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争点研究.txt爱情就像脚上的鞋,只有失去的时候才知道赤脚走路是什么滋味骗人有风险,说慌要谨慎。不要爱上年纪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旦学徒圆满,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公司社会责任争点研究(上)——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37期实录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作题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若干争点问题”的精彩报告。我院董安生教授应邀作为评议人出席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刘俊海教授从“三鹿门”事件出发,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并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如何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四个方面,系统地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第一,谈到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刘俊海教授详细地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并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股东之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五项原则。第二,关于为什么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刘俊海教授经过总结研究提出以下几个观点。首先,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自产生开始就是与社会密不可分的;其次,从企业的经营方略上看,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再次,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可以推动社会权的实现;最后,刘俊海教授还认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有利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第三,如何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在这一部分刘俊海教授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其一是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并提出了企业经营者“德商”的概念;其二是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包括内生制度和外生制度两个层面;其三是推动公司自觉承担其社会责任。刘俊海教授对于如何使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第四,刘俊海教授重点谈到了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刘教授主张,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他指出应在我国建立起社会责任披露制度,从而鼓励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讲座结束后的评议阶段,董安生教授结合实践经验和具体案例,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最后,刘俊海教授和董安生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积极互动,分别就同学们的提问做出了详细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文/崔岩)主题: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若干争点问题主讲人: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评议人: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人:孟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9年6月18日(周四)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本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那么对于这一非常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我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我院的刘俊海教授,来为大家做一场题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若干争点问题”的讲座。同时,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我院董安生教授来为刘俊海老师的讲座进行评议,董老师稍候就到。那么,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刘老师开始今天的演讲!(掌声)刘俊海:很高兴能够在大家迎来美好的暑假时光之前,和大家再分享一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思考。大家可能通过我们的院网,也知道在前天的时候,我们召开了一个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论坛,它的一个核心的议题就是讨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这个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包括立法机关、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工商总局、证监会等负责人,还有企业界、我们其他院校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台湾东吴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专家学者们的高度关注。我想这不是偶然的,我呢,先抛砖引一下这个问题的起因。我想这第一个问题就是三鹿事件引发的社会责任思考,大家知道,三聚氰胺问题导致了三鹿公司象泰坦尼克号一样沉沦,我把它誉为是中国2008年遭受的第二次大地震。第一次大地震就是5.12汶川大地震,这是自然意义上的;那么第二次大地震就是我们三聚氰胺事件为代表的“三鹿地震”。三鹿事件的爆发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公司社会问题:第一个就是侵害了成千上万个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等于是摧残了我们祖国下一代儿童们的公共利益。第二个呢,严重的贬损了我国奶制品行业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品牌。那么在今天讲座之前,有一个新华社的记者采访我,让我谈一谈,关于施恩奶粉事件的看法。就是说这个施恩公司实际上是中国人到美国注册的空壳公司,这个空壳公司又在国内开了一个奶制品的生产厂,消费者本以为这个是美国奶粉,后来发现是中国人自己开的一个名为外国品牌实为中国自己品牌的奶粉,结果就上当了,我个人觉得恰好反映了我所概括的诚信株连的危害,也就是三鹿公司一家生产的奶粉有三聚氰胺,消费者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他所有的奶制品企业都含有三聚氰胺,于是乎,在怀疑国内所有企业含有三聚氰胺的同时,就把眼光投向了国外的奶制品企业。如果说,他对国内的消费品有消费信心的话,不存在可以株连的现象的话,我想也不会出现今天大家讨论的什么施恩奶粉事件。第二个危害后果我认为是贬损了整个中国奶制品企业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一些不含三聚氰胺的奶制品企业食品在出口到欧盟和美国的时候,也受到了被消极抵制或者被政府积极抵制的后果。第三个后果呢,我觉得是贬损了政府的公信力,对政府的执法能力画上了一个巨大的问号。但是三鹿事件何以发生?大家想一想,是因为三鹿公司缺乏人才吗?