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企业负责人再培训主讲教师:深圳市龙岗区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培训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高风险单位≥48学时/年;再培训≥16学时/年。其他单位≥24学时/年;再培训≥8学时/年。本课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学法规,明责任2、学知识,懂管理3、明处罚、抓落实。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第一部分学法规明责任第一节前言第二节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内容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4第一节前言【主要内容】1、国家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2、课前说明与上课要求。3、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分三条线。4、处罚的种类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5一、国家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胡锦涛:安全发展观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民的生命为代价.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6一、国家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温家宝: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损害人民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7安监总局:安监总局的决心:谁敢以身试法,我们就让他身败名裂,我们要处罚你,追究你;谁让职工家破人亡,我们就让他的企业声名狼藉,黑名单制度就是让这些企业声名狼藉的;谁对安全产产不负责,我们就对他的乌纱帽不负责任。“君子不患贫而患不安”。居安思危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8联合国贸发组织(UNCTAD):联合国贸发展组织(UNCTAD)预计:3至5年事故处罚将成为至使企业亏损,经营难以为继,从而倒闭的重要原因。政府严厉监管,事故的成本压力和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的责任,将迫使每个企业写好安全生产这张答案。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9二、课前说明(一)组织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二)教学单位: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许可的安全培训机构----深圳市森鑫源职业培训学校。(三)本班全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教育培训班”。(四)学习时间:学习1天。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0三、上课要求(一)观念的转变:即领导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转变为学员的身份。(二)按要求准时到课,严格考勤制度并实行签到;(三)不得在课堂上抽烟;(四)上课时间把手机转为振动,最好关机;勿在课堂上接听电话。(五)请做好相关笔记。(六)现场安全注事项。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1四、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分三条线(一)企业负责人:即法人代表、厂长、经理;(二)安全主任:负责企业安全方面管理的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作业、电工、焊工、制冷、厂车、电梯、起重机构、锅炉等14种作业。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2四、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分三条线(一)企业负责人证书:(二)安全主任证书:(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3五、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二)、民事责任(三)、刑事处罚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4六、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6(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的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7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8(三)、刑事处罚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下列四种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0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1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3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4第二节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5第二节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6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做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只有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才能懂法,守法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7从法规中找答案:某家俱制造厂火灾和爆炸事故某家俱制造厂,厂房为四层楼,第四层为员工休息及住的地方,三楼是办公室,二楼是厂房,一楼由铁栅栏一分为二,西边是仓库,东边是作业场所。库房内堆存有木材板和较多的油漆,电线用铁丝栓在铁栅栏上,由此引入配电箱,配电箱内的保险用铜丝代替,由于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8分析:1、老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2、厂房、仓库、作业场所的设置违反什么法律的什么规定?库房有何不安全因素?3、请问事故发生后应通知那些部门?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由哪几个部门组成?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2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7章、97条。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0主要内容:1、立法原则⑴管理效能原则(2)管理责任原则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责任(违法成本)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11、立法原则⑴管理效能原则第三条【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十八条【组织决策及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2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九十三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3(2)管理责任原则——第一把手负责制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4——谁主管谁负责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笫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6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提供工伤保险(2)知情权––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3)建议.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7(4)培训权––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5)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6)拒绝危险权.紧急避险权(不得报复)(7)工伤索赔权(8)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再培训学法规,明责任38——四项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2)认真接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