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权异议第五章管辖本章重点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与原则级别管辖的主要规定地域管辖的各项规定及适用裁定管辖的成立要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与分类——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民诉法》第二章管辖(17—38条)《适用意见》一、管辖(1—37条)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与管辖恒定(一)确定管辖的原则——“两便”原则;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二)管辖恒定——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适用意见》34、35条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的变化【例题】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年4月,经政府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B、由丹阳区法院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C、由丹阳区法院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D、由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概述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概述1、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确定标准——立法上“三结合“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相结合——司法实践中,以诉讼标的额为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为辅确定级别管辖。2005年2月,浙江某水泥厂与河南某重型机械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机械厂供给水泥厂挖掘机30台,总货款为4750万元。双方履行了合同,但在使用过程中,水泥厂发现挖掘机的电压不符合标准无法正常使用。因此要求机械厂退货并赔偿损失。但机械厂以未在合同中注明电压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发生争议。2005年9月,水泥厂向河南省高院提起诉讼。河南省高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拒绝受理,并告知水泥厂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水泥厂不服,坚持认为本案涉及两省并且争议的金额较大,应属于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河南省高院应当受理。请问水泥厂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第二节级别管辖二、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民诉法》第17条(二)中级人民法院《民诉法》第18条1、重大涉外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涉外管辖规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案件繁简、案件涉及面、社会影响、适用法律等《适用意见》第3条;浙江省的受案标准截至2010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13191件涉外案件,同比增加15%。浙江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1、2002年:杭州、宁波、温州中院2、2005年:扩展到绍兴、金华中院和义乌市人民法院3、2007年:台州、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等其余六个中院浙江省各中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杭州、宁波中院为5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3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著作权案件;(5)涉及域名的案件(6)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8)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9)驰名商标认定(10)公司强制清算(11)垄断民事纠纷案件2011年1月1日起,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浙江省杭州拱墅区、滨江区、西湖区、宁波慈溪市、海曙区、鄞州区、北仑区、温州乐清市、瑞安市、金华义乌市、台州温岭市等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至此,浙江省共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23个,数量为全国第一。(三)高级人民法院《民诉法》第19条——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高院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标的额2亿元以上。(四)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第20条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例题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涉外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法定管辖C.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因此它不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例题2】下列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美国人波特等15人在我国对我国某公司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案件的标的额为1万元B.周某对王某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C.周某对某出版社提起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D.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甲公司因而对乙公司提起的诉讼第二节级别管辖三、对现有级别管辖制度的反思(一)存在的不足1、级别管辖的标准不够明确2、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与高等级的法院承载的功能不相适应3、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受到侵犯(二)借鉴——发达国家民事案件的一审基本上由初级法院管辖,立法上淡化级别管辖的划分。1、部分国家设立级别管辖制度(如德国、英国),但原则上只在低等级法院之间进行分配。2、部分国家不设立级别管辖制度(如日本、法国、美国各州),根据案件性质在同一等级但作用不同的法院之间分配。(三)建议综合考虑管辖制度的目的、审级制度、不同等级法院的功能等因素。1、淡化级别管辖,取消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2、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一些影响重大或极为疑难、复杂、性质特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行使管辖权。第三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概述1、概念——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2、确定标准——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以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21条,《适用意见》第4、5、17条3、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适用意见》(6—12条)(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第22条;《适用意见》(6—12条)《适用意见》涉外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3—16条)居住甲市A区的冯刚与乙市B区的马丽于2000年结婚,2002年3月,冯刚被送往异地劳动教养3年。2004年2月,马丽向乙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刚离婚。在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马丽调往甲市D区工作,B区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到甲市D区法院。D区法院接案后,冯刚结束了劳教,回到乙市B区原工作单位。于是D区法院以冯刚结束劳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到乙市B区法院。乙市B区法院认为,冯刚工作单位在B区,但其户籍在甲市A区,遂将案件移送到甲市A区法院。本案应由何地法院受理?上述移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例题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有管辖权。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B.各该人民法院C.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D.各该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例题2】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包括()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D.长春市吴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侵权之诉【例题3】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张某迁居丁市,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市张某原住所地法院B.乙市张、薛二人结婚登记地法院C.丙市薛某服刑地法院D.丁市张某现居住地法院【例题4】上海市黄浦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2002年12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户口未迁出各自的工作所在地。结婚不到半年,二人先后被派往美国和加拿大进修。2005年11月,甲欲起诉与乙离婚。请问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B.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C.美国法院D.加拿大法院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物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都是共同管辖。(例外)《民诉法》第23—32条;《适用意见》第18—30条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3.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三)票据纠纷诉讼(四)运输合同纠纷(五)侵权纠纷(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九)共同海损分担纠纷(十)公司纠纷(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1、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2、特殊规定(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管辖《适用意见》18条(2)《适用意见》及其他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补充规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意见》19条与《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3)约定履行地的效力——购销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2001年6月,北京飞达汽车配件商店与珠海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公司给飞达商店提供价值16万元的汽车配件,合同履行地是恒昌公司在广州天河区的仓库。因恒昌公司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双方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发生纠纷。2001年12月13日,飞达商店向广州天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