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共体商标的常见问题:1.什么是商标?商标指商业中可用于将一家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它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别的任何符号,其权利人对其享有专有权。2.什么是产品/商品或服务?产品/商品:任何可交易的物品。服务:根据人类需求而提供的活动。《商标注册用国际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英文版)用于确定商标的保护范围。3.为何要保护您的商标?产品或服务商标可能等同于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并可能成为一种能增值的具有货币价值的资产。若不申请保护,则他人可能会从您的投资中获益。获得全部权利的唯一办法就是将其注册。4.什么是欧共体商标(“CTM”)?欧共体商标是一种用于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识别和区别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符号,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协调局”)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CTMR”)(英文版)进行注册。5.为何选择注册欧共体商标?欧共体商标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注册程序,它赋予权利人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6.通过注册欧共体商标可获得哪些保护?欧共体商标授予其权利人排他性的商标权。该权利人有权阻止任何第三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商业活动中,在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与其注册的欧共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详情请访问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官方网站(英文版):第9条:欧共体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英文版)7.是否可以把欧共体商标的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不可以,欧共体商标具有整体性。欧共体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注册申请和随后的注册将不可分割的自动延伸至27个欧盟成员国(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8.如果不需要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是否可在各个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单独注册?是的,可以单独申请并获得国家注册。但是如果该注册之前曾被协调局驳回过,则该商标可能无法在那些对其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存在异议的国家里获得成功注册。9.欧共体商标超越成员国的国家商标么?欧共体商标系统不影响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商标系统(目前就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而言,为比卢荷商标系统)。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共体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共体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共体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上述在先权利。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或者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者基于相对理由于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宣告其无效。10.何种标记可注册为欧共体商标?欧共体商标可以由能以书写方式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包装组成,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因此,可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记包括: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单词的组合;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彩色图形标记;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三维立体标记;声音标记。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商标图样。11.哪些商标不能注册为欧共体商标?尽管符合商标的定义,但若适用如下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则不能注册为欧共体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于表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的标志组成的商标,或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仅由日常习惯用语或由商业诚信惯例中通用的标志组成的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带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其它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可能涉及产品形状、酒精饮料原产地、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及特定官方标记等因素。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等的商标,或已在日常习惯用语或由商业诚信惯例中通用的标志组成的商标,如果能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显著性,则异议可以被驳回。基于以上理由被驳回的商标不会被公告。12.欧共体商标的注册程序是怎样的?欧共体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一个包括以下三个主要环节的审查过程:审查申请材料和申请标记,以确定是否受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公告。截至注册的程序,可能包括异议程序。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协调局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形式审查后,若标记可被接受为商标,商品或服务单将被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申请人可以在付费的前提下在成员国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检索。至于欧共体商标检索则包含在申请费之内。此后,该商标将首次公告在欧共体商标公报(CTMBulletin)的A栏内。首次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可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发生,则进而公告在欧共体商标公报的B栏内,并颁发注册证书。在欧共体商标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提出上诉!13.欧共体商标一旦被公告,是否就意味着其将获得注册?若适用相对理由驳回,则不能获得注册。下述情况构成在先权利:在先欧共体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在一个成员国内有效,用于贸易并且影响力超越本国范围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通常会被驳回。