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一、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问题(一)两种代表性观点的分析,对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责任适用条件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该条规定看作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主张在执行中直接适用,第二种观点把它看作是一种民事责任,主张在裁判中适用,理解不同,对同一案件,将得出两种不同的适用迟延履行责任的结果。例一:甲因买卖合同拖欠乙货款2万元,届期未偿还而见诸诉讼,法院判决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款及利息?熇?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牎E芯錾?效后,甲仍未付清货款,乙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第一种观点,甲除了按判决偿还欠款及利息外,还应承担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责任。其适用民诉法第232条的条件是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务,就应适用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定迟延履行责任在所不问。而依第二种观点,则甲仅需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可,迟延履行责任应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亦即把民诉法第232条规定作为实体裁决的依据。由此可见,两种观点下对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后果的适用条件截然不同。就第一种观点而言,重视法条语义理解,也能突现民诉法第232条的立法目的,但面对下例则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精神:例二:甲欠乙10万元,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法院判决:甲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欠款及利息?熇?息按约定月得率1%计算至偿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牐?逾期不履行,则自逾期之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甲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以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为适用民诉法第232条的条件,则甲应承担的利息有:①双方约定利息;②判决确定的迟延履行利息;③执行中适用民诉法第232条的利息。这显然重复计算了迟延履行利息,有失公平。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在实务中问题更多:①在当事人有迟延履行责任约定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依当事人约定,而非民诉法第232条,否则就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②许多给付金钱的义务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一般都未直接判决迟延履行利息,如损害赔偿之诉、不当得利之诉、无因管理之诉等。依第二种观点,这类给付金钱义务都将排除民诉法第232条的适用。③在执行根据中,并非生效法律文书都是裁判文书。遇到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非裁判类?熑缯?权公证?牱?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时,是否不能适用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二)本文观点。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关于迟延给付金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在1982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没有,是在1991年修订时新增的。增加该条规定,是因为“有些人欠了钱拖延不还,这样规定后,让其无利可图,有利于促使债务人早日履行债务。”由是观之,第232条的立法目的是加重被执行人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义务。在理解和适用时,应从这一立法目的出发。其次,从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看,第232条规定“这种加倍支付利息的措施,既带有补偿的性质,也带有惩罚或制裁的性质。”既然带有惩罚性,就难能预先在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因为有许多法律文书无权设定处罚。其三,从条文语义来看,第232条揭示的迟延履行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背傺勇男性鹑蔚闹魈迨潜恢葱腥耍?2?北恢葱腥擞谐傺勇男猩?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3背傺勇男行形?侵害的客体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人申请执行。未进入执行阶段,不能产生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符合这一构成要件,则法律文书有适用民诉法第232条规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定确定责任时,执行法律文书,无确定时,应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第232条。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认为,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责任的适用条件是:1?北恢葱腥宋窗瓷?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2?鄙?效法律文书未按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确定迟延履行责任。二、关于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问题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分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迟延履行债务是指什么﹖二是部分还款时迟延履行债务如何计算﹖(一)迟延履行债务在认识和实务中的分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是指“本金”,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不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债务”,“指的是判决确认的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金钱数额的整体”,即包括“本金”和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由于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理解不一,导致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同。例三:甲欠乙10万元,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清全部欠款及利息?熇?息自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1%计算?牎鬃耘芯錾?效后2年未履行义务。按第一种观点,甲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是10万元。按第二种观点,甲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是10万元加上判决确定的利息。由于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比较原则,产生不同的理解是很正常的,关键是哪种理解更接近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首先,从逻辑上分析,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内涵外延应是:“债务”为中心词,“迟延履行期间”是限制词。债务并非等同于欠款,而是指“在债的法律关系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具有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显然,第232条规定的债务与法条前部分的“给付金钱的义务”是一致的。