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共同发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按1500元/总吨的基准,对在2013年至2015年提前报废更新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进行补助,通过经济政策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优化船队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方案》,补助金额将根据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等因素,结合基准补助金额(1500元/总吨)综合确定,补助资金按各50%的比例分别在完成拆船和造船后分两次发放。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有望给船舶制造业带来利好。广发证券近日发布研究报告称,结合行业需求回暖,产能状况改善,给予造船行业“买入”评级,重点看好中国船舶、广船国际等两家上市船企。通知全文: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要求,特制定《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3年12月5日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重要意义(一)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通过经济政策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有助于改善需求结构,稳定船舶生产,推动船舶产品结构升级,促进船舶工业发展。(二)提高航运企业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船队结构。通过淘汰老旧船舶,鼓励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的新型船舶,提高我国运输船舶技术水平,改善运力结构,提升航运业运输保障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三)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通过提前淘汰能耗高、安全和污染风险大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有助于降低船舶能耗和排放,减少安全事故和水域污染,保护环境。二、政策措施鼓励具有远洋和沿海经营资格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1500元/总吨的基准对报废更新的船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各50%的比例分别在完成拆船和造船后分两次发放。拆解船舶后更新船舶的,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原则,航运企业可将全部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分别一一对应计算。三、实施对象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完毕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以及拆解后更新的船舶。(一)拆解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应满足下列条件:1.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船舶所有权并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2.具备有效的国内沿海、国际远洋运输经营资格;3.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总吨;4.按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按规定的限期淘汰时间执行;其他船舶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执行;5.在交通运输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二)更新的船舶应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的要求,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国籍证书和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新建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四、组织实施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具体补助标准、工作流程及监管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