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宗任命主教是否侵犯国家主权谈到教宗任命主教时,政府干部都说:“这是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是外国势力支配中国教会事务,违反宪法”。许多主教神父听了心中觉得很不是滋味,但拿不出有法律依据,圣经依据,和理直气壮的理由来反驳这些说法。因此有必要把这些问题弄弄清楚。先讲教宗任命主教是否侵犯国家主权。首先要分清什么叫做国家主权?什么叫做教会主权?国家主权是指:领土权、领海权、领空权、制订法律权、任命官员权、与外国签订条约权、军队指挥权等等。国家主权的特征是:“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教会主权是指:制订教义教规权,举行宗教仪式权,任命主教权,祝圣神父权,教职人员分配调动权,召开教务会议权等等。教会主权的特征是“只有教会才能行使”。现在请问中国政府官员:“任命主教是不是‘只有政府才能行使’的权力?”任何政府官员都会说:“不,不,不。任命主教不是‘只有政府才能行使’的权力,而是‘只有教会才能行使’的权力。”既然任命主教不是“只有政府才能行使”的权力,而是“只有教会才能行使”的权力。那么任命主教权就不是国家主权,而是教会主权。那么教宗任命中国主教,就不是侵犯中国的国家主权。(至于是否侵犯中国教会的教会主权,放在下一节讨论)其实“教宗任命主教,不是侵犯国家主权”,中国政府心里非常明白。以下就是最有力的证据: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香港的主教都是教宗任命的。大家知道中国政府对捍卫国家主权是非常敏感、认真的。今年上半年台湾马英九去中美国家(与台湾建交的)访问时,途经美国。中国外交部立即向美国提出强烈抗议。在我们看来,美国政府并没有允许马英九在美国进行活动,只不过允许他作为一位旅客,路过美国,这有什么关系?但中国政府不是这样想。中国政府认为:马英九这次是以“中华民国总统”身份到中美国家进行国事访问,美国政府如果允许他过境,等于支持马英九“以中华民国总统身份访问中美国家”,就有承认“中华民国”,制造“二个中国”之嫌。制造二个中国,这是非同小可的国家主权大事,因此中国外交部立即提出强烈抗议。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在有关国家主权问题上,是何等敏感、认真。因此,如果教宗任命香港主教是侵犯中国国家主权。那么,中国政府早就不惜一切代价,采取一切手段,指令香港特区政府阻止教宗任命香港主教。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当教宗任命香港主教时,不但中国政府没有指令香港特区政府予以阻止,连外交部发言人也没有为此吭一声。对马英九过境美国的强烈抗议,和对教宗任命香港主教的不吭一声,证明在中国政府心目中,教宗任命香港主教不是侵犯中国国家主权。香港与大陆都是中国。如果教宗任命香港主教不是侵犯中国国家主权,那么教宗任命大陆主教也不是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也许有人说,香港与大陆不同,因为香港与大陆是“一国两制”。这话不对。一国两制是指“社会制度一国两制”,不是指“国家主权一国两制”。国家主权如果一国两制,就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两个国家了。二、教宗任命主教是否侵犯各国教会主权和干涉各国教会内政耶稣在世建立了圣教会,任命圣伯多禄为教会盘石和元首,把天国钥匙和管理教会大权,都交给他,使他能够以耶稣全权代表身份,管理普世教会。(玛十六:18-19。若廿一:15-17)。教宗是圣伯多禄的继位人,同圣伯多禄一样,是教会的盘石和元首,执掌天国钥匙和管理教会大权,以耶稣全权代表身份管理普世教会。教宗既是圣伯多禄的继位人,教会的元首,那么他任命各国主教,是元首对下属的任命,名正义顺,谈不到侵犯各国教会主权,或干涉各国教会内政。同胡锦涛主席任命曹荫权为香港特区政府首席行政长官一样,是上级对下级的任命,名正言顺,谈不到侵犯香港主权,或干涉香港内政。现在世界上有各种各样跨国公司。我们也可把天主教比作跨国公司。假定中国有一个国营的“大中华跨国公司”,总部设在北京,隶属于商业部,分公司遍布世界40个国家。大中华公司总经理对40国分公司经理的任命,是上司对下司的任命,名正言顺,谈不到侵犯40国分公司的主权,或干涉40国分公司的内政,(更谈不到侵犯40国的国家主权)。教宗任命主教也是如此,谈不到侵犯各国教会主权或干涉各国教会内政,(更谈不到侵犯各国的国家主权)。三、政府和法律有权管理的宗教事务是指什么宗教事务?