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课案例分析四:微博知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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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VS知乎如何保护我们的文字版权?一、事件陈述新浪微博是一个由新浪网推出,提供微型博客服务的网站,用户可以发布消息或上传图片。可以把微博理解为“微型博客”或者“一句话博客”。于2009年8月14日开始内测。截至2012年12月底,新浪微博注册用户数超过5亿。知乎是一个网络问答社区,社区连接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分享着彼此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见解。于2010年12月开放。2013年3月向公众开放注册。不到一年时间,注册用户迅速由40万攀升至400万。从知乎专栏文章《新浪式原创》说起知乎用户“飞魅”于2014年3月1日在自己的知乎专栏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名为《新浪式原创》。这篇文章提出,他认为他发表在知乎的段子被“清华南都”抄袭。他向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进行了举报。但是,微博管理员的私信通知他“被举报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久之后微博客服回复了此条微博:他感到很困惑。作为一个原作者,在给出首发地址、本人微博分享地址和知乎日报刊载地址的情况下,这一事件居然会被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于是他发表了一条微博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他打开了链接查看了新浪的相关规定。发现第十六条(四)指出:“内容抄袭,主要表现为: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出处或标识转载。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新浪微博的内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图片等。”他在专栏里讽刺地写道:“首发于新浪微博的,才是原创;你首发于人民日报,也不算原创;首发于环球时报也不行;知乎就更不要说了,在新浪的定义中,知乎是一个不产生原创的地方;首发于新浪博客也不行,因为博客不是微博;新浪各频道里自采的资讯也不算原创;换言之你们完全可以把英超陈驰的新闻里的关键部分摘编出来说是自己的原创,只要你摘编后首发在新浪微博上就行。”二、讨论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问题一:清华南都此举是否侵权?问题二:新浪微博这样做是否可行?原创的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问题一:清华南都此举是否侵权?问题二:新浪微博这样做是否可行?Thankyouforyour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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