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孙俊杰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一)“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人身: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法律基础:1992年,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广州市规章:2010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法为主体,以婚姻法、劳动法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为支撑;二、《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解读(一)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维权保障职责和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职责第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的进步。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农业、人口计生、教育、体育、工商、国土房管、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就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建议,反映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并且进行工作安排;(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市、区、县级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二)创设了妇联有权向相关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的制度第七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下列单位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一)被侵害妇女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收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后,应当调查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三)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在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和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做了规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条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并且根据女性儿童、青少年的特点,开展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的教育活动,配置与其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生活等设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3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8条)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四)妇女的人身权利《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首次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关的救助途径。第二十五条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性骚扰救助途径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五)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权益的规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或者丧偶,侵害妇女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女性家庭成员与男性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丧偶或者离婚的,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经济补偿。3、未婚女、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案例:黄姓妇女,1996年结婚,婚后住在丈夫家。由于结婚前婆家村已实行“30年不变”,所以她没有在婆家村分到土地。由于田地少,家里从来没卖过粮,她说:“我就这点田,就保自己吃饭,去年不用买粮,今年稻子都淹死了,肯定要买粮吃。”她的娘家村离婆家只有1里远,娘家还有她的承包地,但由她哥哥耕种。她说:“我嫁出去了,田就不归我了,种的粮食也不会给我的,我也不可能回去种。”《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或者丧偶,侵害妇女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六)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1、妇女享有就业帮助和创业扶持的权益《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援助妇女就业的资金,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为妇女创业、就业或者转岗创造条件。2、特殊保护待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了特殊保护待遇。《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案例:女工郑某在某制衣厂打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郑某怀孕。2007年1月10日,用人单位告知郑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郑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3、妇女病普查制度•《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四条本市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妇女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适龄妇女每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同劳动时间。•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并且不属于单位职工的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费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妇女病检查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4、妇女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除依法补缴外,还应当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女职工支付有关费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救助资金保障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符合本市有关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规定的孕产妇有权申请生育救助。5、离婚妇女得到优先照顾《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二条离婚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权。离婚妇女持身份证、证明离婚的有效证件等资料申请办理户口分迁、财产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公安部门和其他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七)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妇女的在财产保障上的权益1、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处理机制《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家庭矛盾疏导和调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第三十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或者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负有救助责任的单位不得拒绝、推诿。第三十一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妇女庇护场所,对遭受家庭暴力请求临时庇护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的多方合作机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帮助。案例:曾倩生了女儿后,其丈夫高某就冷眼相看,动不动拳脚相向。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曾倩正在洗澡,高某突然冲进洗手间,几拳把曾倩打得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被定为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