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主要内容•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思路•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及相关要求•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概念、范围及确定程序•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八、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彰、奖励、抚恤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一)立法目的1、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2、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3、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预防为主: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针的演变过程上看,一直强调预防工作,预防为主一直就是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核心内容,同时又是保卫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单位负责”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条例》中的具体体现,单位负责的基本含义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依法建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单位依靠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以严密治安保卫措施;单位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突出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包括: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和提出、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程序;治安保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的重要部位等。•保障安全。《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思路“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思路。“政府监管”的含义1、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2、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条例》的规定,领导职责主要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协调本辖区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本地治安情况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本地治安情况督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整改治安隐患,并协调组织解决涉及单位内部稳定和治安的重大问题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负责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对本单位事务负全责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另一种是事实上对本单位事务负全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将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3)建立、健全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4)组织制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措施,包括各种治安防范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5)依照本条例规定组建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6)领导本单位的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7)保障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8)处理其他涉及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二)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备案制度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制度主要有(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3)现金、票据、印签、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4)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报告制度;(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以及奖惩制度;(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措施”是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任务完成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落实的工作手段和方法。具体包括:教育措施行政措施法律措施业务措施。“治安防范设施”是指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以防护、预警、监控为目的的各种物防,技防设施。其中物防设施主要是各种加固保险装置,如防盗窗、防盗门、保险柜等;技防设施包括各种防盗、反劫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毒化报警及排险装置等。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检查各种治安保卫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即检查是否有章不循或者无章可循,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漏洞;(2)检查关键设备的运行及维护保养情况,即关键设备、仪器、机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无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存在;(3)检查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即检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传染性菌种、毒种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4)检查各种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及相关要求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及相关要求(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时的要求(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的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知识主要包括:1、法律知识。2、治安保卫业务知识。包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原理方面的知识,预防犯罪方面的知识,预防损失方面的知识,现代安全管理与规划知识等。3、技能。4、其他相关知识。(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人的物品和车辆;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时的要求1、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文明履行职责。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不仅仅指依据《条例》,还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具体要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文明履行职责。具体要求: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办事公正、举止庄重、衣着整洁、遵守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第一,不得以政府执法部门人员的身份行使权力,如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得非法扣留当事人合法证件、物品,不得搜查他人的身体等。第二,不得听任于所在单位领导的非法指令,充当所在单位领导的打手,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概念、范围及确定程序(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概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有三个共同属性:一是性质重要。体现在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等方面。二是作用大。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三是影响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迅社等重要新闻单位;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3、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热力、燃气供应设施;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试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三)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公安机关包括县区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部位的安全管理(一)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概念和主要类型重要部位是指单位内部对本单位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的全局起关键作用的场所。主要类型包括:(1)人员密集场所。(2)掌管重要国家秘密的部位。(3)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部位。(4)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部位以及实验保藏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5)重要的供电、供气、供水部位。(6)贵重、稀有、关键设备。(7)集中存放珍贵文物、档案、资料的部位。(8)集中储存重要财物的部位等。(二)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方法治1、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具体的确定标准需要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自选确定。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具体包括入侵报警、火灾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等技术设施。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应当实施重点保护。八、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一)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公安机关行政指导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现所期望的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的状态,指导协调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行政监督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单位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等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行政行为。(二)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内容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或者治安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4、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三)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2)在要害部位实体和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中,或者在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对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设障刁难的。(5)在履行治安保卫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秘密的等。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彰、奖励、抚恤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