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依法治国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依法治国”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5年来,已经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依然存有不少差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确保法律实施、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24字目标。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培训长效机制,提高各级行政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养成依法行政的良好习惯。依法行政行政在英语中是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它和施政是一个意思,在《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必要性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保证。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行政处罚法立法背景:我国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等。所以,行政处罚也就随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但是,之前由于对行政处罚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一些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随意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或者越权设定行政处罚,以牟取小团体利益。由于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混乱,尤其是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有的规定很不一致,行政处罚规定随意性大,处罚规定过重,侵犯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给国家的形象造成很坏的影响;二是执罚主体混乱,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和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很大;四是有些行政处罚完全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只要罚了钱,就任凭违法行为泛滥,置之不理,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五是一方面存在着乱处罚,另一方面同时存在着行政机关放弃职责,该管的不管等问题。上述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侵犯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以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规范。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至此,我国的行政法律体制已基本健全,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行政处罚法》概况行政处罚法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从广义上讲包括《行政处罚法》以及所有规定了行政处罚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仅指《行政处罚法》。今天要讲解的内容,主要是狭义的《行政处罚法》的内容。现行《行政处罚法》共计八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尤其是对哪些规范性文件能够设定行政处罚,哪些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主体以及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做出严格限定。第四章是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同时规定了一事不再罚、从轻、减轻处罚、处罚时效等法律适用原则。第五章是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设置了罚缴分离的处罚执行制度,同时加强了行政机关执行处罚的强制力度。第七章法律责任,很有特色,过去的法律,法律责任多是规定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而《行政处罚法》则相反,主要是规定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是附则。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处罚法定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是实施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既要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又要保障没有违法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案例:1、基本案情2006年7月,原告刘某对其居住的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的一段道路进行了修缮,修缮后在该路上设置了铁门并上锁。2006年9月,第三人吕某等七户村民联名写信,以刘某的上述行为直接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要求某镇政府进行解决。2006年11月17日,镇政府作出了《关于对某村居民刘某家安装铁门的处理意见通知》,处理意见确认刘某所修缮并加设铁门的道路属于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刘某自行拆除铁门。刘某认为:该道路是原告个人出资所建,在该条路上安装铁门是为了防止大型机动车通过造成对路面的破坏以及路边绿化的破坏,并未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当。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某村居民刘某家安装铁门的处理意见通知》。2、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应当是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而土地权属争议则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某镇政府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处理职权。然而,第三人吕某等七户村民要求被告某镇政府所解决的是原告刘某在公共道路上设置铁门,影响其正常生活的问题,该问题并非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因此,被告某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对原告刘某作出的《关于对某村居民刘某家安装铁门的处理意见通知》,适用法律有错误。再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而被告镇政府在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作出《关于对某村居民刘某家安装铁门的处理意见通知》的过程中,也并没有遵循《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3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某村居民刘某家安装铁门的处理意见通知》。3、分析意见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权过于强大,制约行政权的行使,要求行政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上依法行使,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可以肯定的是刘某在集体所有的道路上设置铁门并上锁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对于这种行为,镇政府是否可以作出处理意见呢?镇政府提出其职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可以看出,人民政府可以处理的事项应该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这种争议应该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谁所有的争议,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对于土地权属上无争议。刘某与第三人吕某等七户村民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一种相邻关系纠纷。因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纠纷为土地权属争议,而对原告作出的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有错误。人民政府拥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权,而不拥有处理相邻关系的职权。(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罚公正是指现在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恰当。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罚实体要公正,二是处罚程序也要公正。处罚实体公正要求无论是行政处罚的设定也好,还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也好,都要做到过罚相当,即行政处罚的轻重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应当区分各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恰当地规定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上,应当本着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法定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程序公正要求行政处罚的程序设定应当充分保障被处罚对象的申辩权力,从程序设置上,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人格和尊严,保障相对人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力,避免行政处罚的武断与专横。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不得暗箱操作。公开是防腐的最有效的良药。行政处罚是一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予以剥夺的从而实现法律制裁的重要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怎么监督,公开是前提,只有让老百姓了解,老百姓才有可能行使监督权。《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公开原则做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所有规定都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案例1:秘密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