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5Markchensnjsxly@126.com逢凶化吉领导干部如何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领导责任主讲:陈永泽13937689857snjsxly@126.com个人简历•陈永泽,男,河南固始人,本科学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信阳市安委会专家组专家,信阳市裕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学历为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函授经济管理本科,其间接受过亚洲教育资源集团、方圆认证、德国TUV认证机构专业培训。•拥有ISO9000、ISO14000标准和OHSAS认证体系内审员资格。执业资格执业资格信阳市裕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简介业务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炼焦业;•尾矿库、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业;•其他:安全生产技术顾问服务、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安全生产托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文化策划建设。一、事故---职业生涯的不归路•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事关千家万户平安幸福;•安全是动态的,事故是不确定的;事故可以预防,但不能杜绝;•同样是安全事故,作为工作人员,有人安然无恙,但有人翻然落马,甚至有人处以死刑,原因何在?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辽宁孙家湾煤矿重特大事故•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1•2000年7月16日下午4点,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和相邻的龙山矿、田角锌矿共有500多名职工下井作业。17日凌晨3时左右,拉甲坡矿3号工作面进行了两次爆破作业,在冲击波的作用下,隔水岩体被击穿,形成一条长径3.5米、短径1.2米的透水洞口,使其上部采空区、老塘和巷道的积水大量涌入拉甲坡矿,淹没3个工作面并淹没相邻的龙山矿2个工作面、田角锌矿1个工作面,造成8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2•南丹县大厂矿区是国家重点规划矿区,其矿床以锡为主,储量大,品位高。多年来,矿区管理混乱,乱采滥挖,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而且瞒报事故问题非常严重。事故责任单位龙泉矿冶总厂名为集体企业,实质上是个体民营企业。该企业法人代表黎东明利用龙山矿、拉甲坡矿,通过向县办的富源矿业探采有限责任公司(“皮包公司”)承包探矿工程,以采代探,进行非法开采、大肆谋取非法利益。•调查发现,该地区一些地县领导贪污腐败,与矿主相互勾结,一些非法矿主以矿养“黑”,以“黑”护矿,非法开采为获取暴利,不顾矿工生命安全。事故发生后,矿主和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串通一气,隐瞒事故真相,性质极其恶劣。•对于这起事故中的涉黑、涉恶、经济犯罪等问题,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严肃处理。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3•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将事故真相查个水落石出,并随即派出以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为组长的国务院工作组赴广西南丹进行调查。8月8日,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为组长,公安部副部长罗锋、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为副组长的国务院调查组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协助下历经三个月的调查后,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整治措施。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因南丹县大厂矿区非法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矿业秩序混乱,违章爆破引发特大透水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万瑞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268.5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万瑞忠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日在南宁市被执行死刑。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5•原南丹县县长唐毓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36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人民币,其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共7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其受贿非法所得赃款1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6•在南丹“7-17”特大矿难事故中负有重大责任的“钦差大臣”、副厅级干部赵桂华,被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作出一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56万元予以追缴。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7•河池地委原书记莫振汉,被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河池地区原行署专员晏支华在处理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中玩忽职守,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81、6月6日电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丹“7·17”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判决,黎东明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2、龙泉矿冶总厂原副总经理王国亮、韦家农分别被判17年、处罚金15万元和16年、处罚金15万元;拉甲坡矿矿长黎家西、龙山矿矿长黎启乐分别被判15年和14年,各处罚金5万元;其余14人分别以不同罪名及情节轻重不等,被分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3、龙泉矿冶总厂犯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2400万元该厂被冻结在银行的存款,扣除以上罚金后,余下的241299076.86元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例2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10•南丹一些地县领导贪污腐败,与矿主相互勾结,一些非法矿主以矿养“黑”以“黑”护矿,非法开采,为获取暴利不顾矿工生命安全。