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现将《2012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2012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根据《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2】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1、深化白龟湖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在巩固2011年白龟湖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白龟湖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平顶山市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平政【2011】63号)的要求,开展滤食性、草食性鱼种增殖放流活动,继续采取禁渔期禁渔措施,改善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在白龟湖周边实施绿化,开展生态修复,逐步恢复湿地涵养水源的功能。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实行全天候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并取缔到位。(2)完成时限。2012年3月31日前,湛河区、鲁山县政府和新城区管委会完成白龟湖周边本辖区植树绿化任务;市农业局牵头,湛河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各投放鱼苗200万尾,市环保局、农业局及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各投放鱼苗100万尾,完成增殖放流活动。2012年3月1日至8月31日禁渔期内,市农业局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湛河区、鲁山县政府和新城区管委会实施禁渔。(3)工作责任。各有关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深化白龟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领导小组组织市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局以及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平顶山市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实施巡查和日常执法。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新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2、推进昭平台水库环境综合治理(1)工作任务。取缔昭平台水库库区内的采砂、磁选、网箱养鱼(含围网、抬网)、餐饮、水上旅游等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2)完成时限。2012年3月15日前,鲁山县政府制定昭平台水库综合治理整治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昭平台水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3)工作责任。鲁山县政府负责昭平台水库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鲁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二)大气环境综合整治。1、平顶山市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工作任务。依据《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要求,在落凫山山脊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滍阳镇(含滍阳镇)以东区域内,建筑施工实施密封作业、建筑垃圾实施密闭运输。具体措施包括: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围档,土堆、料堆有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工地内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抑尘材料,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拆迁施工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主体工程拆除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废料等,防止扬尘污染。(2)完成时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立即启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并实施常态化管理。(3)工作责任。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市住建部门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2、工业废气治理(1)工作任务。姚电公司完成5#机组脱硝治理和除尘器改造工程(电除尘器改为袋除尘器,下同);平煤神马集团公司所属以下企业完成以下任务:神马尼龙化工公司3#锅炉(130t/h)和坑口电厂、十二矿矸石电厂、四矿电厂、三和电厂在用锅炉完成除尘器改造工程,烟尘浓度达到30mg/m3以下;神马帘子布公司己二胺废气、纺丝油烟废气全部治理完毕;飞行化工公司锅炉废气完成2012年省定行业排放标准任务。市区内不得擅自新建燃煤锅炉。对集中供热范围内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关闭,其他在用锅炉使用等清洁能源,废气达标排放。对违法违规的洗煤厂、煤矸石烧结砖厂、漂珠厂、砌块砖厂、煤碳储运站、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等予以取缔,符合保留条件的,通过治理,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2)完成时限。2012年10月31日前,姚电公司5#机组完成脱硝治理和除尘器改造任务,平煤神马集团公司下属7家单位完成废气治理任务。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和新城区管委会全面完成工业废气治理工作任务。(3)工作责任。姚电公司、平煤神马集团公司、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本企业(本辖区)工业废气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姚电公司、平煤神马集团公司、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3、机动车尾气治理(1)工作任务。依据《平顶山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3-2005)》(中国Ⅲ、Ⅳ阶段)、《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5)》(中国Ⅲ、Ⅳ、V阶段)的规定,在我市全面实施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销售、购置(或从外市转入)不符合国家Ⅳ阶段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或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鼓励高污染的老旧“黄标车”提前报废,对使用年限到期、尾气排放超标的黄标车强制报废不得延期。大力发展绿色新能源公交车,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公交车占市区运营公交车总量的60%。(2)完成时限。2012年6月31日起,在我市开始实施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黄标车强制报废工作。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交车的更新改造任务。(3)工作责任。公安局负责在新车入户注册登记、转籍过户时按照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把关,完成强制报废黄标车的任务;工商局负责对进入平顶山市销售的机动车按照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把关,不符合标准的禁止销售;公用事业局负责完成公交车的更新改造任务。各有关局委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三)水环境综合整治1、污水处理厂建设(1)工作任务。完成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市污水处理厂一期脱氮改造工程环保验收;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海湾公司,10万吨/日)完成提标改造任务(一级B升至一级A标准,下同);叶县、宝丰、鲁山、郏县共4家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工建设,2013年完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13年完成;石龙区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开工建设,2013年完成;乌江河井营上游生活生产废水引入新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减轻湛河纳污压力。(2)完成时限。2012年4月30日前,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市污水处理厂一期脱氮改造工程完成环保验收工作。2012年10月31日前,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完成提标改造;叶县、宝丰、鲁山、郏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始动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2013年,叶县、宝丰、鲁山、郏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全面完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石龙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全面完工;(3)工作责任。各有关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具体实施,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污水处理厂一期脱氮改造工程环保验收、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改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县(区)政府、市公用事业局主要领导、新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2、工业废水治理(1)工作任务。按照省环保厅制定印发的白酒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白酒行业综合整治。对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或停产治理,促使企业废水排放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宝丰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叶公酒业有限公司完成省定综合整治任务。(2)完成时限。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2012年4月30日前,应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3)工作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工业废水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四)鲁山县梁洼镇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报经市政府、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设备)依法实施关闭(淘汰);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止生产供电或停产治理;对违法生产、但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在环评文件未批复前不得生产或者建设;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入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建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2.完成时限。2012年2月29日前,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省环保厅审核备案,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2012年4月30日前,应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2012年10月31日前,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全面完成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3、工作责任。鲁山县政府负责梁洼镇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鲁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五)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产盐酸脱汞回收氯化氢清洁生产项目、河南省利源钴业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按照国家、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本地涉重金属行业(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进行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按照省环保厅制定印发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实施限期治理。2、完成时限。2012年2月29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2012年4月30日前,应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3、工作责任。叶县政府负责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产盐酸脱汞回收氯化氢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郏县政府负责河南省利源钴业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舞钢、叶县、鲁山、宝丰、郏县要确保2011年度10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郏县、叶县、宝丰县、鲁山县各完成2个生态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及评审;各县(市、区)完成2012年度养殖企业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和2011年排查上报的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各相关县(市、区)完成18个省级、20个市级生态村和2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并全部通过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的验收和命名;各县(市、区)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