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家思想•法家是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因其力主“法治”,即“以法治国”,故被称为法家。(一)、法家的产生及其特点•1.法家的产生•东汉的史学家班固最早提出:“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郑玄注《礼记》说:“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理官是古代专职的司法官员,虞舜时叫“士”,夏朝称“大理”,周朝为大司寇。他们与法家有一定联系,但法家并非出于理官,也不是“以辅礼制”为宗者。•三国时魏国的刘劭在其《人物志》中说:“建法立制,强国富人(兵),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近代学者章太炎在其《检论.原法》中说:“著书定律为法家。”他认为,法家起于战国初期的李悝。•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它是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的产物,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末年的管仲、子产、邓析等,但法家学派的真正形成则是从李悝完成的。•班固也是将李悝作为法家学派的鼻祖。•史载: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他不仅有变法革新的社会实践,而且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系统的法制理论,完成了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符合章太炎所提出的“著书定律为法家”的标准。因此可以说,到战国初期李悝时,法家思想才形成体系,法家才成为一个学派。2、法家的特点•第一,法家强调“法”是治国的根本,是治国的不二法门。•第二,主张根据时代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革旧的制度和政策法令•第三,倡导耕战,主张富国强兵。法家特别注意实力,认为实力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第四,主张严刑重法,信赏必罚。•第五,反对分封和世袭制,主张君主专制和独裁,主张建立由中央委派官吏的郡县制。(二)法家先驱(春秋)•1.管仲(?——前645年)•管仲,名夷吾,字仲,齐国颖上(今安徽省颖上)人。齐桓公任为相,主持国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富国强兵,使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位霸主。•他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认为发展经济是国家富裕的前提,也是使人们遵守礼义法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物质基础。他提出“礼义廉耻”乃国之“四维”,但必须首先解决人们的衣食问题。这是他进行改革的指导思想。•2.子产(?——前522年)子产即公孙侨,字子美,又称公孙成子,郑国贵族。前543年—前522年为郑国执政,时人称其为“知礼”、“有礼”的典型,但在其执政期间却进行了一系列违反周礼的改革,在个别问题上带有激进的法家色彩,被称作法家先驱。•①“作封洫”,“作丘赋”。•②“铸刑书”•③“以宽服民”与“以猛服民”。•3.邓析(?——前501年)邓析是郑国人,子产执政时曾任郑国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荀子.非十二子》谈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他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①欲改旧制,私造“竹刑”。•②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晋国的赵盾、赵鞅父子,叔向、士会等,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三)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战国)•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大多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其中主要有: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等。•1、李悝•李悝(约前455——前395年),魏国人。法家学派始祖,三晋地区最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之一。李悝师从儒家的子夏(孔子弟子)•任魏文侯相、魏文侯师,主持了魏国的变法。这是战国初年最早的一次变法,并总结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从此法家才真正成为一个学派。•颁布封建法典——法经。这是李悝在中国法律文化史上的最大贡献。《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新兴地主阶级的成文法,共6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被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的法律;•《杂法》是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有关量刑轻重的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封建统治者的政事,最要紧的莫过于防止和惩治强盗以及惩治伤人、杀人的刑事犯罪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因此盗法与贼法放在最重要的地位,目的是为了保证地主阶级和国家的财产不受侵犯,封建的政治、法律、道德不受破坏,保障人们的人身安全。•李悝颁布《法经》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第一,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地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第二,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第三,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别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第四,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2、商鞅--伟大的小人•重法、重农、重战的变法主张•即既不迷恋过去,也不满足于现状,而要从变革中求得生路,这正是商鞅思想的最可贵之处。•商鞅本名公孙鞅,卫国人。年轻时爱好刑名之学,师从李悝,后来成为魏国宰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叔痤知道他是奇才,临之死前把他推荐给魏惠王。•“公孙鞅,年虽小,有奇才,愿王举国而听之。”•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开始变法。为取信百姓,商鞅命人在城南门立起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宣布谁能将这根木头从南门移到北门,就奖赏十金。•一时间百姓轰动,人人都来探头观望,但恐是戏言,无人应募。•商鞅接着将赏金提高到五十金,有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扛起木头放到北门,商鞅如数赏给他五十金。•此事传开,百姓奔走相告,说国家不欺百姓,令出必行,言而有信。商鞅商鞅趁热打铁,颁布新法条令。•当时,秦国还处在半野蛮状态,尽管一度称霸西戎,但与诸侯强国相比,各方面都要落后许多。