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汁反倾销案一、本案的背景情况1990年代以来,我国苹果种植业发展很快,苹果产量迅速增长。1993年我国苹果产量不足1000万吨,到1998年已达到1948万吨,5年几乎增长一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到2000年我国苹果产量已占全球总产量41%,居世界首位。主产区为陕西、山东、辽宁、河北、山西、河南6省。苹果产量的迅速增长,带动了加工业突飞猛进的发展。1982年,从山东引进第一条5吨/小时果汁生产线开始,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已达46条生产线,加工能力达到410吨/小时。特别是陕西省,96、97年两年上了9个厂,截至99年初已投产的苹果汁加工厂已达15个,年生产能力4.6万吨,可转化鲜果37万吨。我国苹果汁销售价格95年最高时曾卖到1800美元/吨。根据我海关统计数据分析,1995年我浓缩苹果汁对美国出口量2660.72吨,金额368万美元,到1998年对美国出口量达45,931吨,金额为3000多万美元。中国苹果汁的发展和出口引起美国苹果种植商和果汁加工商的恐慌,美国苹果协会于1998年9月酝酿对中国出口的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调查。二、艰难而漫长的抗辩1、美国苹果协会酝酿起诉,我应诉企业提前介入准备1998年10月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得知美国拟对中国出口的苹果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我们通过海关统计资料查找本案所涉及的公司。随后在陕西省外经贸厅的配合下,组织有关出口公司召开了紧急会议,向与会公司通报了有关反倾销诉讼的信息,并在会上征求了企业对于应诉的态度。与会企业在商会的协调下,各主要出口企业讨论制定了出口最低限价和协调办法,由此对美出口价格每吨上调60美元。12月食土商会于青岛再次召开了苹果汁出口协调会,企业一致呼吁有关出口公司共同遵守限价,稳定出口市场。这两次会议所作的决定在美国苹果汁行业引起了震动。会后我们从不同的渠道得知,在美国,从中国进口的浓缩苹果汁价格上升80-100美元/吨,使美国诉方对是否起诉产生了犹豫,为我国企业的应诉准备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同时,食土商会还聘请了美国格伦菲尔德律师事务所对我出口公司进行了预审计调查。通过预审计调查,有关出口公司对反倾销程序和本企业在应诉中应做的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律师也掌握了我国浓缩苹果汁主要生产成本构成,根据我国苹果汁生产状况,寻找适合我生产情况的替代国资料。并根据各应诉公司不同的生产和销售,估算了各应诉公司在此次调查中可能获得的反倾销税率,使应诉公司做到心中有数。由于我方成功地拖延了诉方的起诉行动,使我国苹果汁出口价格最低时期未被列入反倾销调查期。2、商会组织企业积极应诉1999年6月2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本案立案时诉方在起诉书中称“倾销幅度为91.84%。95至98年,中国上述产品从3000公吨激增至40000公吨,增幅达1200%;出口价格却从95年的每加仑7.65美元降至98年的3.57美元,降幅超过50%。”这种从表面上具有倾销特征的状况,使本案一开始就十分艰难。由于我有关应诉企业的协调一致,在替代国价格的选取、有关答卷的准备方面都比较充分,使我们占据了较为主动的地位。诉方感到案件的发展可能与他们的期望背道而驰,因此动员了21名参议员、51名众议员分别于当年9月15日、9月24日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要求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裁决高税率,并提前对本案作出裁决。商务部迫于政治压力,多次拒绝我方合法的延期申请。应诉企业、包括我们的律师在内,都十分担心案子有可能由于政治压力而得到不公正裁决。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食土商会立即向外经贸部寻求政府支持。为此,外经贸部石广生部长亲自写信给美国商务部部长,我驻美国使馆经商参处也代表我国政府向美国商务部表达了对本案的关注,要求美商务部在该案调查中应该合法、公正。美国商务部也因此作了相应的表态。应诉企业和律师信心大大增强。尽管我方在应诉过程中面临种种不利因素,在1999年11月的初裁中,我应诉企业仍得到了相对较低的税率。初裁结果公布后,食土商会立即组织有关应诉企业召开反倾销工作会议,研究我们下一步的工作策略。在会上,部分应诉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与美方进行“中止协议”谈判。食土商会对进行“中止协议”持反对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应诉企业一致认为“中止协议”并不是解决本案的最佳途径。最主要的是中止协议中关于出口价格由美方提供的条款,对我公司极为不利。应诉公司一致表示,要尽全力配合律师,将反倾销应诉进行到底。由于商会和应诉公司对实地核查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视,在我方律师的精心辅导下,顺利地通过了美国商务部官员进行的实地核查。在美国商务部(DOC)听证会前,诉方突然又向美商务部提交了新的更高的印度榨汁苹果价格。如果美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业的税率将会成倍提高。我方律师立即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并拍摄了大量照片。在随后的美国商务部听证会上,我方律师出示了极有说服力的证据,终于在听证会上击败了对方,维护了我方合法权益。2000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我浓缩苹果汁反倾销调查作出了终裁。我应诉被核查企业税率为0-27.57%,未被核查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为14.88%。全国税率为51.74%。三、挑战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尽管本案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我应诉企业仍可以继续对美出口。但是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代理律师分析后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存在明显不公之处。为了更好的维护会员企业利益,在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除了取得零税率的公司和原审调查阶段退出应诉的公司,其余九家应诉公司于2000年7月就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裁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并继续聘请美国格伦菲尔德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案。经过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律师的共同研究,决定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7点不公平之处进行司法上诉。2001年7月11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参加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商会法律部和律师进一步详细研究了应对策略,并为此次听证会的申诉做了精心准备。我方准备资料详实,引用法条例证丰富,发言有理有据;商务部及美国原起诉方美国苹果协会代理律师的抗辩发言明显逊于我方,辩辞显得苍白无力。在听证会上我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优势。经过整整2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对该案做出判决。该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终裁发布的针对中国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令中五点关键内容,支持中方就此五项内容上诉的关键论点。