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店内招待餐标准与签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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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执行程序档案名称:生效日期:政策号码:修改日期:部门:财务部批准:总经理主题:饭店店内招待餐标准与签单权政策:为配合日常管理,加强对饭店各级管理人员在本饭店内各餐厅及酒吧、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消费的管理。目的:确定饭店各职级人员店内招待餐标准、招待费报销程序,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总额。程序:一、饭店经理人员在餐厅用餐权限(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可在各餐厅招待业务客户。(二)、各部门总监可在(除高档餐厅以外的)各餐厅和场所招待客户。(三)、各部门正经理可在咖啡厅、大堂吧、保龄球、普通餐厅招待客户。只准招待本地白酒、啤酒、软饮料及茶水。(四)、公关部经理因公招待客户,只限在大堂吧用软饮料、咖啡和茶。若需在其他餐厅宴请需经部门经理或主管总经理签字。(五)、市场部、会展部宴请客户可参照业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六)、若有特殊原因需在店外招待客户,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未经总经理批准的一律不得报销。(七)、原则上不允许在权限范围以外先宴请后请批,对未经批准先宴请的,计财部先按消费金额记入本人帐户,待批准后再转入部门费用中,若未获批准,则此帐只能由宴请人自付。二、用餐标准(一)、总经理助理、部门总监、部门正经理在权限所允许的餐厅内用餐标准如下1、餐厅:人民币120元/每人/次(售价)2、酒吧:人民币40元/每人/次(售价)(二)、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单不受此限制。三、越权审批权限凡由于工作需要,经理人员须在权限所规定的餐厅外或用餐标准超过20%的情况下,须报主管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下须经饭店总经理审批。四、用餐及签单方法经理人员在餐厅用餐应:(一)、自选菜单点餐(饮),并报用餐职员餐单。(二)、餐厅服务员应按菜单标价记帐。(三)、用餐完毕后,经理人员应签饭店职员餐单并填写用途及招待单位。(四)、如饭店几位经理人员同时用餐,应由职务最高的经理签字。五、结算方法(一)、饭店经理用餐的收入不应列入餐饮总收入。(二)、饭店经理用餐的成本应按财务规定,扣除当月相应餐厅的成本。(三)、餐饮成本的摊派办法1、凡用于以推销为目的的用餐应按成本摊入市场营销费用。2、凡用于其他行政招待费用的,一律摊入本部门费用。六、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单情况汇总后报总经理。七、私人宴请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在饭店宴请亲友,总监以上人员(含总监)在店消费每月在30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折扣优惠(不加收服务费),部门正经理在店消费每月在10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折扣优惠(不加收服务费),超过部分按销售价总额收费,同时加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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