品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国外广泛食用且能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卫生部规定允许使用的动植物及其提取物或微生物。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5.需进行一至三阶段毒性试验的情况:一、二阶段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不一致的国外少数国家或地区食用的原料或成分水提取物,大于常规服用量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大于常规用量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6.需进行一至四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和成分国内外均无食用先例7.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的保健食品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8.保健食品新原料保健食品新原料(以下简称新原料)是指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卫生部公布或批准可以食用以及生产普通食品的范围内,拟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以及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新原料。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或卫生部已批准为新资源食品的原料,符合以下情况的仍按新原料进行管理: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尚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名单内;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①无食用史需做四阶段试验②局部地区有食用史需做三阶段试验其中,100倍摄入量300倍需做第四阶段试验③有食用史需做二阶段试验经评价后下一阶段试验④广泛食用的原料二阶段试验(食用史包括地区、年代、人群、食用量、频率等情况)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⑤已知化学物:⑤-1可只做二阶段实验的包括已有权威机构进行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有资料证明所用原料与其一致⑤-2如试验结果与权威机构进行的评价不一致,需进入下阶段的试验⑥有新原料的保健食品:根据试验结果综合分析。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对受试保健食品的要求单一已知化学成分,应提供物理和化学性质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配方配方产品,必要时还应提供各组分,功效成分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及其检测报告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人的可能摄入量。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受试物应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实验动物的选择及给样量1.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2.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动物合格证号及动物实验室合格证号3.灌胃量大鼠:10ml/kg•BW(若以水为溶剂,推荐20ml/kg•BW)小鼠:20ml/kg•BW样品的预处理原则1.介质的选择应选择适合于受试动物的溶剂、乳化剂、助悬剂,要求无毒、与受试物不发生反应、稳定性好。常用的介质有:蒸馏水、食用植物油、淀粉、明胶及羧甲基纤维素等。2.液体类受试物浓缩倍数应符合试验要求。浓缩方法不应破坏其有效成份,常用的有60℃~70℃减压或常压蒸发、冷冻干燥。按工艺要求。样品的预处理原则3.袋泡茶类处理方法与产品推荐饮用方法相同推荐用:80℃--90℃常压用水浸泡30min水量为受试物的10倍,提取2次,2次提取液合并浓缩至所需浓度标明该浓缩液与受试物的比例样品的预处理原则4.含乙醇类(1)不需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15%直接进行试验乙醇浓度15%乙醇浓度应调至15%(2)需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15%浓缩后调至原乙醇浓度乙醇浓度15%浓缩后调至15%乙醇浓度在进行乙醇浓度调整时必须用原酒基样品的预处理原则5.膨胀系数较高的受试物选择可溶性介质给受试物的方法:灌胃其最高浓度最大灌胃量时达不到人体推荐量的100倍,按实际达到的倍数标明受试物的膨胀系数样品的预处理原则6.益生菌等微生物类保健食品在进行Ames试验或体外细胞试验时需将受试物灭活。需浓缩的应采用低温干燥法或由企业提供所需浓度的受试物(附方法、技术参数)。7.以食品为载体的受试物(1)有营养价值:按设计量进行饲料的营养成份调整,提供详细的说明。(2)大豆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