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专项核查标准及相关表格二、已批准的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我市核查产品的范围一、在审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三、在审的的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核查任务的分工一、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核查工作由市局核查小组完成。二、市属监管单位的产品注册核查工作由市局核查小组完成。三、区属监管单位产品的注册核查工作由执法大队和各分局核查小组完成。四、注册产品临床资料的核查工作由市局核查小组完成。核查的主要内容(1)临床试验资料真实性(2)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证明文件的真实性(3)申报医疗器械注册型式检验样品的真实性一、第三类医疗器械核查的主要内容二、第一、二类医疗器械:(1)临床试验(使用)资料真实性(不需要提交临床试验资料或者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除外);(2)申报医疗器械注册型式检验样品的真实性;(3)执行标准情况;(4)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的真实性;(5)说明书的合法性。一、临床试验资料核查(一)核查内容1、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批件或相关说明、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2、临床试验报告的真实性(1)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2)原始试验例数及观察时间;(3)原始试验数据与原始病历所载内容。(二)核查方法调阅医疗机构存档的临床试验原始资料以及企业存档的临床试验资料,对调阅的临床原始试验资料与注册存档的临床试验资料进行对比核查。(1)查阅临床原始试验资料中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上的内容一致;在核查中可能会遇到以下这种情况:注册存档的临床试验资料中为“TJSD-A型微波治疗仪”,而医疗机构存档的临床试验原始资料中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为“TJSD-B型微波治疗仪”。这种情况,应列为疑似造假情况,重点核查。在整个临床原始资料的某一处出现产品名称、型号不一致的情况,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客观证据以判断该种情况属于个别笔误还是造假;在整个临床原始资料多处出现产品名称、型号不一致的情况,此材料应为严重疑似造假材料,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客观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该材料应为临床造假材料。(2)查阅原始试验例数及观察时间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上的内容一致;查阅临床受试者原始病历,如住院记录、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以判断原始试验例数及观察时间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上的内容是否相吻合。(3)查阅原始试验数据与原始病历所载内容是否一致。核实原始试验数据与原始病历所载人员、时间、所记录的观察结果等情况是否相吻合。按照核查内容的要求,将核查结果填写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核查表”中。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对以下问题应提出严重质疑,并进行详细核实:一、原始试验数据中所载内容不全的,如日期记录为“2004年10月日”,某项记录缺少签名的。二、原始试验数据有涂改的,如发现明显的修改笔迹、涂抹痕迹、水印、复印修改的。三、在原始试验和病历中发现中某个材料为复印材料而其他材料为最初原始材料的。四、原始试验数据内容相互矛盾的。如病人的入院时间晚于临床观察时间。五、原始试验资料显失合理性的。如受试者治疗后化验单的号码未出现连号,而某一受试者化验单出现连号。如某一受试者化验结果数次数值完全相同,或不同受试者化验结果完全相同,而从客观上,此种概率极低。六、记录笔体有问题的,如同一记录者在不同记录中笔体不一致,或不同记录者笔体一致的。七、有补充填写痕迹的。如某一记录单中字体颜色与该记录人同日填写的其他数个记录单字体颜色不一致。八、临床记录内容不清晰的。九、公章不一致的。十、不能提供临床原始资料的。在临床试验资料应以检查最原始临床数据和病历为主,如最原始临床数据和病历提供困难的且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可对原始临床数据和病历的相关复印材料进行核查。在临床核查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要以疑似即查,决不放过的原则,善于查找疑点,并一查到底。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之规定,凡于2004年4月1日起,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医疗机构均应保存相关临床试验资料。二、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证明文件的核查(一)核查内容1、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产品范围;2、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证明文件的有效期;3、执行生产实施细则产品的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证明文件形式:一、市局颁发的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证书二、市局签发的生产质量体系考核报告三、认证机构颁发的生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四、需要执行生产实施细则的,应有市局签发的生产实施细则考核报告。需要执行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及相关法律依据: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1]288号)产品范围: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二、《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2]473号)产品范围:接骨板、接骨螺钉、矫形用棒、矫形用钉、骨关节假体、髓内针、脊柱内固定器材等产品三、《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2]472号)产品范围:硬脊膜外腔神经阻滞(简称硬膜外麻醉)、蛛网膜下腔阻滞(简称腰椎麻醉)、神经阻滞等各种麻醉方法进行穿刺、注射药物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四、《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产品范围:除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外的其他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于今年4月28日起实施,根据产品注册情况本次核查不涉及此细则。(二)核查方法:1、查看企业持有的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是否与注册存档的文件一致。2、查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国家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相关文件,以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证书中批准的产品范围。3、查看企业持有的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证书是否已失效。4、需要执行生产实施细则的,按上述要求结合细则要求检查。三、申报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样品的核查(一)核查内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为注册型式检验,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为自测检验或委托检验。