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安发[2010]3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总站各监督科、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专家组成员人数及成员条件(一)专家组人数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二)专家组成员条件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专家组成员必须有3名以上为在职人员,且其中1人为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5、专家组成员必须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专家库聘请;6、该工程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二、专家库(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建立的专家库;(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的专家库;(三)没有条件建立专家库的地区可从市级专家库或相邻地区专家库聘请。三、论证内容(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内容是否完整、可行,图说深度是否满足施工需要;(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四、论证会组织及参会人员(一)论证会组织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二)参加人员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负责人。五、要求(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供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四)修改完善的安全专项方案应附修改说明(或汇总表),按专项方案的签字盖章要求完善签字盖章。(五)施工单位应将经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组论证报告等资料原件存档备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