内容如下:1、印度不应作为替代国,因为印度不是浓缩苹果汁的主要生产国,如果商务部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何以印度为主要替代国,那么“商务部应当另选一个合适的国家进行复审,并且及时向法院通知他的决定。”;2、美国商务部采用的印度苹果价格不能作为替代价格,因为印度苹果价格是受政府干预的价格,因此榨汁苹果替代国价格应采用中方提供的土耳其价格;3、美国商务部采用印度储备银行的数据计算销售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比率,这种计算方法和HPMC(一家印度食品公司)提供的实际比率不符,法官认定应采纳中方提供的数据;4、美国商务部不应采用进口的锅炉用煤价格作为替代价格,因为印度国产煤价远远低于进口煤价,没有证据表明浓印度浓缩苹果汁生产商一定使用进口煤;5、将至底特律港口的运输平均高额海运费加入所有应诉方至美国东海岸的运输成本价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合理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美国商务部终裁中的五条关键裁决被驳回,这意味着中国应诉企业上诉“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正”案获胜。2002年11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重新裁决的浓缩苹果汁调查结果草案。裁决结果如下:原审受到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的5家应诉公司(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青岛南南果汁公司、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湖滨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全部为0税率,在原审阶段获得平均税率但未被美国商务部实地核查企业:西安亚秦果品有限公司、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长沙市工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由原审终裁税率14.88%上升至28.33%(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实行回溯制,28.33%的税率只是针对98年12月至99年5月调查期内的出口,而且西安亚秦、山东省食品在美国商务部今年的行政复审终裁中已经获得0税率,因此对上述2家企业出口没有实际影响)。获得加权平均税率的应诉公司税率上升的原因在于,按照美国反倾销法,0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0税时,美国商务部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采用全国统一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未被核查企业的平均税率。食土商会和律师均认为美国商务部这种裁决方式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食土商会要求律师对此进行抗辩,我方律师现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如果这个修正结果被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可,且商务部及诉方没有进一步的上诉,则参加全程调查的6家应诉公司将全部获得0税率,从而被排除在反倾销令之外。这是我国首次在对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进行上诉案中取得重大胜利。这个裁决若得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最终认可,预计将在2003年5月公布。四、战略上的决胜信心,不能替代战术上严密审慎的应对由于取得上诉案结果耗时较长,胜败暂时无法预知,而且按照美国法律,原审终裁后每年均应进行年度复审,否则就会得到最高税率。如果企业连续三次复审均为零税率(低于2%),则可免除反倾销复审。因此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的同时,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动员和组织下,十一家应诉企业中间六家决定参加第一次年度复审,争取获得更好的税率。与此同时,2001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首次年度复审立案,调查期间为1999年11月23日至2001年5月31日。我应诉企业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及律师的指导下,均按照商务部要求按期填写,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2002年5月27-30日,美国商务部对西安的中国浓缩苹果汁复审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前,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对于未参加过实地核查的企业做了指导。核查中,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也派人现场参与核查,在美国商务部官员和企业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和我方律师的指导下,我应诉企业均顺利通过核查,为企业在初裁中获得零税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行政复审中,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聘请的美国律师成功地找到了客观的印度的榨汁苹果替代价格。这是各复审方中唯一成功提供有说服力的苹果替代价格的代理律师事务所。由于我方律师提供的苹果替代价格证据充分,美国商务部接受了这个替代价格。这对我复审企业取得零税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02年11月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美国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织的六家复审企业税率均为零,另外还有几家自己聘请律师复审的企业,也因为应用我律师替代价格的关键数据取得了零税率,未参加复审企业的税率为51.74%。在年度行政复审中,所有参加应诉的企业全部获得0税率的情况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中也是比较罕见的结果。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我国对美出口浓缩苹果汁由1998年被诉后的出口金额3千多万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5778万美元。五、农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多年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在组织企业应诉方面作了不少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也研究了一些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产品反倾销应诉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亟待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解决。(一)外部因素1、非市场经济问题目前,西方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我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均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数据。作为替代价格的市场经济国家众多,在每一产品的价格上又往往大相径庭,因此,采用替代价格确定商品成本的做法经常会使我们处于被动的地位,甚至到了荒谬的程度。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这种歧视待遇,使我应诉方与起诉方一开始就处在不平等的位置上,我方的胜诉变得十分艰难,贸易保护主义者也就是看到我们应诉方先天的不利条件,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