事故发生后,矿主和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串通一气,隐瞒事故真相,性质极其恶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王汉民同志对此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国务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案例3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1•2000年12月20日,洛阳丹尼斯量贩东都店负责人赵宇安排本店养护科的来登阁、王成太焊接地下一层、二层之间遮盖钢板上的缝隙和方孔。25日晚7时,没有焊工作业证的王成太违章作业,导致电焊火花从地下一层落入地下二层的沙发上,引起大火。•王成太等人发现着火后,用消防水龙头通过方孔向地下二层浇水灭火,因为当时地下一、二层之间的所有通道都已锁住,王成太等人没有能够控制住火势,这几人很快撤离现场,并且没有及时报警。地下二层火势迅速蔓延,浓烟以每分钟240米左右的速度,沿着东都商厦大楼东北、西北两个楼梯上升,在顶层四楼东都歌舞厅聚集大量高温有毒气体,造成正在参加圣诞狂欢的几百号人在极短的时间内昏迷,其中309人死亡。案例3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2•轰动海内外、烧死309人的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火灾事故是90年代以来中国第二大火灾事故,事故的发生使中国高层领导大为震惊,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总理朱镕基等都要求彻查造成火灾的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并“严惩责任人”。•朱镕基数次同河南省负责人直接通话,指示善后工作。案例3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3•9名公务员是:原洛阳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桂延州,原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东南隅派出所所长岳永欣,原东南隅派出所民警马东斌,原洛阳市老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唐忠林,原洛阳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建监察办公室副主任张东明,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指导科副科长姚国红,原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青年宫工商所所长杨红军,原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局长、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郭友军,原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副局长王新伟。案例3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4•上庭受审的有丹尼斯量贩、东都商厦的14名员工,9名公务员。这九名公务员涉及到文化、公安、建委、消防、工商、城监等多个部门,都是小有权势的“头头”,分别被指控犯下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妨害作证罪。洛阳火灾庭审:消防上尉玩忽职守受审一脸无奈案例3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5千名死难者家属示威要政府解释事发原因案例4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1•山西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9号煤层,该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孔惠平用电话向王东海汇报,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孔便与他人商议自救,盲目将煤层密闭打开,致使风流短路,发生次生事故。到12月6日凌晨4时,孔惠平见事态无法控制,用电话报了案,延时5个多小时,但此前已有工人向110报警。孔惠平等3人盲目组织人员施救,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案例4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俊强受孔惠平的指使,将该公司部分过磅单及票据全部烧毁,并将外欠账和支出账及收入条据藏匿;王宏亮和孔惠平商量,由王宏亮将2002年至2007年经营煤矿期间的部分会计资料全部销毁。•经调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只允许开采2号、3号煤层。2004年初,孔惠平在生产中发现可以越层非法开采9号煤层,在征得王东海、王宏亮同意后,决定由高建民全面负责9号煤层开采。为逃避打击,在9号与2号煤层间建有密闭,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在9号煤层进行非法生产。该公司于2005年1月、2006年7月受到洪洞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的处罚,但仍弄虚作假,继续非法生产。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可采量为60余万吨,价值总额为1.4亿余元。•2004年,孔惠平向王东海、王宏亮提出公司正常供应的火工品不够用,王东海、王宏亮同意从黑市购买,私自设立5个存放非法火工品的炸药库。到2007年12月案发时,该公司共非法买卖炸药30750公斤、雷管23000枚。另外,该公司法人代表王宏亮为达到偷税的目的,故意指使会计做虚假的纳税申报。经税务部门鉴定,2005年至2007年11月共偷税900余万元。案例4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3案例4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4•山西临汾市公开对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民营新窑煤矿发生死亡105名矿工的特大爆炸事故进行公开审判,17名相关责任人被判无期到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矿长高建民、副矿长秦三顺等14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在明知该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4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5•事故发生后,王东海、孔惠平等6名被告人故意延迟不报,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应当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惠平、高建民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下井生产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新锁、孙国胜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3万余公斤、雷管2.3万枚,情节严重,并有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等多项犯罪行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4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6•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处罚金18520万元。•实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