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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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事项,遇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需要进一步规范时,市局将随时补充修订。第三条本规范所列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包含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除本规范所列行政许可项目外,各县区公安机关不得增设任何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时不得随意增加审查环节。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申请事项时,应当认真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2-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可以办理的,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警务公开工作。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申请事项时,应对所提交的复印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需要留取复印件的应由经办人核验无误后签名留取。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主动提前介入,靠前服务,自觉增强窗口透明度,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推诿拖拉,或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审批后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落实领用、损耗、清退、登记等制度,落实储存场所的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防止丢失、被盗、被抢现象的发生,确保场所安全。第二章民爆物品行政许可项目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批(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实行分级-3-审批(分级审批办法待公安部具体明确)。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表;2.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3.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6.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在受理后5日内报市局,市局在15日内进行审批,或在5日内进行审核后报省厅审批。(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审批(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审批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市内销售企业到生产企业购买的、或使用单位直接到生产企业购买的,其购买申请必须报市局审核后,由各县区公安机关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四)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设有仓库的,其购买总量由仓库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核定储量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后应存放在自设的仓库内,需从仓库运往市内各爆破工地的,不必在爆破工地所在地公安机关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总量的数据统一向仓库所在地公安机关上报。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一)由运达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收货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审批表;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5-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四)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设有仓库的,需从仓库运往该单位市内各爆破工地的,不必通过民爆信息系统开具“电子两证”,由各县区公安机关手工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在一定-6-有效期限内随车运输,有效期限控制在7日之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当天使用量,并做好爆破器材的现场保管和当天使用剩余的清退工作。第十二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指特定区域爆破作业)(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实行市局、县(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1.特定区域爆破作业审批表;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4.施工单位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警戒方案;5.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该爆破施工项目《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并复印件。(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局审批,市局在15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在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进行爆破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7-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事先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四)市局审批后,以“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工程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建设单位,该爆破作业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并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确保工程爆破安全。(五)经市局审批的爆破工程竣工后,爆破施工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市局提交详细的工程竣工报告。第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审批(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分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表;2.爆破作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3.爆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4.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5.所在单位出具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6.爆破作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7.爆破作业人员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局统一组织培训,技术培训-8-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或专家技术培训小组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公安机关应及时收集审查当年度需参加培训的人员情况,待市局确定培训时间、地点后,由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通知爆破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经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由市局核发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三)已经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复训工作由市局组织,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通知参加复训。参加复训合格的由市局在原证件上签注复训意见,方可继续从事爆破作业,未经复训的不得继续从事爆破作业。(四)市内的涉爆单位因工程需要,需临时增加爆破作业人员的,由爆破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适时组织培训。(五)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和工作类别的,应向市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审核(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逐级审核上报审批。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由省公安厅审批。申请中、高级的,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二)申请人员必须参加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分集中培训考核和自学考核两种形式。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集中培训考核;申请提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的参加自-9-学考核。(三)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的民爆物品销售、使用单位的职工,爆破工程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单位的职工;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3.具有高中、中专(含高中、中专)以上学历;4.申请初级的,须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二年以上,或具备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取得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技术员以上(含)职称的人员。申请中、高级的还须分别取得初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其中申请中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申请高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2.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3.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4.本人学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5.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6.申请初级的,提交爆破员、安全员作业证原证并复印件,或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学历的技术职称证书原证并复印件;申请中、高级的,提交《爆-10-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证并复印件。第三章烟花爆竹行政许可项目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运达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和审批。受理时应审验以下材料: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表;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6.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二)本条所称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三)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四)市内烟花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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