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主要内容•关键条款的解释3本章修订的目的•强调委托生产的范围和所有活动,均应符合GMP和相关药品安全监管和注册的要求;•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管理,从技术管理角度提出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基本控制原则;•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双方责任、技术事项。《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主要内容•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管理目标与基本原则•委托方的职责•受托方的条件与职责•委托合同控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第一节原则第二百七十八条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新增条款•提出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管理要求,强调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各项活动,应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新增条款•提出对委托生产、委托检验过程中的变更控制的管理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第二节委托方第二百八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受委托进行质量评估的管理要求,已确保受托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源条件。第二百八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进行技术转移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进行过程监督的要求。第二百八十三条委托方应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所使用的物料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第三节受托方第二百八十四条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资源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五条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对委托生产中使用的物料、产品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保护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六条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对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风险控制的管理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第四节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与受托方合同编制的基本原则。如签订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的人员要求、合同审批等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八条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新增条款•提出合同中应当规定委托生产放行责任落实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九条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当应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新增条款•提出合同中有关对物料管理责任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九十条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新增条款•增加合同中对相关生产与质量记录管理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九十一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新增条款•提出在合同中明确受托方接受委托方检查或质量审计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九十二条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新增要求•提出合同中需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义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