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名言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道格拉斯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四、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改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其特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其特点是: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14项原则有些规定,如二审终审、陪审、上诉不加刑、刑事司法协助等属于制度原则与原则之间互相关联,形成统一整体第二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效辩护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及时原则适度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程序法制原则(也称程序法定原则)【课前案例】某人民检察院接受该市中药厂的控告,指控该厂财务科科长马某从1996至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大量公款并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马某的问题暴露后,该厂秘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但由于马某在财务科任科长多年,形成独断专行的作风,很多帐目只有其一人了解,所以问题很难查清。厂里的调查惊动了马某,于是马某开始销毁罪证。厂里认为情况紧急,认为一旦马某将有关材料销毁,问题将很难查清,在求检察院当晚进行搜查,以查获罪证,打击犯罪。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已是下午5点,中药厂带来了不少材料,但均不是合法证据,因而无法认定马某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发生了意见分歧。有的认为,未立案前,不能搜查。有的则认为,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固定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后才能搜查,因此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搜查,后立案。【问题】你认为上述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基本含义: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滥用权力注意:程序法定中的法律,仅指狭义的法律程序法定,意味着不得针对特定案件或特定的人事后设立刑事程序刑事程序法定,是由刑事诉讼涉及利益的重大性决定的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大陆法系中的法定原则二、国家追诉原则国家追诉的含义:广义:包括代表国家的各专门机关依照职权发动刑事诉讼、侦查犯罪和起诉犯罪的各项活动狭义:仅指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国家追诉原则的基本依据: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被害人往往缺少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而且易受个人复仇情绪、恐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案件并无明确的被害人注意:国家追诉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日益强化的结果实行国家追诉,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三、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审判须以起诉为前提审判受到控诉范围的限制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四、司法独立原则1、司法独立的理论渊源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司法独立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它作为一项诉讼原则,不同于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后者作为国家政治制衡体制的一项要素,属于国家政治原则范畴,而前者只是一种“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3、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整体独立(或称外部独立)法官个体独立(或称内部独立)法官的职业特权,如任期和任职条件得到充分保障、法官在审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法官的裁判结论不得列入议会讨论议程等法官应当遵守职业伦理准则,如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任职、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不但在审判阶段独立,在审前程序中也是独立的五、无罪推定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由来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由此被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并为各国广泛接受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注意:无罪推定系针对有罪推定而言,所谓有罪推定,是对纠问式诉讼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被告人是诉讼客体,无辩护权口供是主要证据来源,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不公开司法与行政不分,控诉与审判不分被指控人可以不经司法程序而被定罪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经合法程序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推定是无罪的。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暂时性的法律状态。3、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称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出于自愿,并在意识到相应后果的前提下作出注意:该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法律所并不禁止“自证其罪”,而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实现该原则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如权利告知制度、沉默权制度、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参考资料】Allan诉英国案【视频资料】美国影片:终极证人b,15:30-22:50七、程序参与原则基本含义: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如:在英国,法官在决定是否羁押被逮捕人时,要听取被逮捕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在美国,检察官在进行辩诉交易前,通常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有些州则规定为必须在德国,轻微案件不予追究和暂缓起诉的案件,需征求被指控人的同意程序参与原则的意义:是主体性理论在刑事程序中的反映,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提供了保障是诉讼公正的要求是维持诉讼平衡的需要是增强司法权威和信服力的要求八、有效辩护原则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均有权进行辩护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合格的、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国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如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等九、适度原则(也称比例性原则)基本含义: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应与其行为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十、平等对抗原则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在平等基础上展开对抗十一、诉讼及时原则基本含义:诉讼活动应迅速进行,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在审判阶段表现为集中审理,即除节假日外,对一个案件应每日连续审理,直至审理完毕。在英美国家,此为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若违反该原则,将使得相应指控被撤销,被追诉人不得再次受到追诉。十二、禁止重复追究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大陆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在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陪审团一旦组成并作出了宣誓;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中,当第一份证据被提供于法庭之上或第一个证人作证之后,法院不论作出无罪判决、有罪判决还是终止诉讼,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都不得受到再次起诉和审判。理论基础:维护法的安定性维护被告人利益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追诉权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平衡注意: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略有区别:一事不再理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禁止双重危险的着眼点在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刑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以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也称职权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8.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审判公开原则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担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二)具体含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只由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里的“法律特别规定”具体指刑诉法第4第和第225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我国不准成立私人侦探;注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界限。公、检、法只能根据职权分工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混淆取代。(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联合办案”。)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分别行使职权时,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无权拒绝。(三)意义通过保障刑事司法职能的专属性以防止追诉权力的滥用。通过诉讼职能的分离以加强诉讼的专业性、民主性,保证办案质量。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宪法第126条和第131的规定。(二)具体含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检察院上级领导、法院上级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它既不是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