商鞅变法不仅是改变法令规章,而是彻底地改革政治、军事和社会结构,甚至风俗习惯、道德观念。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辉煌变法,商鞅只用了19年时间,就象变魔术一样,把任人宰割的秦国变成了超级强国。•①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增加“连坐法”,并改法为律,颁布《秦律》。•其“连坐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慝奸者与降敌同罚。”即在秦国编制户籍,实行什伍制度,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什伍内各家互相纠察,互相监督,史称“什伍连坐”。•②废除世卿世禄制,根据军功授官予爵。•他制定了20级爵,不问出身门第,斩敌一首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欲为官者可为50石之官。斩二首者,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斩5首者可以隶5家,即可以役使5家“庶子”。最高者可以为关内侯、列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即不承认其贵族身份。•同时禁止私斗,凡私斗者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不同的处罚,使人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以此鼓励人们积极投入对外战争,打击那些无军功的贵族卿士之家和游惰之民,逐渐用军功地主代替旧贵族。•③“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承认地主自耕农的土地私有制。•阡陌乃田间道路,“南北曰阡,东西曰陌。”阡陌封疆指井田上的边界。商鞅下令“开阡陌封疆”,即明令废除原来井田上的疆界,废除井田制。因此《汉书》说:商鞅“废帝王之制,废井田,民得买卖”。从此,国有制的井田制被废除,土地归地主或自耕农所有,土地可以买卖。它奠定了地主经济在秦国的支配地位。•④废除分封制,建立县制。•重新调整行政区域,集小乡为县,全国共设41个县(有人说是31个),规定县令、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加强中央集权。从而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行政制度。•⑤奖励耕织,重本抑末,禁止弃农经商。•规定积极生产,致粟帛多者可以免除本人的徭役;不努力从事农业生产,或弃本逐末者,全家罚作官奴婢。目的在于防止商人和高利贷者兼并土地,使秦国人民专心从耕战中求富。学。•⑥鼓励个体小农经济发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一户有两个儿子者到成年后必须分家另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收赋税。同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革除残留的夷狄旧俗。•⑦在秦国统一度量衡。•⑧焚毁诗书,禁止游学。•秦国的日益富强,引起了魏国的警觉。为联合诸侯各国共同对付秦国,魏惠王两次会盟诸侯。商鞅提出借刀杀人之计,建议秦孝公祸水东引,坐收渔利。秦孝公派他出使魏国,劝说魏惠王释秦攻齐,自称为王。•魏惠王利令智昏,竟然兴致勃勃地准备舆服仪仗,修筑宫殿,以霸主的身份召集诸侯会盟。此举遭到了各大诸侯国的强烈不满,韩、齐、楚等国相继对魏开战,魏国成了众矢之的,先后败于桂陵、马陵,损兵折将,由此盛极而衰。•公元前340年,商鞅率兵攻魏,魏公子卯领兵迎战。两军对峙之际,商鞅给公子卯送信,希望和他相聚痛饮,重叙当年的情谊,各自罢兵。•商鞅在魏国时,公子卯对他颇厚,二人曾是关系密切的朋友,所以公子卯对商鞅未存介心,欣然前往。商鞅却在帐中设下埋伏,突然出袭擒获公子卯,然后再乘机猛攻,一举夺取魏都安邑,打得魏国元气大伤。•魏惠王不得不割河西之地献秦求和,被迫迁都大梁,由此魏惠王又称梁惠王。经此一劫,魏惠王懊悔至极,忿慨地说:“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商鞅是伟大的改革家、政治家,也是典型的小人。他天资刻薄,待人少恩,为成就事业不惜牺牲自己的名誉和人格,甚至不惜出卖朋友,出卖良心。虽然兵不厌诈、各为其主,但他利用朋友的信任来谋害朋友,还是践踏了为人最基本的道义和良知。•不仅如此,商鞅还崇尚严刑峻法,对人苛虐残酷,施用凿顶、抽肋、镬烹等多种残忍至极的杀人方式,还设连坐之法,一人犯罪,亲邻株连,犯罪之人鱼贯于途,时常触目可见。•商鞅的所作所为为千人所指万人所骂,招致了许多人的不满和仇恨。•公元前338年,对他始终信任不渝的秦孝公去世,曾经被他处罚过的太子驷继位。怨声载道的贵族宗室乘机反扑,控告商鞅谋反。•商鞅只好带着家眷和老母,匆匆踏上了逃亡之路。但由于秦国日益强大,诸侯各国怕引火烧身,对他如避瘟神,就连秦国边关的旅店都不敢留他住宿。商鞅走投无路,被迫举兵反抗,结果兵败被捕,受车裂的酷刑而死,全族被株。•商鞅变法使秦国突飞猛进,由弱变强,奠定了秦国统一六国的基础。魏国失去商鞅,也随之丧失了霸主地位。商鞅为做大事甘当小人,在事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却把自己送上了一条不归之路。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悲惨的人生结局也是自食其果。3、申不害修术行道的改革实践•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决心进行改革。•申不害原是郑国人,申不害主张将法家的法治与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结合起来,是法家中主张“术治”的一派的代表人物。他在韩国的改革主要是“修术行道”,“内修政教”,即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术”是讲国君如何控制大臣、百官,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手腕、手法,也就是权术。•术不同于法:•法的对象是全体臣民,术的对象是官吏臣属;•法要君臣共守,术由国君独操;•法要公开,术则藏于胸中;•法是一种明确的规定,术则存于心中,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申不害的“修术行道”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史称“阳术”•这就是《韩非子》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操杀生之柄”,要求君主掌握生杀大权,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独裁地位,要求臣下绝对服从君主,即“尊君卑臣”。•君主要独断,要把生杀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绝不能大权旁落。具体工作可以交给臣下,国君不必事必恭亲。•“课群臣之能”,则是对群臣进行监督、考查、防范。•二是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人称“阴术”。•申不害主张君主“无为”,但大臣必须有能力,而且要有为。•申不害在韩国实行以“术”为主的法制,经过15年改革,加强了君主集权,使韩国“国治兵强”,政治局面比较稳定,国力也有所增强。•但实行这种政策也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即“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术”取决于君主本人的才能,君主本人比较正确,有能力,国家就会比较兴旺;相反,国家就会陷入混乱,老百姓就会遭殃。•正因为申不害与韩昭侯用“术”有余,定法不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韩国的问题。韩昭侯一死,韩国很快又衰落了。•但申不害重“术”的法制思想却为历代封建帝王加强君主集权提供了理论和经验,也为一些人搞阴谋诡计开了先河。4.慎到重“势”的法制思想•慎到本来属于老子道家的一派,在哲学上具有唯物主义色彩,在政治上直接从“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