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8Establishmentofcontractsfor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交易洽商程序:询盘(邀请发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offer)接受(acceptance)签订合同(signcontract)一、签订合同的程序和步骤含义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目的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表达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答复(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属于邀请发盘。重要性邀请发盘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发盘,询盘本身并不构成发盘。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内容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二、询盘买方询盘:卖方询盘:请报500辆飞鸽牌自行车成本加运费至新加坡的最低价,五月装运,尽速电告。可供99%铝锭,七月份装运,如有兴趣请电告。三、发盘含义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各项交易条件),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目的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重要性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如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构成发盘的要件1.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指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购定价格的方法。凡包含上述三项基本因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构成发盘的起码要求。2.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有效期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末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发盘生效时间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联合回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的撤回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根据《联合回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盘内容有误或因其他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发盘的撤销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果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求该发盘是不可能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发盘效力的终止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均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电报发盘实例:兹发盘5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4.50美元,标准出口包装5月至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关于有效期如何确定?明确规定: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不明确规定(subjecttoconfirmation)限6月6日复,受盘人只要在当地时间6月6日24点以前将表示接受的通知投邮或向电报局交发即可。限6月6日复到此地。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所在地的时间大多存在差异.所以发盘人往往来取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方法。按此规定.受盘人的接受通知不得迟于6月6日内送达发盘人。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发盘有效期为6天,或发盘限8天内复。其期限的计算,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四、还盘含义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目的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还盘的性质1.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步骤。如受盘人完全同意发盘人的订约建议,即可表示接受,而不会出现还盘的情况。2.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3.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例如受盘入在答复发盘人时,附加有“候最后确认为准”、“末售有效”等规定或类似的附加条件,这种答复只能视作还盘或邀请发盘。4.还盘的内容,凡不具备发盘条件,即为“邀请发盘”。如还盘的内容具备发盘条件,就构成一个新的发盘,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他有对新发盘作出接受、拒绝或再还盘的权利。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五、接受含义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尔接受。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从法律责任来看,受盘人一般并不承担对发盘必须进行答复的义务。构成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提出有条件的接受,1)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2)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款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应符合发盘需要。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接受生效的时间《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末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公约》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由于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干撤销或修改合同。在当前通讯设施非常发达和各国普遍采用现代化通讯的条件下,当发现接受中存在问题而想撤回或修改时.往往已来不及了。逾期接受接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公约》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按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发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案例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合同并未成立;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案例分析中国某公司通过电传于某年6月13日向美国商人发盘供应1万件瓷器,并列名品名、价格和“牢固木箱包装”等交易条件。美商收到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卖方收到美商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商又电告卖方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故合同没有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鉴于中美双方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双方争议应依据该公约处理。案例2按公约第19条规定:买方对卖方的发盘表示接受,虽在其接受发盘时对包装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非属实质性的修改,并且卖方对此并未表示反对,而且着手备货,这就表示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六、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要件合同是个法律文本,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签合同之前,双方要进行认真思考。例:天津一代表团,在广交会与一外商口头谈判以后,回驻地一看价报错了;又不能反悔,只好回避对方,不与对方签合同。这样做,是否可行呢?法律上是否占得住脚呢?◆关于口头发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口头发盘只有在立即被接受的条件下才能生效;——如果发盘时,对方未置可否,合同尚未成立;——当时表示接受,但没有书面证据,仍有可能反悔。(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是以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1)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2)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3)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4)有些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特殊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是一项由法律约束力的合同。1、当事人必须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和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挥法律效率。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英美法认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权益所付出的代价。法国法认为,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