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中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汉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汉中市委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汉中市教育局汉中市公安局汉中市民政局汉中市司法局汉中市人事局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汉市综治办发[2009]16号★关于转发省综治办等10部门《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综治办、预防办、团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2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率先突破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将陕综治办[2009]42号文件《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上要求,将有关数据及分析材料于2009年12月29日前上报市综治委预防办(团市委基层部)。同时,各县区有关部门开展的关于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活动的材料于2010年1月10日前一并上报。邮箱:xufeng0199@163.com电话:2626656附:《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的通知》汉中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汉中市社会治安综合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治理委员会办公室3共青团汉中市委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汉中市教育局汉中市公安局汉中市民政局4汉中市司法局汉中市人事局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12月23日主题词:青少年违法犯罪排查摸底专项行动抄报:市委、市政府,省综治办、团省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汉中市综治办公室2009年12月23日5附件:陕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综治办〔2009〕42号★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综治办、预防办、团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6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央综治办[2009]148号文件的要求,省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省综治办、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今年12月至2010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安排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陕西平安创建、促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为核心,以全面摸清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减少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摸清青少年重点群体的底数,掌握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基本状况,分析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和政策建议,促进各项教育、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7作实效。三、排摸范围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在统计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至25周岁(含)三个年龄阶段来划分。各项目计算时间截止为2009年10月31日。四、实施时间和步骤(一)实施时间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二)实施步骤专项行动分为动员部署、实地排查摸底、数据汇总和分析三个阶段。1.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9日-13日);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行动的要求,通过联合下发通知,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明确实施专项行动的要求和责任。各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排查计划,确立负责人,做好统计准备工作。各市(区)预8防办联合相应成员单位安排部署此项工作。2.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14日-25日);根据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及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青少年重点群体进行排查摸底,收集有关青少年重点群体的数据。3.数据汇总和分析阶段(2010年1月);有关部门及各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数据上报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对有关数据要进行基本情况分析并形成数据分析材料,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收集的数据上报省综治委预防办(团省委权益部)。同时,各有关部门及各市预防办开展的关于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活动的材料于2010年1月上旬一并上报。五、职责分工1.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排摸工作,按照中央综治办关于此项工作的要求,做好有关报表的制订和汇总统计工作。2.省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通过逐级协调督导,9依托乡、镇、街道、学校等基层组织,摸查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数据,指导各基层单位认真填写报表,逐级审核、逐级上报。3.各市(示范区)预防办牵头负责本级此项工作,与相应部门配合,汇总“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并经市(区)综治办审核盖章后上报省综治委预防办。六、有关要求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各市(区)预防办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陕西的工作要求出发,把此项摸排工作纳入到当地平安创建工作去部署安排。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努力解决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服务。2.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市(区)预防办要切实发挥在专项行动中的牵头作用,做好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的领导,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要拨出专款,从组织、经费上予以保障。3.认真排查,及时报送。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数据统10计工作,填写报表力求真实、准确、无误。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的时间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专报。附: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陕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12月16日11附: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基层统计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6-25总数6-1414(含)-1818(含)-25(含)主责部门配合部门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不在学合计——————教育民政公安未入学小学没毕业小学毕业未升学初中没毕业初中毕业未升学高中或中专没毕业高中或中专毕业未升学其他无职业合计——————民政人力资源公安教育从未就业就业后自愿失业就业后非自愿失业其他12重点群体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民政公安农村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在押青少年罪犯刑释解教青少年辖区公安机关统计户籍在册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司法有案底记录曾行政处罚曾劳动教养曾刑事处罚重点人口外来流动人口情况6-25总数6-1414(含)-1818(含)-25主责部门配合部门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注:1.统计报表中各项目计算时间截止为2009年10月31日。2.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相关情况的说明。13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相关情况的说明本次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将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纳入范围,具体为: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在统计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以上至25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来划分。各项目计算时间截止为2009年10月31日。另外,“无职业”项目统计:其中14(含)-18岁一栏中只统计16岁(含)以上青少年,不统计16岁以下青少年;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统计2009年1月以来,截止2009年10月31日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统计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统计时可根据实际对“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做有关说明。现就以上重点青少年群体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一)闲散青少年。在我国,所谓闲散青少年是指6周岁至25岁之间不在学、无职业的人。据2001年中央综治委预防办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进行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研究”的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在未成年人罪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为61.2%,明显高于非闲散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38.8%)。调查研究表明,初中阶段结束学业和不良行为的积淀是未成年人闲散于社会的重要因素。其中,初中阶段结束学业包括初中阶段辍学、14初中毕业未升学,这部分人没有工作技能、未达到就业的年龄,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都面临着问题,从而成为闲散青少年的重要源头。在不良行为方面,未成年人所具有的多种不良行为习惯与他们处于闲散的生活状态是互为因果关系。14周岁是容易产生不良行为的高发年龄,夜不归宿、逃学、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率为80%。另外,统计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5周岁至16周岁,此年龄段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占整个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64%。目前,闲散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首先,闲散青少年数量呈增长趋势。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社会转型、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庭结构的变化,并且由于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创业难度增加,闲散青少年的数量呈增长的趋势。其次,闲散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率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闲散青少年占很高的比例。另外,这一群体的吸毒问题也较为严重。再次,闲散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存在问题。社会公众对闲散青少年缺少关爱,造成闲散青少年挫折感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这进一步激化了闲散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发生。最后,在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社区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经费投入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在违法犯罪原因方面,闲散未成年人处于失管、失学、失业的生活状态,是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不健康的娱乐15场所、不良的同伴关系等是闲散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规范,或者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吸烟、酗酒;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流浪青少年。由于流浪儿童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根据民政部门的估算,我国至少有15万名流浪儿童。这些流浪儿童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湖南、四川、河南、山东、新疆等地区的农村地区。由于流浪生活的影响,多数流浪儿童存在着不良行为,处于16犯罪边缘,成为“高危群体”。通过调查统计,流浪儿童存在着以下几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