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初探主要内容序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涉及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相关内容的解读我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及特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应注意的事项序言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发出的六个一号文件,都对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做出部署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涉及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相关内容的解读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应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哪些内容?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特点: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为什么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为什么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上还比较弱;与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契合农业综合开发应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哪些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设立条件)5名以上成员(发起人);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对合作社而言:有利于发挥它们资金、市场、技术和经验的优势,提高自身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方便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销售,增加农民收入;对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而言: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原料供应基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自身的标准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权益包括哪些方面?财产构成与权利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财产范围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财产财产权利占有使用处分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主决定:1.成员是否出资2.成员是否应当均等出资3.成员的出资方式4.追加出资通过成员账户保护成员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设立成账户的法律意义1.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第五条)2.作为分红的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3.成员资格终止时财务处理的基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4.合作社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分配剩余财产是清算方案的重要内容,需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公积金如何提取?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确定。当然,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来进行量化,还可以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举一个单纯以交易量(额)为标准进行量化的例子:假设有张、王、李、赵、陈五人分别出资20000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在组建时五人对合作社财产的占有比例都是20%。假设当年五位成员分别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400公斤、300公斤、200公斤、50公斤和50公斤。合作社对外的销售价格是12元/公斤,为扣除运输、贮藏等环节的费用,合作社以10元/公斤的价格向成员收购,每公斤合作社留下了2元钱。这样由于共同销售1000公斤,合作社就获得了2000元的购销差价。如果年终核算时各种费用合计为1000元,当年就会产生1000元的盈余。对于这1000元的盈余,与合作社交易量大的成员做出的贡献大,在分配盈余时就要相应地体现出来。因此,老张获得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是40%。如果从中提取100元的公积金,老张也应该占有40%的份额,这与他们最初组建时的出资比例是不同的。此外,由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出资比例每年都会发生变化,每年的盈余分配比例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应当每年都对公积金进行量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年公积金的量化情况应当记载在成员账户中。盈余应当如何分配?(举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性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一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接受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能否直接分配给成员个人?回答:不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在国务院规定未出台之前,无论是清算前还是清算后,都不能把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分配给个人,更不能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成员个人。只能把这些财产当作国有资产看待。财政补助资金只能作为可盈余分配的依据举例:如某个合作社成员为5人,每人出资2000元,当年获取利润10万元,按20%提取公积金,并且获得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60%按交易量返还,并按第二种分配方式分配,如何分配盈余?可分配的盈余=10-10x20%=8万元返还的金额=8x60%=4.8万元量化到每人的公积金=2/5=0.4万元量化到每人的财政补助资金=10/5=2万分配到每人的盈余=(8万-4.8万)/(0.2+0.4+2)=0.73万元(未计返还的)二、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特点和主要问题基本情况及特点(截止今年6月底的数据)全省农民专业全作社仍保持快速发展:9849户;传统种养业仍然是我省合作社的主业:近90%成员构成体现了鲜明的农民主体特点:103092人农民:98400,占95.45%非农民成员:4220户,占4.09%企、事业和社会团体:363、63、46户,占0.41%合作社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出资总额154.78亿元,户均157万元。100-500万元3321户,500-1000万元411户,1000-1亿元的87户。主要问题分析规模比重偏小:户均成员11户;服务层次较低:涉及农产品加工、贮藏不到10%三、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审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取得法人资格有规范的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一定规模数量的成员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服务能力较强经营范围是否与申报的内容相一致审查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是否是优势产业是否是关键扶持环节项目产品是否市场潜力较大技术方案是否可行用地是否符合手续环保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审查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扩大再生产项目建设内容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建议设施设备的财政投资不低于70%,其他如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不高于30%报帐发票参照龙头企业补助项目报帐要对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财产进行跟踪管理成员只能分配其所产生的利润,但不能把这些财产直接分配给成员个人,即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应注意的事项内容大为删减: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财务评价等相应调整或增加了合作社的相关内容合作社基本情况合作社对申报项目的支持情况建设队段和营运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措施附件中相应地调整了相应内容期待各位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