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中外渔业关系和渔业协定内容:一中日渔业协定和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二中韩渔业协定和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三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第一节中日渔业协定和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1955年6月13日:第一次签定中日民间渔业协定。1958年~1963年,中日民间渔业协定停滞。1963年11月9日:第二次签定中日民间渔业协定。1955年到1974年,中日双方共签定或延长民间协定有效期12次。1975年8月15日,在东京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75年12月23日生效。建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1975年9月22日在北京签定《海上安全作业议定书》。中日渔业协定经多次修改,1997年11月11日签订新中日政府间渔业协定,于2000年6月1日生效。这是中日双方海洋划界问题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为尽快解决对两国都颇为重要并迫切需要解决的渔业问题而做出的临时过渡性安排,其内容并不影响或有损中日双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等诸多海洋法问题上的立场。中日《海上安全作业议定书》自中日政府间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该渔业协定有效期内有效。针对机轮拖网渔业,1975年中日渔业协定规定6个保护区;针对机轮灯光围网渔业,规定2个保护区。规定7个休渔区。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由文本和附件及双方为促进协定生效而进行的协商文件组成。为实现该协定的目的,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由双方政府各自任命的两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负责协商协定的有关内容。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1)协定的适用水域为中日双方的专属经济区。(2)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均准许另一国的国民及渔船到本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3)确立“暂定措施水域”;(4)确立“中间水域”;(5)海难及其他紧急事故上的互相救助和保护,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下允许对方到本国港口避难。(6)在日本海日方海域一定的范围内和北太平洋一侧日本139总吨线以外的日方EEZ作业的中方鱿钓作业渔船5年内免入渔费,但需申请入渔许可,配额及船数许可需每年确定。暂定措施水域“暂定措施水域”面积为17.2万km2,约占东海渔场总面积的30%。不适用于双方EEZ制度,也不适用于前述双方互惠入渔的有关规定,而适用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中间水域中间水域管理措施:(1)维持现有渔业活动;(2)双方渔船均无须领取对方许可证;(3)双方将以对本国渔船采取必要的船数限制、交换渔获量资料等方式,致力于确保海洋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4)中间水域两侧分别为中日管辖水域。扩展阅读1、“台日渔业协议”出卖中国钓鱼岛主权?、中日渔业协定执行情况研究会在天台召开第二节中韩渔业协定和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2000年8月3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作为海洋划界前的临时过渡性安排。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正式生效。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负责协商协定的有关内容。2004年11月3日在北京签定《中国渔业协会和韩国水产会关于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中国渔业协会和韩国水产会关于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的有效期与中韩渔业协定的有效期相同,并自双方会长签字之日起生效。中韩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1)协定的适用水域为中韩双方的专属经济区。(2)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均准许另一国的国民及渔船到本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3)确立“暂定措施水域”;(4)在“暂定措施水域”两侧设立“过渡水域”,“过渡水域”的过渡期为4年;期满后,分别按各自EEZ制度管理。(5)在北纬37度以北水域,以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双方各自对己方国民和渔船进行管理。(6)海难及其他紧急事故上的互相救助和保护,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下允许对方到本国港口避难。过渡水域在过渡期内,按以下规定管理:双方各自管辖本国国民和渔船,不对另一方渔民或渔船进行管理;双方逐年减少进入对方“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双方各自向另一方“过渡水域”的本国渔船发放捕鱼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采取和“暂定措施水域”相同的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巡逻、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扩展阅读1、韩海警“严打”中国渔民是下下策、中国渔民遭韩海警枪击身亡中领馆提出交涉、刘建超就韩海警开枪打死中国渔民向韩提出交涉第三节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中越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两份协定均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有效期为十二年,其后自动顺延三年。顺延期满后,继续合作事宜由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商定。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主要内容(1)适用水域为北部湾中越两国EEZ的一部分和两国领海相邻水域的一部分。(2)为实施协定,设立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负责协商协定的有关内容。(3)在双方专属经济区确定“共同渔区”。(4)双方在“共同渔区”以北的本国EEZ内对另一方的现有渔业活动作出过渡性安排(过渡性安排水域”)。(5)在两国领海的相邻部分,建立“小型渔船缓冲区”。(6)海难救助、保护与港口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