它有高级工程师、总工程师,有一流的博士生、硕士生;你说它是缺资金吗?整个河北省都合聚全省之力为它提供融资的便利;你说它缺乏技术吗?你去它现代化的生产车间就会知道,可能比美国同行的设备并不落后,但为什么依然最后沦得一个大卸八块,两次先后拍卖三鹿公司资产的这样一个后果呀?原因很简单,缺乏社会责任思维,缺乏一颗对股东之外的相关利益者的一颗感恩的心哪!所以这个公司也就在我们的视线当中永久的消失了,那么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之下,我们要不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该如何去强化?于是就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现在有人怀疑,说这个公司责任的大旗是高高举起呢,还是悄悄的放下,还是和原来举得一般高?我个人观点,这旗帜还要举得更高一些。这是三鹿公司引发的社会思考,当然这里头还涉及到华尔街对金融机构,以及对金融机构的高管,对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乃至于造成的全球性危机本身所负有的道德责任。我冬天去美国的时候,在飞机上,有一个大学生在读一本书叫《说谎者的游戏》(LiarGame),《说谎者的游戏》说的是华尔街的故事。我说你认为华尔街的银行家是说谎者吗?他说,我真是这么认为的。所以呢,王岐山副总理在一次涉及到国外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会议上,也曾经说,金融机构的贪婪、自私是对这次金融危机的产生直接关联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发现,当时镜头上好多外国金融机构的银行家在那儿,要么点头称是;要么是感到:嗯,有同感;只有极个别的摇头。所以我就说呢,三鹿事件也好,华尔街事件也好,对我们的触动是很大的。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谈谈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因为在论坛上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呢,公司的社会责任还是挣钱。就是好好活着,你能挣钱,这就是社会责任。这个观点,实质上是美国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一个观点。弗里德曼很有名的一篇论文观点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赚钱,Profitmakingissocialresponsibilityofbusinesscompany!这是一类观点,还有一个观点就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客观为人人。在通常情况下,每个人为个人利益最大化去奋斗,那么我个人赚到钱了,我也创造这一岗位了,我也给政府纳税了,所以大伙儿都跟着受益了!没错,但是,在个人受益的情况下,能不能一定推导出整个全社会都受益,这个逻辑链条好像并不是衔接的那么完美,当我们看到有人见利忘义、见财起意的时候,当它的盈利模式建立在损害消费者福祉,损害债权人利益,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未必永远带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未必带来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我们说第二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解释就是说,核心就是倡导公司在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之外要尽量地关注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那么这个利益相关者当然主要是包括债权人、消费者、劳动者、环境利益还有代际利益。代际利益包括我们未来还没出生的孩子的利益,包括在座还没有成家的,有的成家但还没有生孩子的,你生了孩子,以及你的孩子的孩子,这些权利主体还没有诞生,但也在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内。有人呢,把这个利益相关者概括为24类,有人概括为26类利益相关者。有人把供应商(suppliers)添加进来,有的把债权人和银行机构并列起来,这样细分的话就很多的。但是我们说,大体上就是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关怀他们的合理的利益诉求,这就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换一个说法,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强调公司的盈利性的同时,也强调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盈利性与生俱来,无师自通啊!就像是你会走路,不教你,你也会走路了,就是这样,你吃饭不用教你,你到人民大学来读书,你肯定得一日三餐的。但社会性需要后天的养成啊,于是乎有人说了,公司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性,那是不是否定盈利性呢?你让不让我挣钱了?你这叫什么理论啊?所以这块儿又错了,我们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时候,并不是淡忘公司的盈利性。所以我们说呢,在强调为股东创造满意回报利益的同时,尽量关怀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就像阴阳平衡一样,我们既要强调盈利性也要强调社会性,也就是在强调社会责任的同时不否认公司的盈利性,这是关于它的一个基本概念的表述。那么从外延上来看呢,社会责任有好几种分类,一种就是看看社会责任创设的规范源泉是源于法律规则还是伦理规则,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一定要区分开来。有人说了,说这个公司社会责任,它有什么权利、主体是谁?第二个,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伦理责任能强制吗?这么一来就把问题讨论复杂化了。法律层面设立的社会责任是很多的,像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环境保护法,还有食品安全法等等,不光是公司法的规定啊。第二个层面才是商业伦理层面,商业伦理层面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无限的,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总是有限的。但是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有可塑性、有刚性;而伦理层面的社会责任一般没有可诉性,也就是不能拿到法院去强制的,我说一般,不排除例外。比如捐赠行为,你乐善好施,本来要取得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是你签署了赠与合同之后,央视给你做出报道了,后来一看宣传目的达到了,不想付钱了,于是乎,请一个半生不熟的律师说:这个实践合同,我交钱之前随时可以后悔,我有后悔权!大家最近都在关注后悔权,实际上,具有道义义务的赠与合同就是诺成合同,不允许你反悔的。所以说,原则上,伦理层面上的社会责任没有可塑性,但不排除它向法律层面的社会义务、向合同债务的转化,这是第一个分类。第一个分类的好处就是说,当我们讨论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的时候,我们尽量实现在法律层面突破和创新、修改和完善现在的法律制度。当我们考虑商业伦理层面的时候,也就是说立法者慎重,不一定把伦理层面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律层面,靠人们舆论的压力,靠企业家内心的反省,靠市场的竞争,它会渐渐改革向上的,相信市场的选择。第二个分类呢,就是从它的表现形态来看的,分为决策程序中的社会责任和决策结果上的社会责任。决策程序当中的社会责任强调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决策程序的动态的介入。比如说德国监事会制度里有一个职工监事,它有职工代表,就是对公司决策程序的一个深度介入。但职工代表一般不能超过二分之一,如果说旗鼓相当的时候,决策还是股东代表说了算,在监事会里面是这样的。另外还有,现在这个独立董事实际上我认为也是代表中小股东介入公司决策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遗憾的是代表中小股东,没说让他代表中小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所以在这个论坛上有个北大的学者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