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区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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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DBⅩⅩ-ⅩⅩ-2007JIⅩⅩⅩⅩ--2007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UrbanResidentialDistrictofTianjin2007-ⅩⅩ-ⅩⅩ发布2007-ⅩⅩ-ⅩⅩ实施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BⅩⅩ-ⅩⅩ-2007JIⅩⅩⅩⅩ-2007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2007天津前言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养老设施、社区商业及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等社区服务类几个方面。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设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设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批准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起草人:1目次1总则...................................................................................................12术语...................................................................................................23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2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设置标准........................................................3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设置要求....................................................5附录A附表A.0.1—A.0.6................................................................7附录B用词说明.................................................................................1311总则1.0.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1.0.2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1.0.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地块内,为居住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0.4本标准按人口出生率7.5‰;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的2%;户均人口2.8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计。1.0.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1.0.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其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1.0.7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Standard: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2.0.2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Standard: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市场需求,灵活掌握的指标。2.0.3公益性设施PublicFacilities: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行政管理、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中的环卫、公厕等设施。2.0.4经营性设施CommercialFacilities: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金融、邮电等市政设施。3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3.1项目分类3.1.1按服务性质划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大类。3.1.2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市政公用。按项目内容分成56小项,其中:教育类4项、医疗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社区服务类7项、行政管理5项、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市政公用类19项。另加公建预留1项,共计56项设施。3表3.1.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项目类别居住区级项目数小区级项目数组团(街坊)级项目数三级合计项目数教育2204医疗卫生1102文化体育绿地43310社区服务3227行政管理3025商业金融4228市政公用74819公建预留1001合计251417563.2一般规定3.2.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采用双控的原则,既控制用地面积,又控制建筑面积;既控制一般规模,又控制千人指标。3.2.2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中,除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菜市场、早点铺等微利设施采取双控的原则外,其它商业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为控制性指标,而其建筑总量规模和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指导性指标,其具体内容和建筑量可根据市场需求,走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自行调节。3.2.3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需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3.2.4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设置。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设置标准4.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4.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居住区公共服4务设施配套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其中: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8万人,小区级1-1.5万人,组团(街坊)级2500-3500人;设置标准表内一般规模分别按5万人、1万人、0.3万人计算。4.1.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建设配套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4.1.3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小区或小区与组团之间的居住区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较低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4.2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4.2.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493-1809㎡,人均建筑面积1.49-1.81㎡;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897-2243㎡,人均用地面积1.90-2.24㎡(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以下相同)。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详见附表A.0.4。4.2.2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152-1276㎡,人均建筑面积1.15-1.2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386-1638㎡,人均用地面积1.39-1.64㎡。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详见附表A.0.5。4.2.3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45-438㎡,人均建筑面积0.35-0.44㎡;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214-251㎡,人均用地面积0.20-0.25㎡。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详见附表A.0.6。54.2.4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2990-3523㎡,人均建筑面积2.99-3.52㎡;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497-4132㎡,人均用地面积3.49-4.13㎡(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A.0.1。4.2.5居住区教育类千人座位:幼儿千人28座,小学千人50座,初中千人23座,高中千人21座。千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1187㎡/千人,用地面积1806-2050㎡/千人。教育类分级配套标准详见附表A.0.2。4.2.6居住区公共绿地为1500-2000㎡/千人4.2.7居民自行车停车面积:其中,商品房为402-482㎡/千人;社会保障住房为535㎡/千人:居民机动车停车面积:其中,商品房地上用地面积为1140-1620㎡/千人(15%为地上停车位),建筑面积为7420-10710㎡/千人(85%为地下车库或停车楼);社会保障住房为2042㎡/千人。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详见附表A.0.3。居住区内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停车要求需符合《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2005年实施)的要求。4.2.8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标准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设置要求5.0.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设置。5.0.2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6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设置。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5.0.3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设置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设置一站式服务楼。5.0.4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益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设施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设施要求。5.0.5中心城区插建和改建住宅地块,具体规划和建设时,要根据周边的现有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的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此开发地块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须满足规划条件中提出的配套要求。5.0.6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设置,运动场可兼用。当结合设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90%;建筑面积不能低于规定值。5.0.7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设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团级绿地设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鼓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5.0.8对居住有干扰的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需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小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设置时,要有独立的出入口。5.0.9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可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宜种植一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7不能重复计算。5.0.10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各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110kV(35kV)变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应分开设置,并与住宅有绿化隔离。附录A附表A.0.1—A.0.6表A.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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