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及标准解读爱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二、复核程序三、组织实施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参加•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保留原称号复核对象•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80分及以上为合格复核标准•各省(区、市)每3年一次复核周期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时间安排自评估与申请逐一复核与上报抽样复核与上报抽样复核与上报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医疗机构2014年7月县(区)级卫计行政部门2014年9月地(市)级卫计行政部门2014年12月底前省级卫计行政部门2015年3月底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2015年4月底前二、复核程序(一)机构申请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二)县(区)级逐一复核接到医疗机构复核申请1个月内复核不合格,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申请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终止本轮复核资格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上报复核报告二、复核程序(三)地(市)级抽样复核接到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随机抽样比例不低于该县应复核总数的20%不合格者,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复核抽样复核合格率达100%的县(区)参加省级复核抽样复核结束后,上报复核报告二、复核程序(四)省级抽样复核并公布接到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随机抽样比例不低于该地市申报总数的5%。不合格的机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复核。省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视同该地(市)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合格。抽样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上报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二、复核程序(五)国家卫生计生委抽样核查督导检查暗访第三方评估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二、复核程序•鼓励创建•程序参照复核程序•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复核和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实施爱婴医院创建三、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和日常监管•建立评审专家队伍•逐一复核申请机构•及时报送复核报告县级•抽样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队伍•培训和督导检查•及时报送复核报告地(市)级•复核和日常监管•评审专家队伍•逐级培训和督导检查•统一制作、颁发牌匾•社会公布•上报复核报告和名单省(区、市)级•组织全国复核工作•督导检查•通报地方工作动态•汇总公布全国名单•积极引导舆论宣传国家级三、组织实施爱婴医院复评估标准•2014年爱婴医院复核标准PK•2002年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框架2014年:≥90%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时间≥30分钟标准第四条:早接触、早开奶2002年:≥80%的新生儿在生后半小时内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时间≥30分钟剖宫产新生儿脐带处理完毕后,应与母亲进行局部皮肤接触。回室后补做母婴的皮肤接触和早吸吮。2002:≥50%的剖宫产母亲在手术室进行部分皮肤接触,回房后半小时内补充做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做好宣教,促进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制订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2014:促进自然分娩,近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低。(8分)标准第四条:剖宫产标准第十条: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将出院的产妇转给这些组织,并提供后续服务(12分)(一)帮助社区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开展人员培训向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提供培训等技术支持(二)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一定方式把即将出院产妇信息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每周有固定的门诊时间,有专业人员接诊(四)出院产妇的母乳喂养支持服务,设立本机构热线电话并告知培训接听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人员、告知热线电话号码、保持热线畅通(一)具体指标五个80%,一个90%,两个100%二、新复核标准的特点•80%以上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问题。第二条(二)•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以下9个问题中的7个。第三条(二)•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第五条(二)•除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第六条(一)80%90%•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第四条(一)100%•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以下9个问题中的7个。第三条(二)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安慰奶嘴。第九条(一)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医院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12新复核标准的特点(二)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10分)除有医学指征,80%以上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1.母乳喂养儿:个性化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2.有医学指征需添加配方奶的新生儿:遵循医嘱,在医疗文书中要记录医学指征、使用配方奶的数量和次数。3.混合喂养儿:乳旁加奶或用小勺、奶杯。4.制订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规范的配奶区,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区完成,做到现配现用,清洁配制。5.医院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一票否决)七、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10分)除有医学指征的母婴分离外,产妇和新生儿应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1.取消婴儿室,在产科病房设置婴儿床2.新生儿洗澡及治疗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3.母婴分离要有医学指征4.产科医护人员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2014年复核具体指标解读一、制订保护婴儿健康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传达到全体医护人员。指标:1、建立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支持指导小组。2、有本院制定的母乳喂养、新生儿安全的具体规定。二、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指标:1、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培训至少一次。2、80%以上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的问题。三、将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方法告诉所有的孕产妇。指标:1、通过多种形式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喂的知识和技能。2、100%的孕产妇接受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9个问题中的7个小问题。四、帮助产妇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指标:1、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2、促进自然分娩,进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低。五、指导产妇如何哺乳,以及保持良好泌乳。指标:1、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保健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具备指导哺乳的能力。2、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指标:1、除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七、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指标:1、除有医学指征的母婴分离外,产妇和新生儿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时间不超过1小时。八、鼓励按需哺乳。指标:1、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每天有效吸吮次数不少于8次(包括夜间哺乳)。九、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嘴或使用奶嘴作安慰物。指标:1、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安危奶嘴。十、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将出院的产妇转给这些组织,并提供后续服务。指标:1、帮助社区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开展人员培训。2、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指标:3、爱婴医院应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解决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利用各种形式,为出院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设立本机构母乳喂养热线电话,并告知出院产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