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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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胡天一、对资本框架的再定义和新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结构的框架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一级资本尤其是普通股的重要性上升,二级、三级等较低级的资本重要性削弱;二是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下降,逆周期或者风险中立的资本要求明显上升;三是正视“大则不倒”问题并提出了资本配置要求,旨在确保银行拥有稳健运行的能力。新资本结构框架包括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以及新资本缓冲引入的组合,将确保银行能更好地抵御经济和金融的紧张时期,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见表1)1、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框架的重新定义•第一,银行的一级资本必须充分考虑在“持续经营资本”(goingconcerncapital)的基础上吸收亏损,其核心形式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剔除少数股东权益、无形资产等项目;不满足普通股核心资本标准的资本工具,自2013年1月1日起,将不计入普通股核心资本;•第二,二级资本在银行“破产清算资本”(goneconcerncapital)的基础上吸收损失,并取消了二级资本结构中的所有子类别;•第三,银行的三级资本被废除,以确保市场风险要求下的资本质量与信贷和操作风险要求下的资本质量看齐。2、资本留存缓冲被纳入资本框架•第一,留存缓冲是为了确保银行维持一个恰当的资本缓冲区,银行在金融和经济紧张时期把资本缓冲抽出,用来吸收或有损失。•第二,当银行的监管资本率越接近于最低要求时,其在收益分配上的限制就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强行限制其派息、回购股票以及发放红利等活动,从而加强银行抵御不良冲击的能力,确保在危机发生时能够独自应对,进而保护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大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3、逆周期资本缓冲成为备选工具•第一,资本留存缓冲是有明确过渡期时间表安排的资本要求,各监管当局一旦接受新协议就必须实施资本留存缓冲。但逆周期资本缓冲则是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各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引入该工具。•第二,逆周期资本缓冲主要针对的是一国信贷的高速扩张。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经济上行期)计提超额资本,当信贷过快增长以至于系统性风险出现,在经济下行期银行得以将逆周期资本缓冲用于吸收损失,以维护整个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稳定。二、新协议对系统风险的高度关注和杠杆限制次贷危机使得人们对系统性风险、对大机构的风险高度关注。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呼应了上述关注。危机中巴塞尔考虑的是简化大机构的结构、让股东为机构倒闭买单以及通过“生前预嘱”引导有序破产,而在新协议中,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直接体现在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别资本要求、以及对银行业的杠杆约束两方面。1、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别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对于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提出特别资本要求,使其具有超出一般标准的吸收亏损的能力。•第一,对于“大则不倒”的银行,该规则能够减少道德风险和对经济的冲击,降低系统性风险。•第二,新协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这一附加资本可以由非核心一级资本(即一级资本中普通股以外的部分)来承担。在未来,大机构的组织架构、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甚至薪酬结构等都有可能得到监管当局的重点关注,大机构之间“高度自我交易”(highelementofproprietarytrading)的趋势,也可能被更密切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所取代。2、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比率巴塞尔协议II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导致了不正当激励问题,即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往往被用于节约资本,增加杠杆。为了减少监管套利,新协议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补充了一个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比率。巴塞尔新协议大大强化了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杠杆,也弱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三、强化流动性监管的框架和要求1、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短期(30天以内)特定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数量,以此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2、流动性监管的辅助检测工具四、巴塞尔协议Ⅲ主要规则的过渡期安排•第一,核心资本要求的提高。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本的比率和核心资本比率要求,将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逐步落实。2013年1月1日,最低普通股要求将从目前2%的水平提高到3.5%,核心资本要求将从4%提高到4.5%;2014年1月1日,银行将面临4%的最低普通股要求和5.5%的核心资本要求;2015年1月1日,银行面临4.5%的最低普通股要求和6%的核心资本要求。总的资本要求将继续保持在目前8.0%的水平,不需要改变。•第二,对资本监管框架的调整。即从普通股当中扣除的部分,包括总额超过15%的对金融机构投资的限制、抵押服务权以及来自时间差异的递延所得税,将于2014年1月至2017年底之间逐步扣减。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普通股中需要扣除的部分进行20%的扣减,2015年1月达到40%,2016年1月达60%,2017年1月达80%,直至2018年1月1日全部扣除。在此过渡时期,剩余未从普通股中扣除的部分,将继续遵照各国现有的处理方式。•第三,对资本留存缓冲的落实更为宽松。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从2016年占风险资产的0.625%开始,往后每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并于2019年达到最终占风险资产2.5%的水平。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加快建立资本缓冲保护,酌情制定更短的过渡期限。已经满足了在过渡时期的最低比例要求,但仍低于7%的普通股目标(最低普通股充足率加上资本留存缓冲)的银行,应保持审慎的收入策略以尽可能快地满足留存缓冲区的要求。•第四,不属于非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工具,将在从2013年1月1日起,分10年逐步被淘汰。如果这些工具的固定面值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仍未偿付,则从即日起,它们将被认定为原面值的90%,并在其后的每年减少10个百分点。此外,具有赎回激励的工具也将在其有效期内被逐步淘汰。五、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金融监管的初步影响1、新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可能影响第一,全球银行业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欧洲银行业最受冲击。第二,银行资本的新标准太过严苛,将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影响,可能会抑制对经济增长和新增就业至关重要的资本供应。第三,新的资本结构影响到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第四,新协议可能导致国际监管的短期套利。2、新协议对中国银行监管的可能影响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巴塞尔协议Ⅲ本身的影响微小,但新协议或影响国内监管思路。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国内监管机构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新规,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见表5)第一,目前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以及实际充足率,均处于较高水平。第二,如果中国的银行监管要求随着新协议而明显提高,那么银行将面临补充资本的压力。第三,新协议的其他监管指标,如杠杆率、缓冲资本和流动性指标等,也会对中国银行业有一定影响。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Ⅲ给全球银行业带来的影响才刚刚开始。一是全球银行业在改善资本结构和补充资本规模、加强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防范的同时,在漫长的过渡期内全球银行业都会放缓增速加强调整;二是不同区域和不同规模的银行承受的压力不同,其中新兴国家和较小规模的存款性机构受到的压力可能轻一些,创新的空间也更大一些;三是新协议仍然在不断完善之中,监管支柱和风险覆盖的变革,以及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仍有待时日。谢谢观赏胡天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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