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点——概述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5类。实行2个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目的: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安全监察中心和关键:使用环节。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任务: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依法下达监察指令;通知检验机构对逾期未检的设备依法强制检验。《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条例》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是合法的设备。一、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制造许可概述《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确定了制造许可目录,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形式。其程序如下:1、制造单位许可程序--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申请:由制造单位提出申请;--受理: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2--型式试验主要指增项、首次取证;制造增项的主要二种情形: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内的,超出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受理机关经审查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首次取证的。--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主要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单位,完成型式试验后,制造单位约请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审批发证:根据《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起重机械B、C级;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2、型式试验许可程序--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批备案、公告。--申请:制造单位(进口的设备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向国家总局申请)提出申请;境外的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应当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代理商,该代理商可以接受制造单位委托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单位许可或产品型式试验许可。--受理:国家质检总局;--型式试验:经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备案、公告;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3、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总体要求。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有:《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4〕250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3起重机械相对于其他机电类设备来说,品种、型号较为繁杂。2006年开始,实行制造监督检验制度。——对制造许可的场所内制造厂的现场监察1.是否取得制造许可资质。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制造许可证书有制造厂名称、制造地址、获准制造的机电类类型、级别、型式型号、参数、审批机关、有效期、发证日期、发证编号等。2.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3、是否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逐台进行制造监检。查看《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起重机械特例)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06月21日颁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共5大类30个品种。4、现场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是否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内有结构焊作业批准项目)。其他机电类设备没有要求。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修改并发布2011年第140号令。5、《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督促取证单位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原受理机构上报备案。(以下对所有机电类设备同样要求)。依据: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2003年6月17日发布)。6、单位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7、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是否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安全技术规范:通常是指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包含技术要求、相关管理规定等,并要求强制遵守的技术规章。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的效力,具有强制属性,并成为安全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标准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依据: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3054号)---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首台投入生产的;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8、《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等均可登入“申请书下载”查询下载。电焊工培训考核应到省特检院考试中心报名。——对非许可的场所内异地现场起重机械制造的监察《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1、本省或外省制造单位在非许可的场所内制造的,应查是否经省局批准异地现场制造文函。2、省外制造单位在闽企业生产现场做取证样机的,本省的制造厂应查是否有省局受理决定书,省局签署同意的试制样机安装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3、现场作业的电焊工、安装、维修工是否持有有效作业人员证。4、制造单位任命的现场制造技术负责人是否在场。5、经有关制造、安装监督合格的型式试验用样机,方可投入使用。6、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5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应掌握的几个问题:——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由其中的一种结构件或多种结构件组合而成。譬如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梁,门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梁和支撑腿,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吊臂和主支撑腿(由标准节组成塔身),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副吊臂,门座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副吊臂和支撑腿,升降机中的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由标准节组成导轨架),铁路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吊臂,桅杆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主桅杆和起重桅杆),缆索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旋臂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和吊臂,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轻小型起重设备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购买是指制造单位购买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不得把涉及构成单台起重机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购买。至少有其中的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譬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则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以此类推。注意,这里强调的是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果不是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不在限制范围。二、安装、改造与维修环节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251号)。1.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6从事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制造能力。2.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3.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是否已接受告知。——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主要告知项目真实性。告知有关问题:国家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适用于已取证的单位。必要时应查施工告知主要资料,参考省局《关于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管理及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06〕115号)。——关于施工告知分级管理。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试制、试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客运索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直接告知的施工项目。——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除上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项目外)及本辖区内所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工作。——移装告知移装的设备必须有制造资质单位制造(施工单位自装自用的除外)的并已取得注册登记证的设备;移装设备的注册登记证;移装设备的安装过程的与检验机构签订的监检合同;4、各设区市局在审查改造、维修告知时应注意的问题:改造、维修的设备必须是合法制造的设备,非法的不得进行改造。关于改造、维修定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5条有使用、大修、改造定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43条有改造、维修、重大维修定义。——改造,是指改变(通过拆卸或者更换设备本体)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关键词)。——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7统,但不改变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工作中,在不拆卸设备零部件进行的连接件禁固、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5、查纳入安装监督检验的设备是否经过监检——例1:《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是否经过监检。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2008年8月7日颁布,2009.04.01实施)。纳入安装监督检验(8大类、46个品种);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12大类、83个品种)。注:取代《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及《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中的验收检验。三、使用环节的监察——《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决定》(国务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