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管理办法根据集团公司对特殊作业岗位津贴相关文件的精神,公司2013年4月9日总经理组织召开了制度修订研讨专题会议,经会议讨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调动在特殊环境作业员工的积极性,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特拟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管理办法:一、根据公司现状,分为两类:1类为:井下采掘、地质、测量、取样、井下安全管理岗位、井下专职安全员。2类为:机修工(焊工、钳工)、电工、从事环保工作岗位、从事危化品、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岗位。二、津贴标准:1、1类按下井作业时间计算,具体为:1类津贴标准井下时间≤4.0H/日20元/次井下时间>4.0H≤6.0H/日30元/次井下时间>6.0H≤8.0H/日40元/次井下时间>8.0H/日50元/次2、2类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为8元/日。若2类人员下井作业,按一类津贴标准兑现。3、除1类和2类人员外,其他人员下井检查工作,工程验收等按一类标准给予下井津贴。三、实施考核办法1、以人力资源处为主体对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进行考核,要求井巷二处井口调度室每天做好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时间记录,按月统计报部门领导复核、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计算当月津贴。2、2类津贴类别的要求部门在做考勤时注明当月矿区出勤天数,考勤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否则一律不给予计发津贴。3、人力资源处将不定时进行现场抽查,若发现个人弄虚作假,一次给予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扣5分,两次给予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扣10分,并扣除个人当月考核奖金,三次取消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奖。4、若井巷二处调度室统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统计,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给予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扣5分,两次给予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扣10分,并扣除个人当月考核奖金,三次取消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奖。四、调离该岗位以后按照新的岗位标准执行,新近人员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岗位类别确定享受对应津贴标准。五、考核与监督本办法的日常考核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由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六、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在环保安全措施费中列支,不列入个人工资总额。七、本办法自公司行政发文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处。(本办法试行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