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授课人:指导员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事故预防第四章安全检查监督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第三条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返回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十条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第十一条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并协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政治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后勤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五)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六)组织事故善后处理;(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防火监督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组织防火监督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三)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四)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返回第三章事故预防第十五条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组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人才、安全文化建设等。第十六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一)公安部消防局针对部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安全规章制度;(二)总队级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三)支队级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管理实施面对面指导;(四)大队级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节安全建设第十七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二)营门、值班室、车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四)公安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六)开展执勤训练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第十八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经费保障:(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三)组织重大活动及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所需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第十九条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第二十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总队、支队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第二节安全教育与训练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警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安全训练通常采取安全原理学习、典型案例研究、特情处置训练、模拟训练、适应性训练等方法进行。第二十五条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第二十六条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专题分析。第二十七条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治理和防范的重点。第三节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强安全预测。第二十九条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第三十条各级应当根据安全分析、安全预测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预案。返回第四章安全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第三十三条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第三十四条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第三十六条通常情况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管理任务。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第一节事故等级与分类第三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死亡1人的;(二)重伤10人以下的;(三)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第三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一)死亡2人至5人的;(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四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死亡6人至14人的;(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四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一)死亡15人以上的;(二)重伤40人以上的;(三)直接经济损失2