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2-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认定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实际认定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3—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行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附件1)或《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附件2)的,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第九条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审查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一)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执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和1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二)技术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企业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三)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4-应专业的审查工作。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四)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第三章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第十条一类审查机构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类审查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勘察,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各市(州、地)审查机构不得跨越本行政区域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市(州、地)越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只能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进行,确需委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证或超越认定的范围和类别从事—5—审查业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流程框图及相关文本》见附件3。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勘察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工程勘察)》;(二)工程勘察报告1套,报告上应注明“报审报告,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并加盖勘察企业公章和出图章;(三)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四)工程勘察原始钻探资料1份(复印件);(五)已登记的工程勘察合同1份(复印件)。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市政工程设计)》;(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复印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图;(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1套;-6-(五)全套工程设计文件,文件首页上应注明“报审图纸,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含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2套,其他专业1套),全套工程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企业公章和出图章;(六)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七)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八)建筑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及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九)已登记的工程设计合同1份(复印件);基坑边坡支护、轻钢结构网架、装饰装修(含幕墙)工程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省外分支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应出具有效的《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和分支机构备案表。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办理项目登记备案的应出具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验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已备案登记人员。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在首次受理建设单位按第十二条提供的所列资料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自资料补充完整送达并接收之日起计算审查时限,原则上不得超—7—过以下时限:(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二)工程设计文件:大型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以及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四)是否对超限高层按照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行判定,超限高层是否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十)合同是否已登记;-8-(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有疑问时,应到现场实地复查。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进入审查时限的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按照第一次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一审)和审查合格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并将意见书和不良行为记录,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季度的汇总情况在当地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9—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第十六条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先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实施:(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建立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年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为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准确评价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10-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设计质量监督站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抓好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省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情况的汇总,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开展对在建及竣工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已作重大修改,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3.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审查的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5.审查意见在施工中未执行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确保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审查机构应当将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反馈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保存3年以上。—11—第二十一条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管理责任。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对施工图审查的深度负责,并承担审图质量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后,仍有违反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