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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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内容提要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合同法的作用内容提要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划分的标准: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中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划分的意义: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标准: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划分意义---义务的内容不尽相同---主体要求不同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王某夫妇有一养女王小某。2008年5月,王某夫妇与王小某商议女儿的婚事,王某答应在王小某举行婚礼时当众送给王小某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2008年7月,王小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趁养父母外出之际,擅自将王某收藏于箱内的金项链、金戒指拿走。王某夫妇发现后,要求王小某归还,王小某拒绝,说“你们答应过,送我金项链、金戒指作为结婚礼物,这些首饰应归我所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举例:张某放暑假回家,就将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交给同宿舍的李某保管,并允许李某使用。李某一日用毕,将电脑放在床上就出去到歌舞厅去玩。本拟夜间12点回来,但遇见好友,凌晨3点钟才回来。门锁于凌晨2点被撬开,电脑被盗。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责任?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如定金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划分意义: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划分标准: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划分的意义: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个车间,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一年。至租期半年时,甲方对乙方生厌,又觉得租金太低。就要赶乙方走,乙方不从。甲方起诉,要求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请问,甲方能否胜诉?提示:合同法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此合同演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划分标准:合同的效力三、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定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1999年3月15日颁布,条文多达428条,借鉴了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是罕见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合同原则---缔约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的自由---自愿约定违约责任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平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要公平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的处理要公平违约责任的确定要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以善意方式形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解释法律和合同。一诺千金!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订立的主体合同的形式合同订立的程序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提要☆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广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狭义:仅只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合同订立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三、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现方式。先行案例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此案中,甲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公证形式推定形式口头形式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某服装厂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文本如下:供货合同卖方∶某服装厂买方∶某服务公司(1)卖方为买方生产200件工作服,买方向卖方提供布料XX米。(2)卖方于2000年10月自备车辆将成品送到买方,双方在到地验收,运费由买方负担。(3)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XX元,货到付款。(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卖方∶某服装厂(章)买方∶某服务公司(章)买方∶某服务公司(章)2000年6月5日五、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二)承诺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请分析甲乙二人的问答?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特点---直接目的是诱使他人向行为人发出要约,而不是期待他人的承诺例如:A公司对B公司说,我现在有许多设备,如感兴趣,过来瞧瞧。---其内容仅是建议,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他人同意,也无法使合同成立---通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是合同订立的前期准备活动,尚未进入实质缔约阶段常见的要约邀请:(1)价目表的寄送;(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如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邮购广告、悬赏广告等)举例:甲公司发布邮购广告,在广告中详细描述了B牌夜视镜。并称每台500元,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采购员→丢皮包→报纸广告→2万元酬谢→有人还包→要求支付酬谢→失主不同意,愿给2千元→拾包人不同意,提起诉讼→一审驳回起诉(民法通则规定:拾得物有义务返回,如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道德上讲,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上诉→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失包人向拾包人支付2万元→已构成要约;诚实信用原则。(最高院将此案选在案例选登中)案例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5.其他因素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计算机,便于当年2月1日致函乙公司,称可以每台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计算机。乙公司考虑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台计算机,但提出每台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计算机送至乙公司,到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至乙公司,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台计算机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乙公司订货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台计算机900元出售。乙公司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甲公司电话告知乙公司收到2月6日函件。这一过程中属于初始要约的是()。A、2月1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B、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D、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A选项所述2月1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因为内容不具体,没有数量条款,为要约邀请;B选项所述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该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生效的条件,为初始要约;C选项所述2月4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因为甲公司变更了乙公司所提出的价格标准,应为新要约;D选项所述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对甲公司的提议表示同意,属于承诺行为。悬赏广告效力认可案1993年3月30日,朱晋华受李绍华的委托,为其代办提货手续,但在中午看电影时,不慎将装有面值80万元提货单等的公文包遗忘在电影院的座位上,原告发现后等待许久,见无人寻来,即带包回家。4月3、5、7日,朱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对拾得者必有重谢。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后,亦刊登类似启事,申明“1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原告获悉李绍华的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钱物,并对酬金给付数额发生争执。此后,原告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其许诺如数给付报酬。法庭认定了上述事实,但认为原告拾得公文包后,实际上可根据内装物品找到遗失人,依法应主动归还失主。而被告的启事是无奈之中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被上诉人许诺向知情送还者给付报酬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依据,有违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经法院调解,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1435元,原告负担635元,被告负担800元。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口头要约:受要约人了解时视为到达-书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信件、电报等)数据电文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限制)撤回撤销+————+————+————+———时间发出要约要约到达发出承诺承诺到达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在2月25日前答复方有效。但A又在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在2月19日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自己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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