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4.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即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不满16退休人员2.具有劳动能力。完全部分无3国籍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上劳动者的特殊之处1.不是所有现实劳动的劳动者2.符合法定资格3.职业劳动换取工资待遇4.包括非常态雇佣劳动下的劳动者二、用人单位(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同,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在我国现阶段,制约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1.职工编制定员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3.最低工资标准。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5.社会保险。6.社会责任。(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一、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一)工作平等权包括平等就业权和平等待遇权。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二)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按劳分配)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2.同工同酬;3.(按时足额)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4.(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5.(支付保障)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6.(工资增长机制)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三)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其具体内容有: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五)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六)团结权与集体交涉权团结权、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七)合法权益保护权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三、用人单位用人权(一)招收录用职工权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二)合理组织调配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劳动报酬分配权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当然,用人单位确定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劳动奖惩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五)辞退职工权辞退职工权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招收录用职工权相配合,解决职工能进能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辞退权。第四章促进就业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我国《就业促进法》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为追求目标,就业促进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就业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注意:就业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二)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二、就业促进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一)就业促进的目标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但充分就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充分就业应理解为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割性失业而存在最优的自然失业率和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是: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2、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二)劳动就业方针1.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两扇门”2计划经济时代:“统包统配”3.改革开放后:“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4.新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国家促进就业。(三)劳动就业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5.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四)劳动就业途径1.大力发展生产。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劳务输出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4.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为充分就业创造条件。5.组织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第二节就业促进主体一、就业促进的责任主体(一)政府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理由如下: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严峻形势的必然要求我国就业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二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三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四是来自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域转移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五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六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此外,退役军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等问题也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了挑战。(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就业促进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一)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就业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条件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2)其必须具有劳动能力;(3)其就业必须是自愿;(4)其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5)其就业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具体参见上文劳动就业的特征部分)。三、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法定职责1、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2、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3、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4、推进公平就业5、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6、大力开展职业培训7、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8、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9、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