法律,及执行法律的政府,他们的宗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和政府,有权对公民进行管理的事务,不是公民的一切事务,而是那些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例如,私人建房,涉及国家土地、规划,(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经过政府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审批。至于房屋建成后,室内怎样布置,地面采用木质地板、瓷砖或大理石;购买什么式样的家具、灯饰、电视机等,由于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和政府无权干涉。如果法律和政府对这些丝毫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也强行干涉,使人民没有一点自由,就变成极权政府,或法西斯政府。同样道理,法律和政府有权管理的宗教事务,不是所有宗教事务,仅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讲得非常清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例如举行跨省(或跨市、跨县)的大型宗教活动,涉及城市治安、交通等;建设教堂,涉及国家的用地、规划(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和政府有权对这些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至于那些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例如,举行弥撒圣祭,给教友施行洗礼和坚振,庆祝圣诞节,在教堂内部举行圣体游行,召开教务会议等等宗教事务,法律和政府都无权干涉。再例如,教堂建成后,圣堂里的祭台、跪凳采用什么式样和颜色,中央祭台供奉什么圣像,教堂办公室、贵宾接待室如何布置等等宗教事务。由于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和政府都无权干涉。政府如果对丝毫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强行干涉,那就变成极权政府,或法西斯政府。四、教宗任命主教是否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那么,教宗任命主教是否与这条宪法抵触?许多主教神父都吃不准,因此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首先必须弄清楚:宪法所讲的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宗教事务”是指什么宗教事务?宪法是总法之母。宪法的宗旨与法律的宗旨是一样的,都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宪法第36条规定的“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宗教事务,不是指一切宗教事务,而是指“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比方说,外国恐怖组织势力,号召新疆的伊斯兰教徒“为东突厥斯坦国的成立祈祷”,或号召西藏的佛教徒“为西藏独立祈祷”。祈祷虽然是宗教事务,但这种受外国恐怖势力支配的宗教事务,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有权进行严厉打击。至于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即使受到外国势力的支配,也不违反宪法,政府无权干涉。例如,教宗在宗座训谕中,指令全世界天主教徒(包括中国天主教徒)为世界和平祈祷、守斋,为遭受地震灾害的汶川、智利、海地的灾民祈祷、守斋,这就是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宗教事务,由于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违反宪法,政府无权干涉阻止。(教宗不是外国势力,为了便于沟通,暂时借用这个名词。)再例如,教宗在1950年宣布圣母肉身升天为信德道理。命令全世界天主教徒,包括中国天主教徒,绝对相信圣母的肉身已经在死后第三天复活并升了天。中国天主教徒与全世界天主教徒一样,服从教宗命令,坚信圣母肉身升天,并按照教宗指示,热烈举行各种庆祝圣母升天的活动。这就是宗教事务受外国势力支配。由于这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宗教事务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违反宪法,政府无权干涉或阻止。再例如,教宗宣布2008年6月29日到2009年6月29日为保禄年,命令全世界天主教徒在这一年内大量举办庆祝保禄年的活动。