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概况行业回顾与现状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基金的主要问题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现实机遇建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和服务制度体系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根据投资范围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进行直接投资的私募基金和进行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直接投资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权,而进行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则主要投资于可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仅讨论后一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民间协议型私募基金“一对多”基金规模截至2010年底,国内阳光私募基金637只,投资顾问约300家;行业规模957亿。券商集合理财,10年发行96只,募资776亿元。目前“一对多”151只,募资400亿元。截至10年10月底,全国62家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资产超过3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657只,资产规模25000亿元;社保委托资产超过3100亿元;企业年金1067亿元;特定客户资产1124亿元。基金持股市值18957亿元,占沪深两市流通A股总市值的10.61%,占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合计持股比重的53%左右。行业回顾1994-1998委托理财模式1998-2004三方监管模式2004-2007结构化信托模式2007后管理型信托模式现状我国的私募基金,自资本市场设立以来就在民间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形式悄然发展。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人队伍日渐壮大,投资理念更加成熟,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民间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目前我国始终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参与基金投资的原因没有时间没有专业知识没有市场经验没有兴趣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须根据证监会相关条例设立,由证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证券公司专营,其他投资管理人没有机会参与。随着证券市场的复苏和逐日升温,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速度加快、销售火爆。但是,目前这种集合理财计划已逐渐演变为由券商负责管理的公募基金:不收取业绩表现费只收取管理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越来越公开化,风险控制和监管越来越严格,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公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投资计划依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设立,由银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信托公司专营,但不同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是,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管理型信托计划,不划分优先等级,由信托公司指定机构或个人负责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费,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与海外私募基金接轨,主要差异在于目前的投资限制仍较多。在一定条件下委托人可以申购赎回,承担投资风险,获取大部分投资收益。管理人不对风险和收益提供任何承诺。结构化信托是把信托受益人分成优先和一般两类,分别承担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的一种信托模式。优先受益人有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一般受益人以其出资承担风险和获取大部分超额收益,有较大话语权。这是一种杠杆交易模式。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一些大企业,有时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这类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是自有资产。几个企业联合出资成立的这类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以公司的形式通过证券投资进行集合理财,因此也属于私募基金。采用这种方式,在获得合法形式的同时,必须面对较高的税收和管理成本,而且在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手续也比较繁杂。因此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不多。而且采用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在具体运作中为了规避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各种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借用个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公募投资标的投资灵活限制股票仓位可空可满有底仓限制不能满仓系统风险规避能对冲限制规模小流动性好大流动性差收益目标绝对收益相对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管理计划遭遇的主要问题(1)僧多粥少,发展失衡。借道信托,是当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在法律体制内生存的唯一途径,由于账户问题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丧失议价权,信托借机不断抬高管理费和业绩的分成比例。(2)费用明显偏高。这类私募基金的各项收费标准,可谓集普通信托产品和开放式基金之大成,其收费项目包括固定管理费、业绩表现费、申购费、赎回费、托管费。造成这类私募基金收费偏高的主要原因是该产品涉及的环节太多,收费的主体太多。(3)效率低下。这类私募基金的所有投资指令必须由信托公司下达,投资效率比较低。信托设立前以及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对基金投资限制较多,灵活性丧失。(4)投资风格与公募基金同质化。由于对于信托责任和信托风险的界定存在很多误区,信托公司的法律责任不够清晰。信托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品牌风险,对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非常严格,有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甚至比公募基金更加严格。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公募基金同质化。(5)销售方式与公募基金同质化。由于对信托的募集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定,目前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已经开始采用商业银行代销的方式。这些信托计划销售的公开化,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化。(6)申购赎回机制与公募基金同质化。目前几乎所有信托型私募基金都每月开放一次。私募基金开放频率的提高,导致投资私募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理财需求一致化。当市场大幅波动时,难免出现市场资金面的巨额流动,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可能同时面临大量的申购和赎回,从而加大市场波动幅度。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现实机遇1.私募基金的市场需求旺盛2.民间私募基金阳光化发展诉求越来越强烈3.新合伙法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4.规范发展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民间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和股票市场融资功能有效发挥的必然要求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问题:(1)民间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2)民间委托理财和投资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出资人和管理人权益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呈现出明显的公募基金化趋势。私募基金发展面临问题的根源私募基金在发展中遇到了不同问题,但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是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才导致民间委托理财的出资人和管理人权益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才导致私募基金借道信托时,大部分信托公司不敢积极开展此业务,导致市场失衡,费用偏高;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而具有明确法律地位公募基金又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大力扶持,因此信托型私募基金在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参照公募基金,导致出现明显的公募基金化趋势。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缺失,是阻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没有必要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现有私募基金违法。有限合伙是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比较理想的法律形式。规范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首先必须确认其开户资格。发展私募基金的机遇:(1)民间私募基金开始主动寻求在法律体制内的发展,其阳光化诉求越来越强烈;(2)新合伙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民间私募基金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私募基金发展应关注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私募基金进行市场操纵的风险私募基金进行内幕交易的风险衍生品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因私募基金规模扩大,可能导致其原本存在的市场操纵风险、内幕交易和过度投机风险增加;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也存在社会影响扩大化的可能。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1)从资本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看,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构建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非理性波动;(2)从私募基金市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角度看,发展私募基金,可以进一步丰富我国理财产品,建立完善的理财服务体系,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3)私募基金的发展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4)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降低风险,市场监管效率;(5)发展私募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其他参与主体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1)借鉴国际经验,将监管重点放在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和销售渠道管理,从而降低其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2)政府监管机构不应干涉私募基金的产品设立和具体运作,以避免出现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同质化的问题。3)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管理制度,解决困扰民间私募基金发展的委托理财关系和投资管理关系的合法性模糊问题。建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和服务制度体系(1)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2)控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数量;(3)严格控制私募基金的发售渠道;(4)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5)建立私募基金的备案制度;(6)加强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7)建立私募基金阳光化发展的配套服务和制度体系。谢谢大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大同证券营业部委托人(客户)托管银行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风险销售交易销售托管申购赎回销售托管咨询服务信托计划介绍2.1信托计划的名称和类型信托计划名称:山东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类型:管理型信托计划。2.2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投资目标:通过管理人的分析,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而出现持续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缜密的资产配置和严格的个股选择,为投资者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投资高速成长的上市公司带来的投资收益。上述投资目标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投资收益的承诺。主要特点:1)资产的优化配置本计划密切追踪宏观经济和细分行业的各项领先指标优化资产配置,在力争资产本金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的投资收益,分享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来的投资机遇。2)成长主题通过管理人的分析,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而出现持续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追求通过投资高速成长的上市公司带来的投资收益。3)风险的有效控制本计划为追求超额收益为目标的产品,投资风险的控制将是投资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管理人将制订严格的止损制度和股票仓位警示制度,为委托人积极控制风险,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争取本金的安全。4)流动性强本计划参与、退出程序简便,在封闭期过后委托人在每月的T日可以退出或参与本计划。2.3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用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本信托计划以股票等为主要投资对象,属于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较高的信托计划。适合推广对象:本信托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推广机构的客户,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信托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2.4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各类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含申购);现金类管理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5信托计划的目标规模本信托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5000万份,存续期目标规模不低于3000万份。2.6信托计划存续期本信托计划不设存续期限。2.7信托计划的推广期本信托计划自信托公司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应在推广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本信托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2.8每份信托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每份信托计划的面值:信托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参与价格: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在开放日内,按照“未知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