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治安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二、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及奖惩,具体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3、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4、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由公司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3、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集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6、妨碍集团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