中国天主教徒,同全世界天主教徒一样,根据教宗指示,在2008年6月29日那天,全国统一行动,隆重举行保禄年的开幕典礼,并且在这一年内,依照教宗指示,讲圣保禄道理,念保禄年经文,学习圣保禄书信,瞻礼单上都印圣保禄的圣像,连《中国天主教》杂志也发表各种纪念保禄年的文章。这也是宗教事务受外国势力支配。由于这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宗教事务,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违反宪法,政府无权干涉或阻止。如果政府对这些虽然受教宗支配,但丝毫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横加干涉,甚至打击,那么就变成极权政府和法西斯政府了。因此教宗任命主教是否违反宪法,政府是否有权干涉阻止,要看教宗任命中国主教这个宗教事务是否涉及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教宗任命中国主教,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问题要从两角度来看:1、从神权角度来看:教宗任命主教,就是教宗以圣伯多禄继位人,耶稣在世代表,和教会元首的权力,委任一位神父为主教,把管理教区的神权交给这位神父,使他能合法地被祝圣为主教,并有权管理本教区的天主子民。拿这方面来说,教宗任命主教是纯宗教事务,丝毫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从被任命的对象角度来看:神父作为具体的公民,对本国政府和本国社会制度,有他的立场和观点。有拥护的,有中立的,有不管闲事的(认为神父只能专心管理教友的牧灵事务,政治与我无关),有不满的。在不满的神父中,有的只是心中不满,或偶而发几句牢骚,行动仍保持中立。但也有极个别神父,热衷于政治,甚至不顾教会的“神职人员不得参加政治活动”的规定,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发表反对政府的文章演说(海地有一位名叫阿里斯塔德的神父,热衷于政治斗争,后来被当选为海地总统,结果连神父也不当了)。如果让这样的神父当主教,就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天主教法典》对主教的产生,作了种种规定,使这样的神父,不可能作为主教候选人被呈报给教宗,使教宗不可能任命这样的人当主教,使教宗任命主教成为一种丝毫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纯宗教事务。详述于下:根据《天主教法典》377条第1项规定,教宗任命主教有二种方式,第一种是教宗自由任命主教,第二种是教宗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先讨论第一种方式,教宗自由任命主教。所谓教宗自由任命主教,并非绝对自由,是受到限制的。教宗只能在地方教会呈报的三名候选人中,通过思考和祈祷,自由任命其中一名。这三名候选人是怎样产生的呢?根据《天主教法典》第377条第2项规定,省内主教们(视环境需要,如果国家较小,则是主教团的全体主教们)每隔三年,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为各个教区制作一份适合作主教的神父名单,呈递宗座。这个名单每隔三年,根据人事变动,需要重新调整、制定。根据人的思想规律,省内主教们在制作这个名单时,头脑里所考虑的必然是,如何把最有圣德,最有能力,当了主教后,能给教会事业带来最大利益的人,放在名单前面。至于那些不专心教务,而热衷于政治,甚至反对本国政府,反对本国社会制度的人(这样的神父,很引人注意),省内主教们为了教会利益,就不会把他放进名单,更不会把他放进名单的前三名内。因为主教们知道,让这样的人当主教,会给教区带来极大的损害。《天主教法典》377条第三项规定:当某教区需要任命主教时,教宗使节便对名单的前三名候选人进行调查,然后呈报教宗(同时省内其他主教,及主教团成员也可个别向教宗反映对这三名候选人是否可以当主教的看法。有热衷政治倾向的人,过不了这个关)。然后教宗对三名候选人的材料进行综合研究,经过慎重思考和祈祷,任命其中一名。(根据人的思想规律,教宗为了教会利益,也愿意任命一位能与政府和谐相处的神父当主教。不愿意任命一位反对政府的神父当主教,以免教会受到损失)。因此教宗会不会任命一位反对本国政府的人当主教,这个决定权首先掌握在省内主教们(或小国的主教团主教们)手里。由于根据人的思想规律,省内主教们为了教会利益,不可能把热衷政治,反对本国政府的人作为主教候选人呈报给教宗。因此教宗即使自由任命主教(三选一),也不可能把反对政府的人任命为主教。(而教宗本人也不愿意这样做)。各国政府对此非常了解,因此对教宗任命主教非常放心,从不干涉。教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