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和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室外景观亮化照明资金来源:政府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1、根据对建筑及景观设计的深入理解,进行室外景观亮化照明系统的效果方案设计;2、含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缆、管、井、配电柜、控制箱等设备的设计、研制、选型、安装、调试、测试、维护方案的编制、实施、竣工验收等并确保城运会期间全天候工程保障。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日日(以监理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六、合同组成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3)报价表4)技术条款5)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7)合同补充条款8)图纸9)经双方确仍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七、货物和数量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数量见第五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见合同条款第9条。九、货时间及交货地点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见合同条款6.4和6.5条。十、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买方:名称:(印章)全权代表:(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卖方:名称:(印章)全权代表:(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第二部份: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1.4“服务”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的将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并使其正常运行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质保服务、提供维修服务和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关相关活动。1.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即为签订合同的买方。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专利权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及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3.2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设计成果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必须在投标文件和设计成果中明确告知招标人,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3.3、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造成的后果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收货人代号:5)目的地: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公斤):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和交货时间6.1交货方式:项目现场交货。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6.3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6.4交货时间(工期):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起9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验收。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7.3卖方货物须在得到买方通知后方可发运,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由卖方负责保管。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9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不满足以下付款方式的投标将导致废标):9.1合同签订十日内,买方收到卖方合同总价40%的信用保证金保函(含10%履约保证金、30%预付款保函)后,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9.2在货物到施工工地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9.3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开具正式发票,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95%;9.4项目验收合格(2011年10月15日)后并经财审单位结算,其余5%作为质保金,第一年支付3%,后两年每年支付1%,共分三年支付完毕。10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0.1合同生效后7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0.4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叁套。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11.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须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2检验12.1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供应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12.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4)卖方根据合同负责安装或安装督导,如因安装或督导不正确而造成设备损坏或设备性能不合要求而遭受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损失的数额,由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价格。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中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延期交货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4.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7税费1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1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8履约保证金18.1卖方必须于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18.2如卖方未按规定提交银行履约保证金,将视为其违约及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买方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18.3在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卖方违约,在双方协商解决之前不予返还。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18.4履约保证金由开出之日至工程验收后28天内保持有效,当工期延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