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程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避免工程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已招标工程改为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2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三、工程变更分类根据变更内容和规模可将设计变更作如下分类。1)A类变更(即重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2)B类变更(又称较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3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3)C类变更(又称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包括: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4、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45、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6、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7、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8、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C类变更(即一般设计变更)根据变更规模和内容又细分为三小类:C1类:变更费用增减总额为300万元-500万元的;C2类:变更费用在5万元-300万元之间或5万元以内涉及结构受力、使用安全等方面的;C3类: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不涉及结构受力、使用安全并且具有成熟的处理方案,为提高工程效率,可由驻地工程师、总监办专业工程师、筹建处项目工程师现场确定的变更。依权限,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可以对C类变更负责审查管理,并负责对实施进行管理。对于A、B类变更将依有关规定执行。四、变更处理程序(一)A、B类设计变更处理程序对于A、B类变更,由筹建处总工办负责处理,工程科、计划合同科配合。1.在收到变更意向后,由总工办牵头,与工程科审查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交计划计划合同科审查工程造价增减的合理性,对预变更情况进行汇总,以报告的形式上报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论证审核批复。2.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批复报告后,筹建处向省交通厅提出设5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b、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c、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3.总工办负责配合省交通厅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调查论证,并做好后期批复的协调工作,直至收到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书面批复,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二)C类变更处理程序1).C1、C2类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变更可以由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道路开发中心或其他相关方提出建议,筹建处也可提出变更建议。根据变更紧急程度还可分为正常程序变更和非正常程序变更。正常程序变更为:有变更需求,方案批复后执行的变更;非正常程序变更是指因特殊原因(如抢险、危急情况),需要先执行或经有关领导口头答复可以先执行的变更内容。1、道路开发中心、筹建处、监理人、设计人、其他相关方(承包人除外)提出的变更①.变更意图产生。当道路开发中心、监理人、设计人、其他相关方有工程变更的意图时,可以正式文件形式传达至筹建处,详述预变更的理由及预想方案,或筹建处产生变更意图时,筹建处经过研究确定方案可行性后,由总工办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并负责督办该6单据的审批手续。②.总工办向设计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人根据总工办意见出具《变更图纸》或意见。当图纸(或意见)经筹建处相关科室审核同意后,筹建处总工程师、处长最终签署《工程变更通知单》,由总工办将《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变更图纸(或意见)转送总监办,总监办通知相关驻地办,并发至相关施工单位执行。③.对于构造物等能确定工程量的变更,承包人可根据变更图纸工程量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单》,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核;对于变更图纸不能准确给出工程量的变更,其数量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设计代表(如有必要)人员共同现场测量确认,并签认工程数量现场确认单。承包人按要求完成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填报《工程变更令申请单》,并附《中间交工证书》,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核;如果该项目属无单价项目,并同期与筹建处计划合同科进行议价程序,确定该项目单价。④.《工程变更令申请单》经驻地办、总监办审核、筹建处审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发各相关单位。⑤.批复的《工程变更令》作为承包人计量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提出的变更①.现场各种原因产生变更,承包人收集资料,同时通知驻地工程师、总监办专业工程师、项目工程师,使其得到承包人的变更意向;必要时,也可通过项目工程师协调设计代表到现场办公,协商变更事项。②.承包人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单》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查。预7变更内容要详实,依据要充分。如依据有关纪要、文件、请示报告或设计答疑,应将此类资料整理齐全作为变更申请的附件。③.驻地办核对相关资料及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对于无必要的变更直接退回承包商,继续执行原设计。对于初步认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益或可减少投资而不降低建设标准的,驻地办签署意见后转报总监办。总监办签署意见后报筹建处工程科。④.筹建处工程科对《工程变更申请单》进行审核,对单据中叙述的现场情况进行确认。⑤.工程科将《工程变更申请单》交总工办,由总工办初审同意后,转设计代表出具变更图纸并签署《工程变更申请单》。⑥.根据《变更图纸》或设计代表意见,由总工办组织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当图纸或意见经筹建处审核同意后(对于C1类变更,还需经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批准),筹建处总工程师、处长最终签署《工程变更通知单》。由总工办将《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变更图纸或意见转送总监办,并由总监办发相关驻地办转施工单位执行。⑦.以下程序同筹建处等提出的变更处理程序的③、④、⑤。3、对于突发性或不紧急处理会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采取特殊处理程序。当此种情况出现时,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项目工程师,并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项目工程师应及时上报,工程科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总工办、设计代表、驻地工程师、总监办相关工程师、承包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初步确定处理意见,承包人即可实施变更。项目工程师应以纪8要形式(参加人签字)确认。此纪要作为承包人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的附件。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应与项目工程师、监理人加强沟通,如需要应及时修正方案。承包人应及时完善手续,程序与正常变更的流程相同。2).C3类变更处理程序C3类变更为规模较小,不涉及结构受力、使用安全且具有成熟、普遍处理方案的变更,变更增减费用在5万元以内。为了促进工程的正常施工,对该类变更,承包人可向驻地工程师提出变更意向。然后由驻地工程师组织,项目工程师、总监办工程师共同参与处理,经商议确定该变更属于C3类变更,并有明确的处理方案时,可现场确定处理方案。承包人便可按该方案施工,并尽快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工程科补签。工程科签署后,转交总工办办理《工程变更通知单》。填报《工程变更令申请单》,下发《工程变更令》程序同C1、C2类变更程序。(三)、变更议价程序对于无单价的变更项目,必须经筹建处、总监办、施工单位三方商议后确定。议价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及筹建处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对于需议价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填报《材料单价调查表》,并由驻地办审核作为议价的参考;当通过议价程序确定清单项目的单价后,经承包人、总监办、筹建处计划合同科签署《单价协商表》,报筹建处处长批准后执行。五、变更批准权限9所有变更必须有书面批复方能支付。该批复应该在相应权限内进行,对于超越权限的批复,视为未批复,不予支付;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为谋求不法利益,采取各种变通方式进行变更,如肢解、做假证明等方式,凡以此种方法申报的变更,无论批复与否一经发现一律不予支付。已支付的由承包人其他款项中扣回,对于有关人员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A类B类变更,由总工办组织有关材料报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同意后,上报河北省交通厅。C1类变更,大于300万元而小于500万元的变更,由总工办组织有关材料报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审批。C2类变更,变更费用在5万元-300万元之间或5万元以内涉及结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驻地办、总监办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同时附上项目工程师的意见后报筹建处工程科、总工办初审,再报总工程师、处长审批;对于方案复杂的应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C3类变更不涉及结构受力、使用安全、具有成熟、普遍处理方案,且变更费用在五万元人民币以内,由驻地工程师、总监办专业工程师、筹建处项目工程师的签署意见执行,承包人仍应报筹建处履行相关手续。五、变更时限工程现场的变更与工程进度、质量、费用和安全密切相关,因此相关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初步要求批复办理时限(不包括方案设计过程):1.对于C2类及以下变更,自承包人报送变更起14日完成批复(驻10地办3天,总监办4天,筹建处7天);2.对于C1类及以上变更,自承包人报送变更起14日内筹建处形成初步意见(驻地办3天,总监办4天,筹建处7天)并上报,根据上级意见完成该变更审批的后续工作。六、变更的电子化办公在“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中含有“工程变更”模块,各有关单位在填报、审批书面版的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