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内容概要(一)纳税义务人(二)征税范围(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税收优惠(五)纳税申报及缴纳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对其用地征收使用费)。具体有几类。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一节纳税义务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二节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包括农村的土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的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四节税收优惠一、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一).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四节税收优惠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五至十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四节税收优惠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四节税收优惠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9.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房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10.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1.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四节税收优惠11.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2.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四节税收优惠13.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14.考虑到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对经营情况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第五节纳税申报及缴纳1.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对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构是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一、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二、征税范围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有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二)税率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适用税额的50%。(三)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四、税收优惠(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二)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五、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东华理工经管学院会计系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