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及认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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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及认定方案(讨论稿)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文件为依据,全面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的普及和高中教育质量的提高、有利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考试评价的功能,进一步深化高中课程改革,促进我省高中教育优质均衡地发展。二、基本原则1、时代性——体现当代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反映各学科的发展趋势,关注学生的经验,增强课程内容与社会生活的联系。2、全面性——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动态评价。评价既要关注基础性发展目标,又要关注学科学习目标;既要正视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正视学生的思维品德以及多方面素质的协调发展;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和发展潜能。3、发展性——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将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充分体现评价的激励功能。4、客观、公正性原则——关注获取信息的过程性,关注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注重学生在评价中的主体地位,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使评价切实起到促进学生成长的作用。5、操作性——评价的操作要简便易行,评价的指标体系要合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评价的信息化。三、统一标准贵州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审核,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准予毕业、结业或肄业,发给相应证书:(一)毕业标准在普通高中学校修业满三年(学校同意跳级学生除外),且同时达到下列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的评定等第均达到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评定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详见《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选修学分28个);3.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成绩有3科在C等以上(含C等);4.学业水平考查科目有3科成绩合格以上(含3科)。(二)结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贵州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1、修业满三年,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2、修业满三年,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补考)或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3、修业满三年,但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的。(三)肄业标准修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三年,经学校批准,因故中途退学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无故自动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四、认定办法(一)发放对象1、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并在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就读的高三年级应届生。2、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而在所属学籍外其他高中借读的高三学生,由借入学校出具综合评价证明(包括修学年限、总学分获得情况、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和考查科目各科成绩情况等)回学籍学校认定发放。3、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国籍学生也应满足我省普通高中毕业资格认定的条件。个别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可予免修但需补修其他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4、结业后三年时间内,凡原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由毕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三年之后不再换发证书。(二)学分认定1、学生学分构成要素为修习过程(30%)和模块修习考试成绩(70%)。2、学生模块学分认定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学科模块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执行,原则上修习完课程模块后及时予以认定,每个模块必须按规定分值认定。3、贵州省内的普通高中之间学分予以互认。跨省(区)转学的学生,其学分原则上有学校自行认定。(三)综合素质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内容和程序严格按《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执行。(四)考查科目成绩评价考查科目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自主实施,予以学生考查科目成绩认定。(五)档案管理毕业生模块学分汇总表、学生综合素质总结性评价表及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并装入学生档案。五、组织实施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加强领导,深入切实地做好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的工作,确保毕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推进,推动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深入发展。2、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认定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应建立和完善认定工作的公示、监督、申诉等制度,确保毕业认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3、学校成立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定本校毕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审定认定结果。实施细则应主要包括明确的认定标准、清晰的认定程序以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4、在每学年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5、学校要对高三年级学生学分获得情况进行核查,对未达毕业学分认定标准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其本人予以补考或补修。同时要对学生三年来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进行核实,提出总评等第,对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达到A等第的学生,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如发现因未开齐课程或学生未修某课程擅自给学生送分,或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随意送等第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六、加强督查省教育厅按规定要求每年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地(州、市)高中课程改革推进工作的评价内容。地(州、市)、县二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工作,切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的执行及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全县(区)每一所学校进行专项督办检查,敦促学校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做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每个县区进行督办检查,并抽查部分学校。贵州省教育厅基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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