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国消防在线|时间:2007-05-30|文章来源:备案号:J10895-2006DB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PDBJ04—247—2006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2006—10—11发布2006—12—01实施山西省建设厅发布目次目次前言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2符号3系统设计3.1一般规定3.2系统选型3.3设计基本参数3.4喷头布置3.5水力计算3.6系统组成3.7供水3.8操作与控制4系统施工4.1一般规定4.2喷头4.3雨淋阀4.4管网安装4.5供水4.6过滤器、阀门及仪表4.7电气系统4.8系统试压和冲洗5系统的调试5.1一般规定5.2调试内容和要求6系统验收7运行与维护7.1一般规定7.2检查与试验7.3维护维修附录A(规范性附录)Darcy-Weisbach水力计算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表前言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利用水作为灭火介质,采用特殊的喷头在特定的压力工作范围内将水流直接分解(或采用氮气雾化介质将水分解)成细水雾进行灭火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其具有经济、有效、适用面广等特点,目前已成为替代气体、常规水喷雾、自动水喷淋和泡沫灭火系统的重要手段。本规范由山西省建设厅批准立项,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了近几年来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及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依据我国现行的消防规范,参考了美国标准NFPA750“StandardonWaterMistFireProtectionSystems”,和其他省的相关地方标准,经山西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七章,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由山西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寄给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建审处(太原市桃园南路115号,邮编: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总则1.0.1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1.0.3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及类型的火灾:1.图书馆、档案馆、文物库等固体火灾;2.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汽轮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3.电缆隧(廊)道、大型电缆室、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配电室、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4.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或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1.0.4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危险物质,以及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火灾。1.0.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火灾特点和环境特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细水雾灭火系统所使用的系统设备及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质检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其中检验报告应包含与使用环境相对应的同等规模实体火灾灭火试验的内容。1.0.7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细水雾WaterMist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且在喷头轴线向下1.0m的平面进行测量,累计体积分布雾滴粒径小于1000μm,且小于300μm的水雾。2.1.2雾滴粒径雾滴直径由零到该直径的累计体积与全部分布体积总和的比值为f时的水滴粒径。2.1.3细水雾喷头WaterMistNozzle含有一个或多个喷嘴,能够将压力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2.1.4细水雾灭火系统WaterMistFireExtinguishingSystem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细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细水雾,用于灭火、抑火、控火、控温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2.1.5低压系统LowPressureSystem系统管网工作压力不大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6中压系统IntermediatePressureSystem系统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7高压系统HighPressureSystem系统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8局部应用式系统LocalApplicationSystem向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内的某一个被保护物或危险点直接喷射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9全淹没式系统TotalCompartmentApplicationSystem向整个封闭空间内喷射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以实现对所有危险物进行保护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0分区保护式系统ZonedApplicationSystem设计系统用于封闭空间内预先划定的区域中所有危险物进行保护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2.1.11单流体系统Single-fluidSystem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2双流体系统Twin-fluidSystem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3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WaterMistandFoamIntegratedFireExtinguishingSystem在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增加泡沫灭火介质、泡沫储存和比例混合装置而形成的灭火系统。2.1.14细水雾封堵分隔WaterMistCompartmentation在某一区带内,采用一系列喷头形成细水雾屏障以隔绝热量传播或灭火的系统形式。2.2符号表2.2符号编号符号单位涵义2.2.1qL/min细水雾喷头的流量2.2.2PMPa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2.2.3K—细水雾喷头流量特性系数2.2.4WL/min•m2喷雾强度2.2.5Sm2保护面积2.2.6QsL/min系统的计算流量2.2.7n只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的数量2.2.8qiL/min细水雾喷头的计算流量2.2.9k安全系数,应取1.05—1.102.2.10tmin持续喷雾时间2.2.11MPa管道的沿程压力损失2.2.12dmm管道计算内径2.2.13f摩擦系数(沿程阻力系数)2.2.14ρkg/m3密度2.2.15εmm管壁粗糙度2.2.16μCP动力粘度2.2.17Re雷诺数2.2.18vm/s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2.2.19ni管道粗糙度系数(相对粗糙)3系统设计3.1一般规定3.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分析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和环境条件后,确定危险类型和等级、系统选型、性能化设计目标和设计参数。3.1.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1.按系统工作压力可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和高压系统;2.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式系统、分区保护式系统和局部应用式系统;3.按系统动作方式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4.按系统雾化介质类型可分为单流体系统和双流体系统。3.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1.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或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开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启动,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个喷头后自动启动;3.作用面积或空间范围内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喷雾;4.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使细水雾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对象),对于存在障碍物的场所,系统应根据阻挡情况增加布置喷头;5.系统应采取措施,保障在雨淋阀误动作时,系统不发生误喷。3.1.4全淹没式系统和分区保护式系统中,应在防护分区进、出口或相邻区域的分界处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对于高度不超过5.0m的开口,可采用由细水雾喷头组成的水雾封堵分隔;当对高度大于4.0m的防火卷帘等分隔物保护时,细水雾应能覆盖被保护对象。3.1.5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前,防护区内的通风、空调设备应自动停止。3.2系统选型3.2.1系统应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可燃液体、电气和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全淹没式系统;2.预先可以划定危险防护分区,且初期火灾可能局限在设定分区内的室内火灾危险场所,宜采用分区保护式系统;3.室外或半室外含油电气设备或敞开、半敞开空间内的火灾危险场所,以及火灾仅会发生在某一个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或几个点的室内危险场所,宜采用局部应用式系统。3.2.2系统动作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优先采用开式系统;火灾的水平或垂直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雾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火灾危险场所应采用开式系统。2.下列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慢、闭式系统能够及时启动控火、灭火的中、轻危险等级场所;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3.具有3.2.2第2款条情况,但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严禁系统误喷;3)替代干式系统。3.2.3系统工作压力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大型计算机房、主控制室、通信中心、主操作室等电气设备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中、高压系统;2.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中、低压系统;3.图书馆、档案库、文物库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高压系统,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宜选用中、低压系统。3.2.4富含橡胶、塑料的固体场所或闪点低于60℃的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采用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3.3设计基本参数3.3.1细水雾系统用于灭火时,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宜小于表3.3.1的规定,且开式细水雾系统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000m2,闭式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表3.3.1细水雾系统灭火设计基本参数保护对象设计喷雾强度L/min•m2持续喷雾灭火时间min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1.515电气火灾危险场所计算机房等弱电防护空间、高低压配电室1.515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等含油设备1.515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等2.015固体火灾危险场所2.015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1.530注:具体应用场所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照制造商技术资料和国家权威机构的型式检验报告。3.3.2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5s。3.3.3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3.3.4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全淹没式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2.采用局部应用式系统和分区保护式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2)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3.可燃液体的罐装间、装卸台、泵房、压缩机房等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3.3.5细水雾封堵分隔时,可按宽度不大于2.5m的区带进行设计,设计喷雾强度为该场所设计喷雾强度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