这一“给付金钱的义务”是迟延履行期间存在的。在执行中,给付金钱的义务与执行标的额的外延相同。当法律文书确定利息时,执行标的额自然包含利息在内。由是,迟延履行的债务应包含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其次,从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的区别看,迟延履行责任并不构成计算复利。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看作是判决确认的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金钱数额的整体,也即把利息也计入“债务”中,表面上看是复利计算,实则不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虽以利息的形式出现,但其实是迟延履行责任。之所以以利息的形式出现,是为了执行的一致性和计算标准的统一性。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二)部分还款时迟延履行债务如何确定的分歧。在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后,义务人部分履行了义务,应该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也是实务中分歧较多的问题,主要观点有:1?北鞠⒎掷胨担?主张把本金即原债务与利息分离开来对待,义务人履行部分义务时,按原债务和利息的比例,部分还本,部分减息,利息不作为迟延履行债务对待。2?毕燃鹾蠹铀担?主张在义务人部分履行义务时,先扣除原债务,再计利息,利息不作为迟延履行债务对待。3?毕燃雍蠹跛担?主张在义务人履行义务时,利息作为迟延履行债务对待,先还利息,后还原债务。例四:1995年4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因甲届期未还款而诉诸法院,法院判决甲在1998年4月1日前偿清欠款10万元及利息?熇?息自1995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牎?1998年4月1日,甲偿还3万元,1998年4月2日,乙向法院申请执行,至2002年4月2日强制执行完毕。按第一种观点,1998年4月1日,判决确定的利息是3??6万元,甲偿还3万元,原债务与利息的比例为2??7比1,则应扣减原债务21892元,扣减利息8108元,至此,甲的迟延履行债务为100000—21892元,等于78108元。按第二种观点,甲偿还3万元,应全部先扣减原债务,即100000—30000,甲的迟延履行债务为70000元。按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第三种观点,则甲的迟延履行债务为100000+36000-30000,为106000元。存在上述差距,关键是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时是先减息还是应该选还“本”问题的态度不一致。第一、二两种观点,都是在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看作是原债务的基础上得出的,上文已对此做了分析,不再赘述。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首先,迟延履行债务本身包含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是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义务的整体,不存在先除原债务还是先扣减利息的问题。其次,先还原债务或先还利息问题是一个法律漏洞,法官可以弥补,但这种弥补不是毫无根据的,而应通过对法的精神的把握来进行。在民商事交往中,借贷关系中先还息后还本是被市场主体广泛遵守的交易规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拒绝适用这一规则。因而,在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应把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作为债务整体,减去偿还的部分,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迟延履行期间的确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的规定,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这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实践中仍然遇到一些问题: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一)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限问题。当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才更符合实际﹖首先,要考虑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生效法律文书是贯彻法律的载体,其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就构成对法律文书权威性乃至法律尊严的威胁。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实际上包含自生效之日起执行的意思其次,要考虑权利人的损失。在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给付金钱义务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往往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三,要考虑诉讼成本。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这就与我们适用法律的期望发生了距离,这三点都不符合及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据此,本文主张,在法律文书未明确履行期限时,以生效之日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中止、终结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间问题。对中止执行期间应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问题,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有诸多分歧。从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来看,一是执行工作暂时停止,二是执行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执行的原因看,主要是出现法定事由。由是观之,执行中止并非被执行人主观故意引起,而民诉法第232条的立法旨意在于惩罚故意拖欠不还债的行为,所以执行中止期间虽属迟延履行的时间范畴,但并不符合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双倍付息的价值取向。因而,本文偏向中止执行期间不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对终结执行期间要不要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也有争议。终结执行是执行的结束,本不存在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但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全国各地法院在终结执行时采用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在一段时间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的,权利人可请求法院恢复执行,由此产生终结执行期间要不要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问题。由于终结执行也是因法定事由引起的,故终结执行期间也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三)执行和解后未实际履行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问题。本文认为,和解虽然是权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但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这种处分愿望并未实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熓孕校牭?87条的规定,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法院才能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的履行方式,虽然执行期限由此中止计算,但法院不能因此中止或终结执行,双方达成协议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实务中多数是因为义务人故意拖延时日,实际上是迟延履行,因而,执行和解后义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四、关于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