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金方案(比例法)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3、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3-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第四条参加职工的范围: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人事代理、组织派遣),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且在本方案公布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填写了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的职工。2、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两年的职工不办理企业年金。3、已退休职工不办理本企业年金。第五条参加职工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4-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参加职工的义务: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参加职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本方案实施后,参加职工无故不得退出本方案,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退出本方案: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由参加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2、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参加人员向企业提出辞职、参加职工被企业开除;参加职工按照企业人事制度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与参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代表参加职工退出本方案;企业开具解除合同关系证明,由参加职工凭此证明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退出企业年金计划证明,并提供其他所需的证明。-5-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时间和比例计提:1、企业缴费额度按国家规定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计提,本方案中企业每月(年)按该职工上年度月(年)工资总额度的5%的比例缴纳,企业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列支渠道列支;2、本方案中职工个人每月(年)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年)工资总额5%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3、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第十一条账户的维护与更新: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6-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7、与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账户的转移:参加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职工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参加职工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2、参加职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3、本方案终止。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由本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7-第十三条个人账户的注销: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则注销其个人账户:1、参加职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2、参加职工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身故,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第十四条对于上述第十四条规定中扣除的,以及其他明确未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集于企业账户中,由企业负责运用与管理。第十五条为体现效率、兼顾激励的原则,将上述企业年金公共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设立企业年金一次性专项奖励,奖励取得各种奖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绩效的职工及业绩突出的技术能手等,奖励人选及奖励标准由公司确定,在企业账户中列支,奖励金额一次性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企业缴费;2、参加职工的个人缴费;-8-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需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相关的个人账户。第十八条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九条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对于企业缴费部分按以下规定划入个人账户:1、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2、企业缴费部分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按第九条的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员工离职时按以下下规定归属于个人:服务期限归属比例满2年20%满4年40%满6年60%满8年80%满10年100%3、按本办法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中的累计金额归个人所-9-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条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基金所有权如下:1、职工被公司解聘(包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两种情况),解聘前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50%归职工个人所有,50%归企业所有。2、职工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企业开除或除名处理,开除与除名前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支付条件: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2、退休前身故;3、出国定居。第二十二条计发办法:参加职工根据选择的支付方式不同,不同的计发办法如下:1、一次性领取:按照职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受益)一次性全额领取;-10-2、分期领取:可以选择按月、年、固定期限(10年、15年、20年)领取,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不同的选择,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受益)为基数进行计发。第二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如果职工没有指定受益人,本人身故后其年金个人帐户财产的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第七章中止缴费处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企业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下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下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2、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第二十五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职工在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中止缴费:-11-1、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3、职工因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丧失缴费能力。因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企业为其提供企业缴费也同时中止;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况时,企业继续为其继续提供企业缴费。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本方案由部起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后,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七条由企业指派部门作为企业和参加职工的共同委托人,由其选择有经营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机构,代表企业和参加职工与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第二十八条充当受托人的机构可聘请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事务。第二十九条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监督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管-12-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第三十条充当受托人的机构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并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0.2%;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或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最高不超过5元/月;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0.2%;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1.2%。5、其他费用:其他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注册费和经常性收费、审计费、律师费、中介费、清算费、交易费、额外服务费用等)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13-体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支付;6、实际收取的费用以企业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并在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第三十二条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对本方案提出修改,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2、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第三十四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企业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以中止本方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