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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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事故分级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2.2重大辐射事故(II级)2.3较大辐射事故(III级)2.4一般辐射事故(IV级)3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3.1领导机构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3.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3.1.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1.4县级辐射事故领导机构3.2办事机构3.2.1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组成3.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3.3技术支持机构3.4专家咨询组24预防和预警4.1信息监控4.2预防工作4.3预警及措施4.4监控预警系统5应急响应5.1信息报送与处理5.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5.1.2报告方式和内容5.2分级响应与预案启动5.3应急响应程序5.3.1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5.3.2IV级应急响应5.4通信联络5.5指挥和协调5.5.1指挥和协调机制5.6.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5.6应急监测5.7安全防护5.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5.7.2公众的安全防护5.8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5.8.1事故通报5.8.2信息发布6应急响应终止6.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6.2应急响应终止6.2.1应急响应终止程序6.2.2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3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理7.2总结评估8应急保障8.1资金保障8.2物资、装备保障8.2.1资料和办公设备8.2.2应急车辆8.2.3应急监测设备8.2.4应急人员防护装备8.3保险8.4通信保障8.5技术保障8.6宣传、培训与演习8.6.1宣传8.6.2培训8.6.3演习9附则9.1预案制定部门9.2预案解释部门9.3预案实施时间4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各级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2)预防为主。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测、监控,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3)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辐射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市政府负责市直单位辐射突发事故的应急并指导县(市、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4)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52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III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四个等级。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2重大辐射事故(II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2.3较大辐射事故(III级)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2.4一般辐射事故(IV级)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专家咨询组等组成。3.1领导机构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6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3.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持;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审查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启动本预案并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3.1.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跨县(市、区)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及时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2)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3)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处置;负责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评价;向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7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服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3.1.4县级辐射事故领导机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及时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3.2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为日常办事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3.2.1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组成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相关职能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负责牵头处理。3.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83.3技术支持机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分析工作,划定受污染区域,做好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负责调查事故概况及所涉及的源项,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负责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和报告收集;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事故处置措施的建议;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故分级和评价)及事故源项可能导致的剂量,预测和评价事故后果。3.4专家咨询组市环保局组建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并负责专家咨询组的管理。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预防和预警4.1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对市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I、II、Ⅲ类放射源信息,I、II、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9县级应急机构图1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框架4.2预防工作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县两级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4.3预警及措施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蓝色(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10(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4监控预警系统建立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实时在线监控和预警系统。5应急响应5.1信息报送与处理5.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1小时内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属于较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市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1小时内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5.1.2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1(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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