1、需留样的产品的留样、送检样品记录;2、注册检验报告样品批号和送检样品生产记录的批号的一致性;3、样品生产过程的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4、用于样品生产的材料采购记录、原材料采购单据、原材料检验或验收记录。(二)核查方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型式检验样品的核查需结合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检查进行。1、以下产品应有留样:(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2)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3)体外诊断试剂产品(4)通过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企业,其体系文件中规定留样的医疗器械。查看留样、送检样品记录,看是否与注册检验报告中内容的一致。需留样的产品企业应建立产品留样室或设立独立的留样区域,留样室或留样区域与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检验项目等能相适应;体系文件中应有对产品留样观察的有关规定;对留样的产品应建立台帐,一般留样数量应满足质量追溯要求,重点留样应满足对产品全性能检测的要求;应定期对留样进行观察和/或检测,记录应齐全;留样的产品及其包装应完好、无损。2、根据注册检验报告中“产品编号/批号”一栏中所载编号、批号、生产日期,查看企业是否有该编号、批号、生产日期的产品生产记录,如随工单。注册检验报告样式:二、三类、一类3、查看是否有与注册检验报告一致的样品生产过程的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4、查看用于样品生产的材料采购台帐、原材料采购发票或收据、原材料检验或验收记录,原材料入出库记录、原材料领用记录等,以验证送检样品生产的真实性。四、执行标准情况的核查(一)核查内容1、企业执行的注册产品标准应与注册核准的标准一致2、企业应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二)核查方法核对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否是与注册存档中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是否一致。核查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含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的记录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中的项目以确定:1、出厂检验项目是否与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一致;2、检验批次/编号/日期与抽验的数量是否与标准的要求一致;3、委托检验的项目是否有委托合同、委托检验报告;4、自行检验项目企业是否有检验能力。如何结合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注册检验样品和执行标准情况的核查?一、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采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设备、检验和试验状态、质量记录的控制等程序文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表格等)。对注册检验样品的核查应结合此类规定开展。二、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有书面文件规定其职责,包括:企业领导层人员职责与权限;各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检验、验证人员职责与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组织机构图。检验人员需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有相应证书,应持证上岗。检查中,应核对相关人员、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及其资质,以确保检验人员、部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真实性,从而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三、企业应有填写检验报告(记录)的文件规定。检验报告(记录)应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现象。出厂检验(包括委托检验)项目齐全,均已完成且结果合格,检验报告并经相关人员签署或盖章。查看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按照标准核对出厂检验项目。结合上条查看相关人员的签字或图章。四、采购合同等相关记录中应明确记录采购物料的质量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或技术条件、检验规程、接收方式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名称或其他明确标识的适用版本。检查中,查看采购台帐、原材料采购发票或收据、原材料检验或验收记录,原材料入出库记录、原材料领用记录等相关记录检查原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日期,看是否与注册检验样品所需原料要求及生产日期一致。五、如因生产急需对生产物料来不及检验而放行时,必须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质管负责人审批后放行,同时必须对该物料做出特殊标识并做好记录,确保具有可追溯性。检查中,如出现此种情况,须核实生产部门申请记录、质管负责人批准记录、标识记录。检查材料是否能保证追溯性。六、需EO灭菌的产品应具有与灭菌能力相适应的解析区域,使解析产品与检验合格成品区域分开,标记明显,并应建立解析管理制度。检查中,查看解析区域的划分是否合理,标记是否明显,是否有解析管理制度和产品解析的记录。七、企业应有满足标准规定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环境和设备,如设立物理性能检验室、化学性能检验室、生物性能检验室。检查中,根据产品标准要求检查产品检验环境,注意对特殊环境的要求,如对温湿度有严格要求的环境、暗室、防辐射、无菌等,对特殊环境的控制应有相关程序文件、规定和记录,检查相关文件、规定和记录。企业应建立实验仪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专人负责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管理并应设立台帐,帐物应相符,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状态标识清楚。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检验要求,对实验条件或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配置与要求相适应的条件。对需进行周期性校验的测(计)量用仪器、仪表要建立校验计划并保留校验记录。结合体系文件检查检验设备的校验、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和台帐,实验物品购入、使用的相关记录。委托检验的,企业应有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受托方应有与检验相适应的检验能力,企业应能提供符合标准规定与注册检验样品同批次/编号/生产日期的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产品应有样品出库记录和送检记录。委托送检产品记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等内容与委托检验报告记录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对检测项目重复试验。八、检验产品的抽样规则和试验方法符合标准的规定。检查产品的抽样记录是否完整,抽样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试验方法是否按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对产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