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家,那么此欧共体商标就可能无法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14.欧盟商标的注册成本是多少?以下为适用于欧盟商标申请服务的完整费用列表:收费事项费用个体商标的基本注册费——电子申请€900个体商标,超过三类每增加一类€150集体商标的基本注册费€1800集体商标,超过三类每增加一类€300国家商标检索报告€144异议€350变更商标图样自2005年5月27日起免费个体商标续展€1500电子续展€1350个体商标,超过三类每增加一类€400集体商标续展€3000集体商标,超过三类每增加一类€800因延期支付续展费或延期提交续展申请而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25%(最高€1500)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700上诉€800恢复原状€200申请转换为国家商标€200全部或部分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自2005年5月27日起免费全部或部分已注册商标的转让自2005年5月27日起免费商标许可的注册,或与已注册欧共体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其它权利的注册€200(最高€1000)撤销商标许可注册或其它权利注册€200(最高€1000)变更已注册欧共体商标€200(最高€1000)出具商标申请副本、注册证副本或登记摘录副本未认证副本为€10/认证副本为€30文档查询€30出具文档副本未认证副本为€10/认证副本为€30,超过10页时每页加收€1文档信息通信费自2005年7月25日起,仅为€10回顾是否退还程序费€100连续处理费€400注册商标分割公告€25015.欧共体商标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哪些?与欧共体商标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涉及三个欧共体条例,即:欧盟理事会第207/2009号条例(英文版),发布于2009年2月26日,通常被称为“基本条例”或“CTMR”;欧盟委员会第2868/95号条例(英文版),发布于1995年12月13日,用于实施第40/94号条例,通常被称为“实施条例”或“IR”;欧盟委员会第2869/95号条例(英文版),发布于1995年12月13日,对主管局收取的费用进行规定,通常被称为“费用条例”或“FR”。除上述三项条例外,1996年2月5日,欧盟委员会还推出了第216/96号条例(英文版),规定上诉委员会的程序规则。主管局还陆续推出了多个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程序指南(英文版);同时,主管局主席还做出了多项决议并发布了多个通讯。详情请访问(英语、德语、西班牙语、法语、意大利语)16.….任何因国家特性而提出的额外问题,如“是否可注册中文字符?”等,待后补充。17.未注册商标是否能在共同体条例或共同体指令的法律框架下寻求保护?原则上不能。如果发现某个未注册商标被侵权,商标权人需向有关欧盟成员国寻求协助,而各成员国可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采取不同的政策,情况也会随之变得更为复杂,因而建议提前注册欧共体商标。18.事先注册原属国商标(基础注册)是否是注册欧共体商标的前提?基础注册的稳定性会否影响欧共体商标注册的稳定性?注册欧共体商标无需原属国基础注册,商标在国内的稳定性与欧共体商标的稳定性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与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不同)。关于注册欧共体外观设计的常见问题:1.什么是外观设计?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包括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材料和/或装饰品。2.什么是产品?产品可以是包括包装、图形符号和印刷样式在内的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计算机程序除外。它还包括由多种组件构成并可进行拆卸和重装的各种产品。3.为何要保护您的外观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形状可能等同于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并可能成为一种能增值的、具有货币价值的资产。若不申请保护,则他人可能会从您的投资中获益。4.为何选择欧共体外观设计?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在每一成员国内可以直接执行,并为申请人提供了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区域内选择享有注册或非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权利。保护区域将随着欧盟的每次扩展而自动延伸。欧共体外观设计在整个共同体内具有同等效力。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仅处理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因为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无需备案。5.注册式和非注册式的欧共体外观设计有何区别?一份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指对产品整体或部分外观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包括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当遭遇侵权时,注册式的权利赋予外观设计极大的稳定性。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每五年可续展一次,最长为25年。《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对非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的定义与注册式的欧共体外观设计的定义相同,但根据2003年入盟协定引入欧盟理事会(EC)2001年12月12日关于欧盟外观设计的第nº6/2002号条例(英文版)的第110a(5)条的规定,非注册式外观设计自首次向欧盟范围内的公众公布之日起,享有为期三年的保护。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赋予其权利人阻止他人复制其专利的权利。注册式和非注册式的欧盟外观设计应符合相同的条件方可被保护。与注册式的欧共体外观设计不同,您无需提交旨在保护非注册式外观设计的申请。然而,这种简便性也有其不利之处,因为在实践中,非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在证明其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时可能会遇到很大的问题。6.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RCD)和非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UCD)的保护范围有何区别?两者的保护范围相同。两者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均具有整体性,并要满足相同的保护要求,如新颖性和独特性。但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尽相同,因为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赋予权利人使用和防止他人制造、提供、销售、进出口、或出于此类目的而使用或储存采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排他性权利,只要这类产品和该注册式外观设计在整体印象上并无实质差异。非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享有阻止他人将该外观设计用于商业用途的权利,但仅限于抄袭/复制引起的使用。因此,若外观设计系由第二方设计者独立创作(换言之,该设计者表明他/她并不知道该受保护外观设计的存在),则不构成侵权。7.欧共体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为多久?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每五年可续展一次,最长为25年。而非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有效期为自首次在欧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