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课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根据这两部分内容自学课文,并自己提出问题,同学间相互交流!介绍:你参加过班级选班长、小组选组长的活动吗?这里我们所指的选举是什么意思?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凡享有选举权的人同时也享有被选举权。我们通常所说的选举的权利,实际上包括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个部分。1、选举权: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2、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统称为选举的权利。它位于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首位。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是由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哪三种人不能享有选举的权利答:第一,外国人。第二,未满18周岁的。第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为什么?)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哪三种人不能享有选举的权利?为什么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到18周岁则没有这种权利?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权是国家的核心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赋予人民,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才能使国家政权不变色。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法律小词典: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保障1、法律规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的普遍性(人民是国家主人,是大多数)(2)、平等性原则(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间接选举)。各级国家公职人员(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官员等)是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4)、差额选举原则(书68页)(5)、无记名投票原则(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最高权利机关)问:它们是由什么组成的呢?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问:那么各级人大代表又是怎样产生的呢?讨论:当今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出议员,只有少数国家采取间接选举,为什么我国直接选举只到县一级,而不在全国采用直接选举?地广人多,人民的组织程度、觉悟程度和政治生活深入的程度,特别是文化程度,都要进一步提高。交通、通讯等物资条件也有待逐步改善。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勉强去做,其结果只能流于形式,削弱民主权利,挫伤人民的积极性。2、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1)选区划分(2)选民登记(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4)投票选举(5)宣布选举结果3、法律保证选举的经费(物质保障)为了保证选举活动公平、公正,我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目的:在于实现选举的普遍性原则,也为公民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创造了条件,这正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优越性的表现。(避免金钱选举现象)4、法律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法律保障)按照选举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其他违法行为的;(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试一试:你能举出发生在你身边的违反选举法的实例吗?行使选举权的保障:1、物质保障——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2、法律保障——法律惩罚破坏选举的行为另选其他选民投反对票投赞成票弃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庄严神圣的。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人,当我们有选举权利的时候,应该怎么做?《训练指导》p591-8题。一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2、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年满18周岁的未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3、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宣布选举结果4、行使选举权的保障物质上的保障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