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2013年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监管法律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消毒管理办法2002.7.1•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消毒管理办法2002.7.1•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2004年取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监管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抽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营业执照+发证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药局•FDA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法监法[2002]14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监督管理职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产品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书写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餐消企业的选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不小于30米;•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餐消企业的布局•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总面积应与消毒规模相适应。其中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餐饮具集中消毒单生监督规范餐消企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位置。场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餐消企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餐消企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餐饮具包装车间设置空气消毒设施;•生产场所进口处和消毒、包装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餐消企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生产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给排水系统有防止污染水源的有效措施;•污水排放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1、微生物指标①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100•1、微生物指标①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100•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臭和味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无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铝(mg/L)0.2铁(mg/L)0.3锰(mg/L)0.1铜(mg/L)1.0锌(mg/L)1.0氯化物(mg/L)250硫酸盐(mg/L)250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4、放射性指标②指导值总α放射性(Bq/L)0.5总β放射性(Bq/L)1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餐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规定•消毒工艺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流程进行;•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餐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规定•采用物理消毒方法对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温度对餐饮具进行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质量控制:•建立自检室:有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产品进行检验。•委托检验: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对产品进行检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质量控制:•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有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采样方法•消毒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进行消毒效果的检验:a.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b.发酵法•使用化学消毒的还可测洗消剂残留量消毒食(饮)具碗、盘、碟、口杯、酒杯,用蒸馏水100mL冲洗整个内表面,至少2-3次;匙(不包括匙柄)、筷下段置入100mL蒸馏水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样液。立即取样测定余氯,余下样液装入50ml,试管中,做烷基(苯)磺酸钠含量测定。采样同时计算被检食(饮)具的表面。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采样方法•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25cm2(5cmX5c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筷子以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m)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入无菌塑料袋内发酵法---采样方法•食(饮)具抽检碗、盘、口杯,将2.0cmX2.5cm(5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cm2/份),经1min,按序取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制成原液。•筷:取每双的下段12cm处约50cm'(12cmX2cmX2cm),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原液。评价标准•感官指标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化学(药物)消毒: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产品抽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一次;•抽检采样的数量每次不少于10件;•抽检、采样、检测、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行政处罚:•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通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1、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2、餐饮具检测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公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1、卫生监督检查结果;2、餐饮具抽检检测结果。消毒餐饮具的包装、贮存、配送包装、贮存、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储物存放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并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消毒餐饮具的包装、贮存、配送包装、贮存、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餐饮具的容器、工具、设备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进行包装、贮存、配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消毒餐饮具的包装、贮存、配送有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去向: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等;•配送时间:XX年X月X日;•配送数量:XX件(套);•配送人员:XXX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该工作;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