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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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和《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为加强我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能力,切实降低我省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参照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干预措施,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经母婴传播。二、工作目标(一)总目标通过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作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咨询与治疗。达到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目的。(二)具体目标1.建立一套符合我省省情的、运转有力、协调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机制。2.培训一支具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队伍,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90%以上。3.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到2007年底,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到2010年底,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技能和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4.为自愿咨询的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和检测服务。其中,示范区孕产妇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率达到85%。5.使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和其所生婴儿的随访率达到90%。6.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抗病毒药物服务,其中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所生新生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7.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医学咨询和喂养指导,教育和引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对其所生婴儿进行人工喂养,使人工喂养率达到90%,12个月龄和18个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三、工作策略(一)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应切实加强整体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应支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大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妇幼部门、疾控部门、计财部门及医政部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孕产妇HIV检测和诊疗处理,由疾控部门向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孕产妇和适龄妇女免费提供HIV检测试剂,由妇幼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妇HIV筛查与检测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所生婴儿的随访、与检测;完善综合的预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的服务体系。(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与日常妇幼保健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的基础上,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自愿咨询和检测服务。(四)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感染艾滋病病毒孕妇及所生婴儿的管理、随访登记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进行管理、随访登记,对其所生婴儿进行抗病毒药物治疗、人工喂养、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进行随访登记。(五)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所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不得外传。相关信息资料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婴幼儿随访登记表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月报表等。(六)逐步建立县、乡、村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并进行交流和沟通。四、职责与分工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领导小组,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综合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建立、健全由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医院及其它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组成的县、乡、村三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网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一)县(市、区)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中发挥主导作用。妇幼保健机构主要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指导、提供药品和信息管理,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阳性产妇产后随访至42天,其所生婴儿的随访至18个月。县(市、区)疾控机构主要提供孕产妇HIV筛查试剂,监控本县(区)艾滋病病人孕情,并同时报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提供自愿咨询检测和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等工作,并负责对产后42天以后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18个月后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婴儿进行管理。(三)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为孕产妇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进行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42天内的访视、喂养指导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干预等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实行首诊负责制,如因疾病需要或服务水平所限需要转诊,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持转诊交接单,由交接双方机构签字。所有孕妇在分娩前应出示艾滋病检测报告单,医疗保健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率。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四)村医负责对本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督促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接受孕产期系统管理,动员并将其移交至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协助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追踪随访。(五)疾控机构应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育龄妇女怀孕3个月内报当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筛查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必须在5日内报当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按规定每月逐级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管理的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并持交接单,由交接双方机构签字,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连续跟踪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妇社、疾控、医政、计财、艾防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项相关工作。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由省妇幼保健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相关机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评估及其他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评估,同时负责全省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市卫生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发挥同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做好本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保证其顺利实施,定期上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关信息资料,协助省级进行监督与管理。五、工作措施(一)管理措施1.开展人员培训逐级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管理人员,从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生和护士,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及信息管理人员。省级负责对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师资进行培训。2.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省卫生厅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各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与评估,针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3.规范实验室检测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证试验等服务。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合作,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体系。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病原学监测。5.加强信息管理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示范区应按照省卫生厅规定按时逐级上报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报表。乡(镇)卫生院和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数据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经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再将全省所有示范区的月报表汇总统计后于15日前上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同时报送省卫生厅妇社处。全球基金、省级示范区及其它有条件的县也要参照国家示范区逐步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二)预防措施1.健康教育广泛开展多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教育及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各相关机构要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开发、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以及村卫生室、学校等多种场所进行发放,并指导使用;运用多种媒体扩大健康教育的覆盖面。通过健康教育活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提高服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能力。2.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各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提供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2。3.预防应用抗病毒药物方案一(首选方案):孕期+分娩期+产后新生儿(AZT+NVP联合用药)孕妇自妊娠28周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口服,每日2次,至临产。分娩过程中每3小时AZT300mg,口服,至分娩结束。孕产妇临产后服用维乐命(NVP)200mg,若孕妇服药24小时后仍未分娩,则给予重复剂量维乐命200mg。若选择性剖宫产分娩,应在手术前2小时服用维乐命200mg。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一次性服用维乐命2mg/kg(或混悬液0.2m1/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1)。婴儿出生后服用AZT每6小时一次,2mg/kg,如果母亲用药时间满4周或4周以上,婴儿用药1周;如果孕妇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应持续6周。方案二:分娩期+产后新生儿(单剂量维乐命方案)孕产妇临产后服用维乐命(NVP)200mg,若孕妇服药24小时后仍未分娩,则给予重复剂量药物维乐命200mg,若选择性剖宫产,应在手术前两小时服用维乐命(NVP)200mg。婴儿出生后72小时内服用维乐命2mg/kg(混悬液0.2m1/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1)。若新生儿服用维乐命1小时内呕吐,则应重复服用维乐命一次。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保健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不主张将艾滋病病毒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若必需实施择期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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