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吴梅凤法律法规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四、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一、制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酒类商品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世界各国均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酒类进行特殊管理。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断增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但是,在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普遍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时有发生;酒类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全国酒类统一市场难以形成等诸多问题。《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上问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缺少从中央到地方系统性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机制造成的。为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使我国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商务部制定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目的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主要建立了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拟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办法》第2条规定,办法调整规范的对象为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不受办法规范。此外,办法仅规范上述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商品出厂之前或被消费之后的各阶段活动不在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二)备案登记制度对于酒类经营主体的管理,《办法》采用了备案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办法》第27条对违反备案登记的情况设定了处罚。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备案登记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三)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于酒类流通过程的管理,为了能够做到线索明晰,有据可查,《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制度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早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里就已明确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措施和相应的处罚。考虑到酒类商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影响,《办法》第19条对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且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标识,在法律责任一章第30条对未执行者规定了相关处罚条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五)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办法》第5条和第21条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考虑到酒类流通管理的实际情况,许多地方的酒类具体管理工作由酒类专卖局或同类机构负责,《办法》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其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使我国酒类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适用于那些酒类商品和流通领域﹖解答﹕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產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二﹑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如何开展合法的酒类经营活动﹖解答﹕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酒类专卖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三﹑酒类商品备案登记有哪些程序﹖解答﹕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所属酒类专卖管理局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復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復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酒类专卖管理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四﹑酒类商品经营者完成备案登记后有哪些注意事项﹖解答﹕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所属酒类专卖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酒类经营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五﹑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有哪些规定﹖解答﹕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六﹑酒类经营需要哪些经营台帐﹖酒类经营者採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七﹑哪些属于违法经营酒类商品的行為﹖解答﹕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啟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偽造﹑篡改生產厂名﹑厂址﹑生產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產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八﹑违规经营酒类商品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解答﹕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办理登记表变更手续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违规使用随附单或经营臺帐不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术语)饮料酒: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蒸馏酒和配制酒。发酵酒酿造酒: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原料,经发酵配制而成的饮料酒。蒸馏酒:以粮谷、薯类、水果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饮料酒。配制酒露酒: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而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饮料酒。《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术语)酒精度乙醇含量:在20℃时,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毫升数,或100g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克数。注1:考虑到目前国际通行情况,酒精度可以用体积分数表示,符号为:%vol。2:在ISO4805:1982中已指出应优先使用%vol和%mass。《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标签要求)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2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